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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金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銀行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
    曹馨方謝志偉高羽慧

  • 被告
    張優邦黃志遠宋桂英(原名:宋姿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金訴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優邦 選任辯護人 李進成律師 被   告 黃志遠 選任辯護人 陳柏達律師 被   告 宋桂英(原名宋姿儀) 選任辯護人 陳郁仁律師 魏雯祈律師 吳勁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102 年度偵字第38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優邦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黃志遠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宋桂英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黃志遠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伍拾貳萬貳仟貳佰伍拾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張優邦為「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英文名:INTERNATIONAL CITY DEVELOPMENT&INVESTMENT HOLDING CO.,LTD,下稱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於民國100 年2 月成立於境外;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之臺灣分公司即「塞席爾商國際城市發展有限公司」,下稱塞席爾商國際城市發展公司,於101 年2 月29日成立)之負責人,黃志遠係「國際城市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國際城市開發公司,於100 年7 月20日成立)之負責人。張優邦、黃志遠均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竟於100 年2 月間起至101 年11月1 日止,共同基於以收受投資之名義,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約定或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利息之紅利而收受存款之犯意聯絡,以保證獲取高額利潤之「中國開發投資計畫」做為吸收資金之投資標的,由張優邦提供「中國開發投資計畫」之宣傳文件,黃志遠以國際城市開發公司名義舉辦說明會、旅遊或個別遊說等方式,招募不特定多數人投資「中國開發投資計畫」吸金,「中國開發投資計畫」運作模式為投資最低投資金額(一單位)新臺幣(下同)10萬元,每月可固定領回投資金額6.666 %之本金,及分配投資金額3.333 %之紅利,期限15個月,合計每月領取投資金額10%之本利(即投資一單位10萬元,每月可固定領取1 萬元,可領取15個月共15萬元)。徐春開(業於104 年4 月18日死亡,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宋桂英於100 年7 月間加入上開投資方案後,徐春開於同年10月11日擔任塞席爾商國際城市發展公司之總經理,宋桂英則擔任張優邦之特助,再與張優邦、黃志遠共同基於前揭犯意,持續招攬不特定多數人投資,使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以交付現金或匯款至國際城市開發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六家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方式投資「中國開發投資計畫」(投資時間、投資金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附表一所示之投資金額,其中30%歸張優邦所有,張優邦收受該等款項後,即以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名義製作土地增值營利分配憑證及股權憑證,並交由國際城市開發公司轉交投資人。 二、案經鍾贊雄、彭秀坤、劉美弘、葉筠梓、王健行、范秀玉、戴嬌蘭訴由桃園縣政府(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暨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被告張優邦部分 ⒈被告張優邦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即被告徐春開之調詢筆錄為審判外陳述,無證據能力(見本院金訴卷二第101 頁反面),然查,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死亡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3 第1 款定有明文。證人徐春開已於104 年4 月18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見本院金訴卷四第99頁),又證人徐春開於本案除有參加「中國開發投資計畫」外,亦經被告張優邦任命擔任塞席爾商國際城市發展公司之總經理,其於調詢時所為違反己身利益之陳述,乃認定犯罪事實所必要,況就其調詢陳述之其他情節以觀,其證詞與被告宋桂英之供述、如附表一所示投資人之指訴大致相符,顯然並非憑空杜撰,是證人徐春開於調詢中所為之陳述,依上揭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⒉本判決引用之其餘供述、非供述證據,被告張優邦及其辯護人未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金訴卷二第101 頁反面),檢察官對該等證據能力亦不爭執,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當事人而為合法調查(見本院金訴卷二十九第100 至130 頁反面),本院依證據排除法則審酌各該證據,亦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認均有證據能力。 ⒊至被告張優邦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即被告宋桂英、證人即國際城市開發公司行政助理張麗秋之調詢筆錄均為審判外陳述,無證據能力(見本院金訴卷二第101 頁反面),然本判決未以該等證據認定被告張優邦之犯罪事實,爰不贅述證據能力。 ㈡被告黃志遠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非供述證據,被告黃志遠及其辯護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金訴卷二第56頁反面),檢察官對該等證據能力亦不爭執,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當事人而為合法調查(見本院金訴卷二十九第100 至130 頁反面),本院依證據排除法則審酌各該證據,亦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認均有證據能力。至被告黃志遠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即被告張優邦、徐春開、宋桂英之調詢筆錄;證人即告訴人鍾贊雄、彭秀坤、劉美弘、葉筠梓、王健行、范秀玉、戴嬌蘭;證人即被害人羅淑芬、郭春貴、王麗蓉、葉緣蓉、林清田、張彥騰(原名張榮鈄)、范弘霖(原名范晏菘)、林文濱、黃雪花、宋秋羚、丁治昇、李玉妹、張宏鋒、邱順嬌;證人莫培儀、張麗秋於警詢或調詢之筆錄,均為審判外陳述,無證據能力(見本院金訴卷二第56頁反面),然證人徐春開於調詢時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3 第1 款規定應有證據能力,如前所述;其餘證據本判決則未用以認定被告黃志遠之犯罪事實,爰不贅述證據能力。 ㈢被告宋桂英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非供述證據,被告宋桂英及其辯護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金訴卷二第56頁反面),檢察官對該等證據能力亦不爭執,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當事人而為合法調查(見本院金訴卷二十九第100 至130 頁反面),本院依證據排除法則審酌各該證據,亦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認均有證據能力。