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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22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吳佩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22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進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進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進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蘇進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03 年6 月9 日,附表編號2 至5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103 年6 月9 日之前,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示各刑之外部限制、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佩玲

書記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1日                   │1日                   │1日                   │
│        │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           │
│        │                      │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102年11月11日         │103年1月7日           │103年2月9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57號  │103 年度毒偵字第657 、│103 年度毒偵字第657 、│
│  │    │                      │1458號                │1458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3年度桃簡字第651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1083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1083號 │
│事├──┼───────────┼───────────┼───────────┤
│實│判決│103年4月23日          │103年6月25日          │103年6月25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3年度桃簡字第651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1083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1083號 │
│判├──┼───────────┼───────────┼───────────┤
│決│確定│103年6月9日           │103年7月28日          │103年7月28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4            │         5            │       以下空白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1日                   │1日                   │                      │
├────┼───────────┼───────────┼───────────┤
│犯罪日期│102年11月23日         │102年12月8日          │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30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308號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900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531號  │                      │
│事├──┼───────────┼───────────┼───────────┤
│實│判決│103年6月25日          │103年8月6日           │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900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531號  │                      │
│判├──┼───────────┼───────────┼───────────┤
│決│確定│103年7月28日          │103年9月8日           │                      │
│  │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22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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