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5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翠萍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翠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翠萍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於民國100 年4 月2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3 年2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9年12月30以99年度審訴字第74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99年11月3 日以99年度簡字第89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另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0 年1 月14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87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再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0 年5 月31日以100 年度簡字第38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上述各罪,復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556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復於100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9 月5 日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16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在案,受刑人並於100 年4 月28日入監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 年10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 年9月13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2 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