至被告宋桂英及其辯護人爭執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收購三河建榮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及三河燕苑國際度假村俱樂部有限公司意向協議契約暨附件之證據能力(見本院金訴卷二第56頁反面),然本判決未以該等證據認定被告宋桂英之犯罪事實,爰不贅述證據能力。 二、犯罪事實認定 ㈠被告黃志遠部分 ⒈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志遠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金訴卷二十九第135 頁反面),且經證人即被告張優邦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見101 年度他字第6190號卷第208 頁,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二第144 、216 至219 頁,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三第77至79頁,本院金訴卷五第39至53頁);證人即被告徐春開於調詢及偵訊時(見101 年度他字第6190號卷第3 至7 、61至63頁,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二第218 頁,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三第77至79頁);證人即被告宋桂英於偵訊時(見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二第109 至112 頁,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三第145 至146 頁);證人即國際城市開發公司財務長兼被害人張彥騰(即附表一編號5 之投資人)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見101 年度他字第6190號卷第139 至141 頁,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三第79頁,本院金訴卷三第63至77頁);證人即國際城市開發公司行政業務人員張麗秋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見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二第109 至111 頁,本院金訴卷三第106 至117 頁反面);證人即被害人林文濱(即附表一編號22之投資人)於偵訊時(見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二第112 至113 頁);證人即被害人范弘霖(即附表一編號4 之投資人)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見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二第113 至114 頁,本院金訴卷四第48頁反面至54頁反面);證人即國際城市開發公司客服人員兼被害人邱順嬌(即附表一編號7 之投資人)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見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二第112 頁,本院金訴卷三第117 頁反面至120 頁);證人即告訴人王健行(即附表一編號67之投資人)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見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二第124 至125 頁,102 年度偵字第3898號卷二第40至42頁,本院金訴卷四第9 至13頁);證人即告訴人范秀玉(即附表一編號17之投資人)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見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二第124 至125 頁,102 年度偵字第3898號卷二第51至53頁,本院金訴卷四第2 至9 頁,本院金訴卷十五第75頁及反面);證人即被害人宋秋羚(即附表一編號157 之投資人)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見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二第221 頁,本院金訴卷五第52頁及反面);證人即被害人葉緣蓉(即附表一編號24之投資人)於偵訊時(見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二第125 至126 頁,102 年度偵字第3898號卷二第130 至132 頁);證人即被害人羅淑芬(即附表一編號238 之投資人)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見102 年度偵字第3898號卷二第62至63頁,本院金訴卷五第52頁及反面、94至104 頁);證人即被害人丁治昇(即附表一編號6 之投資人)於偵訊時(見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二第126 頁);證人即被害人林清田(即附表一編號111 之投資人)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見102 年度偵字第3898號卷二第151 至153 頁,本院金訴卷五第52頁及反面);證人即被害人郭春貴(即附表一編號27之投資人)於偵訊時(見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二第135 至136 頁,102 年度偵字第3898號卷二第108 至110 頁);證人即被害人王麗蓉(即附表一編號15之投資人)於偵訊時(見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二第136 至137 頁,102 年度偵字第3898號卷二第121 至123 頁);證人即告訴人劉美弘(即附表一編號71之投資人)於偵訊時(見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二第114 頁,102 年度偵字第3898號卷二第16至18頁);證人即告訴人鍾贊雄(即附表一編號104 之投資人)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見102 年度偵字第3898號卷二第3 至5 頁,本院金訴卷四第42至48頁反面,本院金訴卷十第35至38頁反面);證人即告訴人彭秀坤(即附表一編號110 之投資人)於本院審理時(見本院金訴卷五第52頁及反面,本院金訴卷十第35至38頁反面);證人即告訴人葉筠梓(即附表一編號31之投資人)於偵訊時(見102 年度偵字第3898號卷二第29至31頁);證人即告訴人戴嬌蘭(即附表一編號28之投資人)於偵訊時(見102 年度他字第6713號卷第4 頁,102 年度偵字第3898號卷二第72至74頁);證人即被害人鄭秀英(即附表一編號225 之投資人)於本院審理時(見本院金訴卷五第52至53、100 頁反面至104 頁);證人即被害人鄭劉秀英(即附表一編號34之投資人)於本院審理時(見本院金訴卷十五第73至75頁);證人即被害人黃月枝(與附表一編號38之投資人共同投資)於本院審理時(見本院金訴卷十五第76至77頁);證人即被害人羅春桃(即附表一編號46之投資人)於本院審理時(見本院金訴卷十五第78至81頁)證述明確;且有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特殊不動產土地增值盈利分配憑證暨股票(劉岳泰,即附表一編號162 之投資人)、大額通貨交易複式查詢系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六家分行101 年2 月17日合金六家字第1010000533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7 月紅利總表、國際城市開發公司8 月紅利總表、9 月中壢大溪暨竹北獎金明細、10月上半月獎金匯款明細、10月份下(17~31)股東業績獎金表、100 年(11/16 ~11/30 )日業績截止發放明細、國際城市開發公司股東紅利表各1 份及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2 份(見101 年度他字第6190號卷第9 至10、24至34、44至59、146 至155 頁);國際城市開發公司7 月至11月紅利總表、組織獎金、總發放明細表、轉帳明細表、各處流水資產明細、股東申請書、股東名冊、合作金庫封面及內頁影本(林文濱,即附表一編號22之投資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封面及內頁影本(丁治昇,即附表一編號6 之投資人)、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特殊不動產土地增值盈利分配憑證暨股票(范弘霖、邱澤理、丁治昇、張宏鋒、王麗蓉,即附表一編號4 、7 、6 、133 、15之投資人)、大中國龍銀天下投資開發案特殊不動產土地增值盈利分配憑證(王世傑、王世豪、王健行、張麗華、李世新、李玉妹,即附表一編號65至68、158 至159 、29之投資人)各1 份(見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一第12至27、65至67、70至71、74至75、86至96頁反面、122 、152 至153 、163 