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00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呂芳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2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芳全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因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聲請合併定應執行狀1 份附卷可參,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有期徒刑1 年1 月。│有期徒刑4 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 │仟元折算壹日。 │ ├───────┼─────────┼─────────┼─────────┤ │ 犯罪日期 │102 年8 月22日 │102 年8 月21日 │102 年6 月28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關年度及案號 │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察署102 年度毒偵字│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 │ │7894號 │第1356號 │11925 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2 年度竹簡字第87│102 年度審訴字第67│103 年度壢簡字第12│ │ 實 │ │1 號 │5 號 │22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2 年10月21日 │102 年12月31日 │103 年9 月15日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 號│102 年度竹簡字第87│102 年度審訴字第67│103 年度壢簡字第12│ │ 判 │ │1 號 │5 號 │22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2 年11月18日 │102 年12月31日 │103 年10月6 日 │ ├──┴────┼─────────┼─────────┼─────────┤ │備 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2 年度執字第│察署103 年度執字第│察署103 年度執字第│ │ │4055號 │1223號 │15000 號 │ │ ├─────────┴─────────┤ │ │ │編號1 、2 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 │ │ │聲字第488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 │ │ │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