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6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8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詹欽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欽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詹欽富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各罪均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所提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