至164 、195 、206 至209 、220 至221 頁);張優邦中國信託新興分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張優邦花旗銀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國際城市開發公司7 月至11月股東名冊、國際城市開發投資計畫宣傳文件、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國際城市開發公司及塞席爾商國際城市發展公司關係圖(見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二第1 至28、31至84、147 頁);國際城市開發公司車馬費發放明細表暨薪資明細、國際城市開發公司市場行銷手冊、現場照片、經營契約協議書(見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三第80至82、105 至109 、110 至111 、120 至123 頁);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特殊不動產土地增值盈利分配憑證暨股票(鍾贊雄、彭秀坤、劉美弘、葉筠梓、葉為國、葉晉佑、葉婷宜、葉欣宜、蔣汝英、江貴美、洪銘媛、連己燕、盧羅祥英、劉黃茶妹、鍾劉玉蘭、鍾鉛來、陳二郎、陳少勳,即附表一編號104 、110 、71、31、72、73、69、70、139 、203 、208 、196 、138 、88、199 、198 、79、80之投資人)、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劉美弘、葉為國、葉欣宜、蔣汝英、江貴美、連己燕,即附表一編號71、72、70、139 、203 、196 之投資人)、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暨存款憑條(盧羅祥英、劉黃茶妹、陳二郎,即附表一編號138 、88、79之投資人)、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暨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股東申請書(鍾劉玉蘭,即附表一編號199 之投資人)、國際城市開發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賽席爾商國際城市發展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各1 份(見102 年度偵字第3898號卷一第66至69、76至77、86至98、103 至108 、110 至118 、120 至123 、125 至129 、131 至137 、139 至140 、143 至145 、147 至148 、150 至157 、160 、162 至164 、166 至177 、181 至182 、185 至188 、193 至194 、200 至202 頁)、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張優邦及黃志遠名片、存摺內頁影本(劉美弘,即附表一編號71之投資人)、合作金庫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暨代收票據明細表(葉筠梓,即附表一編號31之投資人)、合作金庫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王健行、張麗華、范秀玉,即附表一編號67、68、17之投資人)、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投資股東申請書暨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明細(戴嬌蘭,即附表一編號28之投資人)、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李玉妹,即附表一編號29之投資人)、郵政跨行匯款書暨台北富邦銀行封面及內頁影本(郭春貴,即附表一編號27之投資人)、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王麗蓉,即附表一編號15之投資人)、合作金庫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葉緣蓉,即附表一編號24之投資人)、合作金庫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林清田,即附表一編號111 之投資人)、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投資股東申請書、塞席爾商國際城市發展公司龍銀天下鑽石專案申請書、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股票、大中國龍銀天下投資開發案特殊不動產土地增值盈利分配憑證各1 份(林清田,即附表一編號111 之投資人)(見102 年度偵字第3898號卷二第8 、21至25、33至36、45至46、56至58、76至89、93至94-1、102 至104 、112 至114 、124 至125 、134 至137 、155 至168 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2 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03 年7 月9 日銀局(法)字第10300197590 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3 年7 月15日證期(發)字第1030027649號函各1 紙、渣打銀行匯款申請書3 紙(王健行,即附表一編號67之投資人)、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投資股東申請書5 紙(鄭秀英,即附表一編號225 之投資人)、張優邦提出如附表一所示投資人之投資金額表暨清償還款單據及國際城市股東分紅清償明細總表各1 份、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股票14張(戴嬌蘭,即附表一編號28之投資人)(見本院金訴卷二第81至82、138 至139 頁,本院金訴卷四第18至19頁,本院金訴卷五第112 至116 頁,本院金訴卷十六至二十一全卷,本院金訴卷二十九第209 至236 、238 至251 頁),且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可證,足徵被告黃志遠前揭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⒉至被告黃志遠於本院最後一次審理期日時辯稱不知其上開所為違反銀行法云云(見本院金訴卷二十九第135 頁反面)。然刑法第16條所謂違法性認識,係指行為人認識其行為違反法律規範,已與社會共同秩序之要求牴觸而言,但此項認識不以對其行為違反某特定法律條文,與某特定禁止規定合致為必要,行為人僅須認識或可得認識其行為與法律所要求之生活秩序違背,即屬具有不法意識。銀行法第29條之立法意旨係以銀行經營收受社會大眾鉅額存款業務,須受銀行法等相關法令之嚴格規範,以確保大眾存款之利益,倘一般公司甚至個人濫以借款、投資等名目而收取多數人之款項並約定給付一定利息,實際上乃經營專屬銀行之收受存款業務,將使銀行法相關法令之規範成為具文,金融秩序勢將紊亂,大眾資金無從保障。依此,僅行為人主觀上認該公司或個人並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多數人之款項,並約定完全保本及固定收益,即已違反前述規定。被告黃志遠對於國際城市開發公司以「中國開發投資計畫」對外向不特定人招攬投資,並約定可按月獲取固定利潤,且約定之利潤遠高於一般市場數倍之多等投資之內容均有認識,此種與一般投資人就其選擇之投資工具必須自負盈虧之常態迥異之事實,已為被告黃志遠明知,其既為智慮成熟之人,就向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收受款項之行為,客觀上與銀行經營存款業務無異之情狀,自難諉為不知,此等行徑已違背吸收大眾資金應受國家監督之法令,其辯稱不知銀行法、不知己身行為違法云云,自無可採。 ⒊綜上,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黃志遠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㈡被告張優邦部分 訊據被告張優邦固不否認其為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之負責人,曾製作北京燕郊之宣傳文件供被告黃志遠之國際城市開發公司以「中國開發投資計畫」在臺灣招募投資人,其在收受招募所得款項之30%後,會以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名義製發土地增值營利分配憑證及股權憑證予投資人等節,然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犯行,辯稱:「中國開發投資計畫」的標的在北京燕郊,是一個度假村酒店,屬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的資產,我沒有用該計畫在臺灣招募投資人,我與黃志遠所屬的國際城市開發公司於100 年8 月9 日簽訂合作契約,由黃志遠在臺灣招募投資人,依合作契約內容,凡國際城市開發公司按30%認購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之股份,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即製發「中國開發投資計畫」之土地增值營利分配憑證及支付紅利,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的股份書自香港寄至臺灣,再由國際城市開發公司轉發,在臺灣負責主導及推展「中國開發投資計畫」的是黃志遠的國際城市開發公司,基於我與黃志遠間的契約關係,我必須要提供投資標的的真實性,這是我的職責,至於在臺灣要如何運作,由黃志遠獨立作業,投資方式、投資內容、獲利情形我沒有講,我未授意及承諾投資一單位10萬元,每月可固定領取1 萬元,可領取15個月共15萬元,投資人稱我為董事長,應係混淆我所屬之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與黃志遠所屬之國際城市開發公司,不得僅因我可能在說明會上有出現過,或是被害人看過我,就認定為共犯;我不知道非銀行不得收受存款,而且我面對的是黃志遠一個人,並沒有面對社會大眾,況我經營的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營業項目包含金融業務,得為銀行業相關業務云云(見本院金訴卷一第51至52頁,本院金訴卷二第43至44頁,本院金訴卷二十九第131 至135 頁反面)。