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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
    林蕙芳

  • 當事人
    魏俊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8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俊豪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3 年度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重製之遊戲光碟片貳片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魏俊豪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 年1 月27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958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 份附卷可稽。惟扣案如附表所示重製之「XBOX360 」遊戲光碟共2 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再按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告涉犯著作權法、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958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編號1 之仿冒「三國無双」商標之盜版遊戲光碟1 片,並未經商標權人授權,經鑑定屬仿冒品;附表編號2 之盜版遊戲光碟1 片,屬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被告並於露天拍賣網站上陳列販賣上開盜版遊戲光碟等情,業經被告於偵查時供述明確,復有露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製造販賣暨授權契約書(中、日語)、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鑑識報告書、台灣光榮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賠償和解契約書等件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附表編號1 之物確係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扣案附表編號2 之物屬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依著作權法第98條得沒收之。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商標法第98條,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附表: ┌──┬────────────┬────┬────┐ │編號│遊 戲 名 稱 │數 量│所有人 │ ├──┼────────────┼────┼────┤ │1 │真三國無雙 │1片 │魏俊豪 │ ├──┼────────────┼────┼────┤ │2 │北斗無雙 │1片 │魏俊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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