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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165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李佳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16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明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3年度聲沒字第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仿冒「CROCS 」商標圖樣之鞋子貳拾伍雙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明毅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 年2 月28日以101 年度偵字第21995 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爰就扣案之仿冒「CROCS 」商標圖樣之鞋子25雙,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1 年度偵字第21995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3 年4 月2 日緩起訴處分期間屆滿未經撤銷,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CROCS 」商標圖樣之鞋子25雙,經鑑定後確屬仿冒「CROCS 」商標圖樣之商品等情,有日商卡洛馳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侵權市值鑑價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台北關稅局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各1 份及照片4 張附卷可稽。準此,扣案之仿冒「CROCS 」商標圖樣之鞋子25雙,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佳靜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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