辯護人則辯護略以:違反銀行法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有兩個要件,第一是不特定人,第二是顯不相當的利息,張優邦的對象只有一個黃志遠,非不特定人,至顯不相當的利息,也不是張優邦所為,是黃志遠所為,所以單純就銀行法的要件來看,不能說張優邦違反銀行法;至於被害人都有提到稱張優邦張董,張董只是一個尊稱,事實上張優邦並沒有參與黃志遠的國際城市開發公司的經營,更沒有規劃,薪水也不是他發放;另100 年7 月起國際城市開發公司負責人黃志遠實施招攬不特定人之投資,將所收資金極盡揮霍,面臨倒閉前再向張優邦借款860 萬元,隨即因公司發生財務問題落跑,張優邦被黃志遠蒙在鼓裡,為實際受害人;再張優邦係於101 年2 月間申請塞席爾商國際城市發展公司,依時序以觀與國際城市開發公司吸金流程無涉;張優邦於黃志遠吸金跑路後,負責全部清償,降低投資人損失且未獲得任何好處等語(本院金訴卷二十九第136 頁及反面)。經查: ⒈被告張優邦、黃志遠分別為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國際城市開發公司之負責人。於100 年2 月間起,被告張優邦製作北京燕郊之宣傳文件供被告黃志遠以國際城市開發公司名義,在臺灣舉辦說明會招募不特定人投資「中國開發投資計畫」,並於收取招募所得款項之30%後,以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名義,製發土地增值營利分配憑證及股權憑證予投資人等情,為被告張優邦直承在卷(本院金訴卷二第43至44頁),而「中國開發投資計畫」運作模式為投資1 單位10萬元,每月可固定領取1 萬元,可領取15個月共15萬元,使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投資該計畫等情(投資時間、投資金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經證人即被告黃志遠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見101 年度他字第6190號卷第65至70頁反面、94至97頁,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二第144 、218 至219 頁,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三第79頁,本院金訴卷五第47至53頁)、證人徐春開於調詢及偵訊時(見101 年度他字第6190號卷第3 至7 、61至63頁,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二第218 頁,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三第77至79頁);證人宋桂英於偵訊時(見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二第109 至112 頁,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三第145 至146 頁)證述明確,核與上開證人即投資人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前揭證據(詳如犯罪事實認定二㈠⒈)等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 ⒉被告張優邦以前詞辯解,是此部分爭點為:被告張優邦是否知悉國際城市開發公司以前開保證獲取高額利潤之「中國開發投資計畫」對外招募資金,仍與被告黃志遠等人共同以此計畫對不特定多數人招募資金,查: ⑴證人黃志遠於調詢及偵訊時證稱:宣傳文件是張優邦給我的,張優邦曾向我詳細介紹宣傳文件的內容,讓我深入了解該投資計畫後,可以更有利於招攬臺灣投資者加入,我們在說明會中會向投資者介紹投資標的北京燕郊度假村,實際上係投資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之「中國開發投資計畫」,該投資計畫每單位需繳交10萬元,保證每月盈利可分配1 萬元等語(見101 年度他字第6190號卷第65至70頁反面、94至97頁),可知國際城市開發公司用以對外招募資金之「中國開發投資計畫」,實為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所有,且被告黃志遠對該計畫之了解及持之招募投資人之文宣資料,均係來自被告張優邦,足認被告張優邦對「中國開發投資計畫」係以「投資一單位10萬元,每月可固定領取1 萬元,可領取15個月共15萬元」之方式招募投資人乙節,應知之甚詳。 ⑵被告徐春開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張優邦說明會都有去等語(見本院金訴卷二第45頁反面);證人張彥騰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張優邦住在高雄,偶爾會出現在辦公室跟我們見面,瞭解會員招募情形,如張優邦在公司,開說明會有不知道的問題,就會請張優邦解說,張優邦解說的次數很多次,不單單是一兩次,宣傳文件之內容及樣式,是由張優邦製作及設計,並提供原始文件交由國際城市開發公司複印後做為招攬使用等語(見101 年度他字第6190號卷第100 至104 頁反面,本院金訴卷三第63至76頁),可證被告張優邦對國際城市開發公司招募會員乙事多有涉入,亦多次出席投資說明會,若於說明會上投資人對投資方案不甚明瞭之處,被告張優邦更會上台講解,足認被告張優邦對「中國開發投資計畫」係以保證獲取高額利潤之投資內容招募投資資金乙事,甚為明瞭;況國際城市開發公司舉辦投資說明會之目的,係招募投資人,當說服投資人該投資方案獲利可期,使投資人信賴公司而出資,自應詳實告知投資標的、獲利分配及投資風險等細項供投資人評估,否則如何吸引外人掏出積蓄投資,被告張優邦更多次在說明會現場向投資人解說,豈可能對「中國開發投資計畫」投資方式、投資內容及獲利情形毫無知悉。 ⑶證人劉美弘於偵訊時證稱:我去說明會,張優邦、黃志遠均有上台講話,黃志遠告訴我們加入10萬元,每個月可以領1 萬元,張優邦說北京有一塊土地叫我們不用擔心,張優邦有帶我們去北京燕郊酒店看,但張優邦說重蓋要用圍籬圍著,所以沒有實際走進去等語(見102 年度偵字第3898號卷二第16至18頁);證人彭秀坤於警詢時證稱:張優邦說明公司營運及大陸北京有投資房地產,需要投資人來投資,投資1 個單位10萬元,滿1 個月可以領1 萬元,領到15個月獲利了結等語(見102 年度偵字第3898號卷一第35頁反面);證人葉筠梓於偵訊時證稱:張優邦說明會時都在場,也會上台講話,講說公司很好,有投資房地產,去北京時除帶我們去北京燕郊度假村外,還帶我們去另外一個公司籌備要買的地方等語(見102 年度偵字第3898號卷二第30頁);證人范弘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張彥騰有載我去頭份參加說明會,張優邦有出現在頭份說明會上,張優邦曾在說明會中表示公司有一筆4 億美金會匯進公司,投資標的是北京燕郊土地,一單位10萬元,連續15個月,每月分配1 萬元等語(見本院金訴卷四第48頁反面至54頁);證人范秀玉於調詢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會知道國際城市開發公司的投資方案,是因為宋桂英來找我,說我投資10萬元可以領15個月,1 個月1 萬元,我有參加說明會,是徐春開、宋桂英帶我去的,徐春開、宋桂英、黃志遠、張優邦都有在說明會上說明等語(本院金訴卷四第4 至8 頁反面);證人葉緣蓉於調詢及偵訊時證稱:我於100 年7 、8 月間參加說明會,說明會介紹人有黃志遠及張彥騰,他們介紹「中國開發投資計畫」,說是投資大陸北京燕郊土地與飯店,投資每單位10萬元,保證每月本利可分配1 萬元,連續領15個月,張優邦也有在場等語(見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一第129 頁,102 年度偵字第3989號卷二第130 至131 頁),上開證人證述,核與證人徐春開及張彥騰所述一致,被告張優邦確實有出席投資說明會,並以保證獲取高額利潤之「中國開發投資計畫」鼓吹不特定之多數人投資。 ⑷又證人邱順嬌於調詢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100 年8 、9 月至11月間擔任國際城市開發公司之客服人員,張彥騰介紹我至國際城市開發公司瞭解投資,當時張優邦及黃志遠向我宣稱國際城市開發投資計畫是國際城市開發公司招攬會員的投資計畫,投資標的為北京燕郊的飯店,每單位10萬元,保證每月本利分配1 萬元,連續15個月等語(見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一第72至73頁,本院金訴卷三第118 至120 頁);證人羅淑芬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張優邦在中壢麥當勞對面的辦公室有跟我說過投資相關事宜,張優邦在裡面跟我及很多人說投資案很好等語(見本院金訴卷五第98至100 頁),是被告張優邦除參與投資說明會外,亦有以個別遊說之方式鼓吹投資人投資,且告知每月可分配1 萬元之投資內容,益徵被告張優邦對「中國開發投資計畫」係以保證獲取高額利潤之方式對外招募資金乙節甚為詳知。 ⑸再證人鍾贊雄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0 年7 月初,以國際城市開發公司投資房地產,董事長張優邦有召集說明會,說明公司營運及大陸北京有投資房地產,公司有4 億元美金,加入會員以10萬元為一單位,就可以領1 萬元,馬上投資隔月就可以領錢,領到15個月就自動結束,結果我於100 年11月16日、21日繳款後,一直到101 年1 、2 月領到4,000 元,之後不曾領到錢,我投資2 單位20萬元是交給徐春開及宋桂英,我有去找張優邦、徐春開及宋桂英等人理論,他們表示要找新會員進來投資,才能把錢還給我等語(見102 年度偵字第3898號卷一第32頁反面至34頁,本院金訴卷四第42頁反面至47頁反面);證人范秀玉於調詢及本院審理時證稱:100 年11月間領取最後一次紅利後,國際城市開發公司即無法發放後續紅利,100 年12月起徐春開、宋桂英向我們表示資金週轉困難而遲延發放盈利,因此張優邦於100 年12月間在公司投資說明會中,要求原投資者先轉為公司永久股東,可在未來2 年內,每個月領取2,000 元紅利及每年年終5 萬元本金,但之後我僅分別在100 年12月及101 年1 月各領取紅利2,000 元,後續未再發放任何獎金,而101 年2 月間,張優邦推出「中國龍銀天下投資開發案」要求我們將之前投資款項轉入上開開發案,張優邦告訴我之前的中國土地開發案的利潤發放已經沒有,不發放了,叫我們把投資的資金轉到「中國龍銀天下投資開發案」,且越早轉越好,另外跟我們說,如果有新投資的資金進來公司,公司就可以編序號,序號前面的投資人就可以先領到錢,張優邦、徐春開及宋桂英說國際城市開發公司損失了,要從這邊賺回來,所以我們才會存有這個希望等語(見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一第106 頁反面、107 頁反面,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二第124 頁,本院金訴卷四第5 頁反面至7 頁);證人宋秋羚於調詢時證稱:100 年11月起,已經無法領到每月本利分配的1 萬元,之後張優邦出面表示他可以承擔債務,要求將曾投資的投資人,將土地增值營利分配憑證繳回,換為「大中國龍銀天下投資開發案」等語(見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一第117 頁反面至118 頁),是國際城市開發公司既於100 年11、12月起,即無法順利核發每月1 萬元之本利予投資者,若如被告張優邦所言其對「中國開發投資計畫」之投資內容一無所知,其於知悉國際城市開發公司於100 年11月間發生財務狀況時,即可發現端倪,衡情應會阻止投資人繼續投資,抑或表明應向被告黃志遠究責,何以會召開說明會承諾承擔債務,再持續以保證獲取高額利潤之「大中國龍銀天下投資開發案」或轉換投資方案等方式鼓吹投資人繼續投資,從而,被告張優邦明知國際城市開發公司係以保證獲取高額利潤之投資內容對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且於國際城市開發公司因財務狀況引發投資人質疑時,更以承諾承擔債務及優先投資優先領取紅利等話術持續吸金,其有參與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甚明。 ⑹另國際城市開發公司交付投資人之土地增值營利分配憑證及股權憑證,既係以被告張優邦所經營之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名義製作並發放,亦可證被告張優邦有參與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行,且其招募投資之對象,乃不特定多數人;若如被告張優邦所辯,其招募資金之對象僅被告黃志遠一人,則其經營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之股東,應係國際城市開發公司,要與國際城市開發公司所招募之投資人無涉,其又何需花費勞力、時間及費用,以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名義逐一製發投資人之土地增值營利分配憑證及股權憑證,此益徵國際城市開發公司及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之合作關係,僅係被告張優邦為事後卸責所為之安排,是被告張優邦所辯其僅對被告黃志遠一人招募資金云云,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⑺綜上,被告張優邦明知國際城市開發公司以保證獲取高額利潤之「中國開發投資計畫」對外招募資金,仍與被告黃志遠等人共同以此計畫對不特定多數人招募資金,其空言否認其僅提供投資標的,不知「中國開發投資計畫」投資方式、投資內容、獲利情形且未參與云云,難以採信。 ⒊被告張優邦另辯稱在臺負責主導及推展「中國開發投資計畫」者乃被告黃志遠經營之國際城市開發公司,與其所屬的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無涉,投資人混淆2 家公司云云。惟查: ⑴證人黃志遠於調詢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於100 年2 月間認識張優邦,張優邦是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負責人,張優邦表示他是北京燕郊國際度假村之所有人,有意利用該度假村在臺灣尋求投資者,便與我討論在臺灣設立國際城市開發公司,以承接張優邦公司之業務,我想要招攬民眾投資北京燕郊,該投資標的屬於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以獲取高額的紅利及獎金,所以經由張優邦同意後,於100 年7 、8 月間成立國際城市開發公司,承攬張優邦公司北京燕郊度假村之買賣、租賃及投資之業務,由我擔任負責人及行政總監,張優邦在100 年10月指派徐春開擔任塞席爾商國際城市發展公司總經理,我依張優邦指示將業務交由徐春開負責,而塞席爾商國際城市發展公司於101 年2 月29日設立完成,我即依張優邦指示將國際城市開發公司業務轉由塞席爾商國際城市發展公司承接,我在臺灣成立國際城市開發公司,目的是推行這個專案,我們在籌備期間的計畫就是等待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在臺灣落地簽證,我先執行工作等語(見101 年度他字第6190號卷第65至70頁反面,本院金訴卷五第47至51頁),是國際城市開發公司之成立,起因於被告張優邦有意以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所有之北京燕郊度假村招攬臺灣投資者,且被告張優邦有權命被告黃志遠將國際城市開發公司之業務移交由被告徐春開及塞席爾商國際城市發展公司承辦,可知國際城市開發公司之成立、業務內容及經營情況,被告張優邦應知之甚詳且有主導權;況被告張優邦於偵訊時即供承:依契約內容第7 條規定,若負責人違反契約,我們就解除他的職務,另外擇定人選,因為黃志遠在財務上出現問題,將資金挪用他處,所以我就解除黃志遠職務,跟徐春開商議等語(見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二第219 頁),益徵被告張優邦對國際城市開發公司有實質決策權,被告黃志遠受其指揮及監督,從而,被告張優邦確實有以「中國開發投資計畫」招攬投資者,僅係以國際城市開發公司之名義對外為之甚明。 ⑵證人徐春開於調詢及本院準備程序時證稱:張優邦在100 年10月聘請我擔任塞席爾商國際城市發展公司總經理,要我負責處理國際城市開發公司的財務,如有發現問題要向張優邦回報,直至101 年2 月29日塞席爾商國際城市發展公司成立;國際城市開發公司在100 年10月間發生資金不足情形,無法發放會員紅利及獎金,那時黃志遠開始跟張優邦調錢,集團負責人張優邦為了鞏固投資人信心,向我表示必須再成立公司,因為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是國外公司不能在國內營業,所以便成立塞席爾商國際城市發展公司,讓投資人相信所投資的公司在臺灣有分公司營運,以接續國際城市開發公司的營運等語(見101 年度他字第6190號卷第3 至7 頁,本院金訴卷二第44頁反面至45頁),核與證人黃志遠所述相符,是被告張優邦指派被告徐春開處理國際城市開發公司之財務事宜並隨時回報,更設立塞席爾商國際城市發展公司接續國際城市開發公司之營運,以鞏固投資人信心,可證被告張優邦對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國際城市開發公司及塞席爾商國際城市發展公司均有實質決策權,上開公司之法人格雖不相同,但無礙於被告張優邦以「中國開發投資計畫」對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之事實。 ⑶另證人鍾贊雄於偵訊時證稱:黃志遠是公司的總監或顧問,說明會有發名片,也會上台說話等語(見102 年度偵字第3898號卷二第5 頁),參以證人鍾贊雄提供之被告張優邦及黃志遠之名片各1 張(見102 年度偵字第3898號卷二第8 頁),此2 張名片樣式相同,其上分別記載「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張優邦」及「顧問黃志遠」等字樣,可證被告黃志遠亦有以其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之顧問身分,對不特定之人招攬投資;又被告張優邦與黃志遠簽訂之「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經營契約協議書」,該協議書第1 條第1 項載明:「國際城市同意授黃志遠為台灣地區總監一職」,且依第7 條依約負有「轉報國際城市」及「於國際城市要求時,隨時舉行並參加政策及培訓會議」等契約責任,若職務負責人違反第7 條,「視為不盡責,國際城市有權終止本契約」等內容(見102 偵字第2162號卷二第198 至201 頁),是被告黃志遠除擔任國際城市開發公司負責人外,亦經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任命擔任「台灣地區總監」一職,負有協議書約定之職務負責人責任;再對比被告張優邦任命被告徐春開擔任塞席爾商國際城市發展公司總經理時,2 人所簽立之「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經營契約協議書」(見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三第120 至123 頁),該協議書之樣式及內容均與被告張優邦與黃志遠簽訂者相同,足認被告張優邦對被告黃志遠有實質管理、監督權限,被告張優邦辯稱在臺推廣「中國開發投資計畫」者為被告黃志遠,與其無涉云云,不足採信。 ⑷從而,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與國際城市開發公司僅係法人格不同,被告張優邦透過被告黃志遠成立之國際城市開發公司對不特定人吸收資金,確實與被告黃志遠等人有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張優邦上開辯解,為推託卸責之詞,無足採信。 ⒋再國際城市開發公司、塞席爾商國際城市發展公司並非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許可之銀行,不得收受存款,亦不得以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又國際城市開發公司、塞席爾商國際城市發展公司未曾為公開發行公司,而境外公司應取得中央銀行同意,並檢齊相關資料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生效後,始得以認購該境外公司之股份為名,募集資金,此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03 年7 月9 日銀局(法)字第10300197590 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3 年7 月15日證期(發)字第1030027649號函各1 紙在卷可佐(見本院金訴卷二第138 至139 頁),是國際城市開發公司及塞席爾商國際城市發展公司既非屬經許可得為銀行業務之法人,被告張優邦亦未提出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得以認購該公司股份之方式募集資金之申報文件或證明,足認被告張優邦違反銀行法第29條規定甚明,其辯稱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營業項目包含金融業務,得為銀行業相關業務及其收受國際城市開發公司招募款項之30%係認購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之股份云云,洵屬詭辯之詞,不足採信。 ⒌被告張優邦另辯稱不知其違反銀行法云云。然被告張優邦對以「中國開發投資計畫」對外招攬投資,並約定可按月獲取固定利潤,而約定之利潤遠高於一般市場數倍之多等投資內容均有認識,此種與一般投資人就其選擇之投資工具必須自負盈虧之常態迥異之事實,應為被告張優邦明知,其既為智慮成熟之人,更自陳曾創立公司從事直銷及銷售、出口貿易、金融業務等業務(見101 年度他字第6190號卷第166 頁及反面,本院金訴卷二十九第134 頁反面),就向如附表一所示投資人收受款項之行為,客觀上與銀行經營存款業務無異之情狀,自難諉為不知,此等行徑已違背吸收大眾資金應受國家監督之法令,其上開辯解,自無可採。 ⒍至被告張優邦及其辯護人雖聲請傳喚被告黃志遠所聘僱之員工即張彥騰等30人到庭作證,以證明該等員工為被告黃志遠所聘僱,薪水由被告黃志遠發放,與被告張優邦無關云云(見本院金訴卷二十九第135 頁及反面),然被告張優邦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且本案繫屬本院迄今,已進行數次審理程序,被告張優邦及其辯護人竟於最後一次審理期日始為上開主張,前開聲請顯係為拖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均依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之2 第2 項第3 款規定予以駁回,併予敘明。 ⒎綜上,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張優邦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㈢被告宋桂英部分 訊據被告宋桂英固不否認被告張優邦為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之負責人,被告黃志遠之國際城市開發公司以「中國開發投資計畫」在臺灣招募投資人,投資一單位10萬元,每月可固定領取1 萬元,可領取15個月共15萬元等情,然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犯行,辯稱:我不是張優邦的特助,沒有領薪水,我先生徐春開是國際城市開發公司總經理及財務長,有在收錢及打電腦,我只是跟在徐春開身邊,說明會徐春開有上台講投資內容,我只有上去唱歌,及在場掃地、倒茶水云云(見本院金訴卷二十九第131 至133 頁);辯護人則辯護略以:宋桂英及徐春開於100 年7 月間加入「中國開發投資計畫」,其等為獲取獎金,再向親友介紹該投資案及代收投資款,其等未參與投資案之經營財務決策,僅係招攬會員以圖獎金,並協助將款項匯入國際城市開發公司之銀行帳戶內,主觀上係出於儘速完成國際城市開發公司設定之條件以取得獎金,而缺乏為國際城市開發公司收取款項之意;宋桂英之配偶徐春開雖於100 年10月間擔任總經理負責國際城市開發公司之財務,然徐春開接手後即發現該公司財務困窘,隨即於同年11月10日請辭,未再有招攬情事,徐春開並未對「中國開發投資計畫」之經營財務決策有任何之影響,自難因宋桂英與徐春開為夫妻關係,即認定宋桂英有參與其中;又固有被害人指訴宋桂英為張優邦之特助,然被害人僅係聽聞他人如此稱呼宋桂英,未能詳述宋桂英擔任特助之具體內容,國際城市開發公司行政助理張麗秋亦證稱不知宋桂英工作內容為何,足見宋桂英為張優邦特助,僅係張優邦向他人介紹宋桂英之稱謂,張優邦或國際城市開發公司與宋桂英並無僱傭或委任之法律關係,難認宋桂英與張優邦就吸收資金乙事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語(見本院金訴卷二十九第254 至255 頁)。經查: ⒈被告張優邦為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之負責人,被告黃志遠之國際城市開發公司於100 年2 月間起,以「中國開發投資計畫」在臺灣招募投資人,投資一單位10萬元,每月可固定領取1 萬元,可領取15個月共15萬元,為被告宋桂英直承在卷(見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一第52至54頁反面,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二第109 至112 頁),且經證人張優邦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見101 年度他字第6190號卷第166 至175 、208 頁,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二第144 、216 至219 頁,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三第77至79頁,本院金訴卷五第39至53頁);證人黃志遠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見101 年度他字第6190號卷第65至70頁反面、94至97頁,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二第144 、218 至219 頁,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三第79頁,本院金訴卷五第47至53頁);證人徐春開於調詢及偵訊時(見101 年度他字第 6190號卷第3 至7 、61至63頁,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二第218 頁,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三第77至79頁)證述明確。而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投資上開計畫(投資時間、投資金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經上開證人即投資人之證述詳實,並有上開證據(詳如犯罪事實認定二㈠⒈)等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 ⒉被告宋桂英於100 年10月11日後為被告張優邦之特別助理,且知悉「中國開發投資計畫」為保證獲取高額利潤之投資內容,仍以此計畫對不特定人招募資金: ⑴證人張優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有一段時間找不到黃志遠,站在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的立場,我們希望投資人不要受到傷害,委請徐春開擔任總經理,因為宋桂英是徐春開的太太,為了工作上的方便,請宋桂英擔任特別助理,幫我做溝通的工作等語(見本院金訴卷五第44頁反面至47頁);證人張彥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徐春開和宋桂英是范弘霖引薦過來國際城市開發公司,看看有沒有投資的價值,宋桂英還沒有進來運作時,徐春開是擔任組織運作及會員招募的工作,後來宋桂英也和徐春開做一樣的工作。宋桂英是董事長特助,如會員對公司有不了解,宋桂英會幫忙解說,宋桂英若有出現在說明會會場,會幫忙招呼會員,宋桂英沒有領公司薪水,她是幫忙徐春開在公司的業務,張優邦出現在說明會會場時,宋桂英不一定會一起出現,如有重要的聚會,或是會員人數比較多,要宣布事情,才會一起在現場,宋桂英董事長特助的工作,是張優邦直接交代她,宋桂英在說明會有時候會上台介紹講師,介紹講師來分析「中國開發投資計畫」,她不會分析投資計畫給來賓聽,所以由講師講等語(見本院金訴卷三第63至77頁);證人張麗秋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徐春開和宋桂英有在中壢設立服務據點,銷售據點係以召開說明會和個別宣傳方式招攬股東,國際城市開發公司會員只要投資達3 個單位以上,公司會免費招待會員至北京參觀度假村,總共舉辦3 次,領隊分別為張優邦、徐春開及徐春開女兒,國際城市開發公司的錢都是張彥騰在處理,我計算每位股東要發放的紅利製作報表,拿給財務長張彥騰看,黃志遠也會幫忙看,之後徐春開加入,就給宋桂英發中壢那邊的錢;我於100 年7 月18日至同年12月5 日擔任國際城市開發公司行政及財務助理,宋桂英到100 年10、11月才擔任特助,負責管理公司人脈,擔任公司和張優邦聯繫管道,宋桂英是線頭,中壢部分有一些組織是宋桂英在處理,在徐春開加入後,每個月的紅利及組織獎金,經總經理徐春開複算後,由財務部分轉帳或是拿現金給黃志遠、徐春開、張彥騰、宋桂英發放,宋桂英有擔任說明會的主持人,介紹講師等語(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一第9 頁反面、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二第111 頁,本院金訴卷三第107 頁反面至117 頁),綜合上開證人證述及卷附被告張優邦與被告徐春開之「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經營契約協議書」(見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三第120 至123 頁),被告宋桂英應係於被告徐春開擔任國際城市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後(即100 年10月11日),始擔任被告張優邦之特別助理,並與被告徐春開於中壢之服務據點以召開說明會和個別宣傳方式招攬股東、發放約定之紅利予投資人。而被告宋桂英對外彰顯者為被告張優邦之特別助理身分,與被告張優邦於職務上關係密切,職司投資人與被告張優邦間之溝通管道,亦隨被告張優邦出席說明會等重要場合,或於投資說明會介紹講師予投資人知悉,使投資人相信獲利可期而安心投資,是被告宋桂英應有參與國際城市開發公司以「中國開發投資計畫」對外吸收資金之運作無疑。 ⑵證人范秀玉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會知道國際城市開發公司的投資方案,是因為宋桂英來找我,說我投資10萬元可以領15個月,1 個月1 萬元,我有參加說明會,是徐春開、宋桂英帶我去的,我總共投資8 個單位,宋桂英有一次在我家收現金,因為宋桂英說獲利不錯,我才投資,我有去北京參訪過,是徐春開帶隊,宋桂英好像也有去,張優邦說他是董事長,徐春開是總經理,宋桂英是特助,如果他不在時,宋桂英全權處理,我們交的投資款是由黃志遠處理,徐春開負責收錢、宋桂英也有收錢,我會將投資款交給徐春開、宋桂英是因為他們負責中壢地區的收錢等語(見本院金訴卷四第4 至8 頁反面);證人鍾贊雄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聽宋桂英介紹投資,宋桂英是國際城市開發公司的董事長特助,宋桂英說我年紀大有退休金,叫我參加,投資以10萬元為一單位,會有利潤分給我,宋桂英有介紹公司如何好,可以賺錢,還說投資夠的話可以參加旅遊;宋桂英跟我妹妹認識,宋桂英跟我說退休金可以投資,我就去聽說明會,張優邦在臺上宣布宋桂英是他的特助,宋桂英協助張優邦辦理事務,大量招攬新會員進場,並向會員收取資金後轉交給徐春開等語(見102 年度偵字第3898號卷二第3 至4 頁,本院金訴卷四第42頁反面至47頁反面),依上開證人證述,核與證人張優邦、張彥騰及張麗秋證述內容相符,被告宋桂英確實擔任被告張優邦之特別助理,協助被告張優邦辦理公司業務,且以保證獲取高額利潤之「中國開發投資計畫」招募投資並收受投資款項,有參與「中國開發投資計畫」之運作甚明。而被告宋桂英於調詢時供承:張優邦曾要求我擔任董事長特助,作為會員與董事長間之聯繫管道等語(見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一第53頁反面),其於審理時始辯稱其僅係跟在被告徐春開身邊,於說明會係上台唱歌及在場掃地、倒茶水云云,不足採信。 ⒊被告宋桂英於100 年10月11日後,與被告張優邦等人主觀上有非法吸收資金之犯意聯絡: ⑴被告宋桂英於調詢時供承:據黃志遠向我們表示,招攬投資款項中30%係作為張優邦投資中國大陸北京燕郊燕順路旁之酒店及中國主權財富基金,剩於70%則作為國際城市開發公司之獎金發放、人事及營運開銷,國際城市開發公司係承攬張優邦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在臺灣招攬投資業務,但黃志遠經營不善及離職,因此張優邦成立塞席爾商國際城市發展公司,由我先生徐春開擔任總經理等語(見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一第53至54頁反面),核與證人徐春開於調詢時證稱:張優邦在100 年10月聘請我擔任塞席爾商國際城市發展公司總經理,負責處理國際城市開發公司的財務,直至塞席爾商國際城市發展公司成立,張優邦指派我擔任該公司之總經理,國際城市開發公司均以會員投資的資金作為盈利發放給投資人,並非從大陸賺取的獲利匯給投資人,因國際城市開發公司在100 年12月間發生資金不足情形,張優邦為了鞏固投資人信心,向我表示必須再成立公司,讓投資人相信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有在臺灣分公司營運,以接續國際城市開發公司的營運等語(見101 年度他字第6190號卷第3 至7 頁)相符,可知被告宋桂英於100 年10月11日後擔任被告張優邦特別助理時,即知悉國際城市開發公司投資人之紅利來源係自招募資金提撥,亦知悉被告徐春開擔任總經理管理國際城市開發公司財務時,國際城市開發公司已有經營不善之情況,被告張優邦因此另行成立塞席爾商國際城市發展公司以鞏固投資人信心等情;又證人鍾贊雄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00 年11月16日、21日繳款後,一直到101 年1 、2 月才領到4,000 元,之後不曾領到錢,我有去找張優邦、徐春開及宋桂英等人理論,他們表示要找新會員進來投資,才能把錢還給我等語(見102 年度偵字第3898號卷一第32頁反面至34頁),是被告宋桂英於證人鍾贊雄向其理論何以未發放紅利時,其表示需繼續招募投資人投資,即另行吸收資金始得為之,足認被告宋桂英已非一般投資人,其主觀上與被告張優邦、黃志遠有非法吸收資金之犯意聯絡甚明。 ⑵證人張彥騰於調詢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我領到100 年11月投資紅利後,就沒有領錢到現在,100 年11月間,徐春開主動向我表示國際城市開發公司資金不足,我就知道國際城市開發公司發放投資者紅利及介紹獎金之資金來源,僅來自投資者之投資款項,後面大家也都知道等語(見102 年度3898號卷一第38頁反面,101 年度他字第6190號卷第102 頁反面,本院金訴卷三第75頁反面);證人范弘霖於調詢時證稱:國際城市開發公司於100 年11月後沒有正常發放投資人每月盈利等語(見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一第69頁反面);證人邱順嬌於調詢時證稱:國際城市開發公司100 年7 月至10月均有正常發放盈利,後來我下線於100 年底時打電話告知我沒有領到紅利等語(見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一第73頁);證人宋秋羚於調詢時證稱:100 年11月起,已經無法領到每月本利分配的1 萬元,之後張優邦出面表示他可以承擔債務,要求將曾投資的投資人,將土地增值營利分配憑證繳回,換為「大中國龍銀天下投資開發案」等語(見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一第117 頁反面至118 頁);證人葉緣蓉於調詢及偵訊時證稱:約至100 年9 、10月起,我就無法領取任何紅利獎金等語(見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一第129 頁),綜合上開證人證述,可知國際城市開發公司至遲於100 年11月起即無法正常發放每月1 萬之紅利予投資人;復參以證人王健行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國際城市開發公司以匯款方式發放投資人每月盈利,每單位發放1 萬元,原本都有正常發放,但至100 年11月間每單位紅利僅發放1,200 元,宋桂英曾到我家表示公司財務發生狀況,目前僅能減少發放紅利,但承諾2 年後可以將我們投資的款項全部領回,101 年2 月公司即不再發放紅利,同年2 月我至分公司開會,張優邦、徐春開及宋桂英皆在場,宋桂英向我表示如再投資30萬元可以領回50萬元,如投資排序前2 名可以優先領回50萬元,我投資總共21萬7,000 元,我太太投資6 萬6,000 元,合計的投資款交給徐春開,宋桂英鼓吹我們再投資金額進去「大中國龍銀天下投資開發案」,我是想要拿到這50萬,所以才繼續投資,但徐春開向我表示,因為我的投資排序只有第3 名,只有把之前投資的「中國開發投資計畫」土地增值營利分配憑證轉換為「大中國龍銀天下投資開發案」特殊不動產土地增值營利分配憑證等語(見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一第77頁及反面,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二第124 頁,本院金訴卷四第4 頁反面、12頁);證人黃雪花於調詢時亦證稱:我父親黃文弄於100 年12月有投資,但至101 年1 月時,我前往宋桂英的辦公室要領取1 萬元本利報酬,宋桂英向我表示公司出現問題,暫時無法支付本利,又向我表示,若再投資國際城市開發公司「台灣經濟產業振興計畫」,每單位10萬元,可換取3 張面額12萬元之投資憑證,並可將我父親黃文弄之前投資的5 個單位本金領回,我就將30萬元交給宋桂英,迄今未領回任何本利等語(見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一第97頁反面);另證人羅淑芬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我係於101 年2 月間透過宋桂英、范秀玉介紹下參與投資說明會,宋桂英、范秀玉不斷慫恿及保證獲利,我投資20萬元,但至同年2 月間,宋桂英再度向我表示國際城市開發公司推出「大中國龍銀天下投資開發案」,每個投資單位為12萬元,我原本只投資1 個單位,但張優邦及宋桂英向我表示,一定要投資3 單位才可以獲利,我在他們鼓吹及害怕先前投資血本無歸情形下,才答應投資至36萬元,由張優邦及宋桂英帶我到郵局領款,並將款項交給張優邦及宋桂英,當時宋桂英他們說轉不過來,就是每個月要交付利息給進來投資的人現金不夠,就說3 碰(單位)我們可以很快拿到錢;在公司張優邦有介紹投資案很好,大部分都是張優邦及宋桂英上台介紹,我都是跟張優邦及宋桂英接洽等語(見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一第138 頁反面,102 年度偵字第3898號卷二第63頁,本院金訴卷五第94至104 頁),可知被告宋桂英明知國際城市開發公司於100 年11月間已無法按月支付紅利1 萬元予投資人,仍以前開情詞鼓吹證人王健行、黃雪花及羅淑芬額外再投資若干款項,以此方式吸收資金,可證被告宋桂英於國際城市開發公司面臨資金不足之境,仍對外向投資人展示經營決心,以堅定投資人再行投資資金之意,足認被告宋桂英就國際城市開發公司以「中國開發投資計畫」對外經營收受款項業務一節,與被告張優邦等人,有犯意聯絡甚明。 ⒋綜上,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宋桂英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黃志遠、張優邦及宋桂英行為後,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業經修正公布並於107 年2 月2 日生效,經比較修正前後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係就該條項後段為文字修正,與被告等人所涉犯行無涉,自無庸為新舊法比較。 ㈡按銀行法第29條之1 所定「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應以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為要件,至是否「顯不相當」,自應參酌當時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在客觀上是否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以決定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88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臺灣金融市場於近年間之銀行公告定存利率均在1 %以上未達2 %,為公眾週知之事實,並有臺灣銀行新臺幣存(放)款牌告利率之網路公開資訊可參。本案被告張優邦、黃志遠及宋桂英招攬多數不特定人投資,並以相當年息39.996%之高額紅利,邀約不特定之人參與投資,相較於當時金融市場銀行存款之利率,所提供之利息確與本金顯不相當,自屬銀行法第29條之1 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之要件相符。核被告黃志遠、張優邦及宋桂英所為,均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論處。至被告宋桂英及其辯護人主張被告張優邦、黃志遠宣稱之投資為虛假,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收購三河建榮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及三河燕苑國際度假村俱樂部有限公司意向協議契約暨附件屬偽造等語(見本院金訴卷二第46頁反面、56頁反面),然經本院函請法務部囑向大陸地區主管機關協助查證上開契約是否為真正,迄今尚未獲大陸地區回復,此有本院107 年12月6 日桃院祥刑彥103 金訴4 字第1070082754號函、海峽兩岸司法互助刑事調查請求簡表及法務部107 年12月14日法外決字第10700688190 號函各1 份在卷可佐(見本院金訴卷二十六第121 、123 至125 頁),且公訴意旨亦認此部分無成立詐欺取財罪責,是綜觀全卷既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張優邦等人招攬投資之標的不存在或有虛假,自不足認定被告張優邦等人另涉詐欺取財之罪,附此敘明。 ㈢又銀行法第29條之1 規定以「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為要件,自屬營業犯性質。而以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集合體或個人,具有多次性、持續性與集合性內涵。核其性質應屬於集合犯其中之營業犯類型,屬於實質上一罪。因此被告黃志遠、張優邦及宋桂英於行為期間多次吸收資金之行為,應僅論以一罪。 ㈣又犯罪行為人對外違法吸收資金,於反覆多次收取被害人交付之資金時,其各該當次之犯罪實已成立,僅在評價上以一罪論而已。因此,其他犯罪行為人在共同意思聯絡範圍內,應僅止於對其參與之後,就嗣後違法吸收之資金,負共同正犯之罪責,對於參與之前已違法吸收之資金,既與其參與之行為不具因果關係,亦非其所得利用,自不應令負違反銀行法之共同正犯罪責(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338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宋桂英於100 年10月11日後,始與被告黃志遠、張優邦及徐春開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揆諸上開裁判意旨,被告黃志遠、張優邦、宋桂英及徐春開,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然被告宋桂英僅就100 年10月11日後之犯行與被告張優邦、黃志遠及徐春開負共同正犯之責;另被告張優邦雖供稱有一段時間因遍尋不著被告黃志遠,而委請被告徐春開擔任總經理等情,然被告黃志遠為國際城市開發公司之負責人,「中國開發投資計畫」亦係以國際城市開發公司之名義對不特定人招攬投資,則被告黃志遠縱有一段時間未實際參與「中國開發投資計畫」之招攬投資行為,然被告張優邦等人持續以該計畫吸收資金,亦應在被告黃志遠合同意思範圍內,所吸收資金之70%仍歸被告黃志遠之國際城市開發公司所有,被告黃志遠自應對於本案全部損害結果,共同負責,併此說明。 ㈤按犯第125 條、第125 條之2 或第125 條之3 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銀行法第125 條之4 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黃志遠雖於偵訊中就本案非銀行收受存款之客觀事實均詳實敘述,惟檢察官於被告黃志遠表示上揭客觀事實時,並未進一步細究被告黃志遠是否承認犯行,就被告黃志遠供承之事實亦未詳加追問、釐清被告之主觀犯意,剝奪被告黃志遠法律上可期自白以獲得減刑寬典之機會,是應認被告黃志遠於偵查中已坦承犯行,然被告黃志遠尚未繳交全部所得(詳「四、沒收」所述),自無該條減刑規定之適用,被告黃志遠之辯護人陳稱被告黃志遠已於偵查中自白,並協助被告張優邦將收取之投資款全數返還投資人,應有上開規定之適用等語(見本院金訴卷二十九第136 頁反面),要無足採。 ㈥爰審酌被告張優邦、黃志遠及宋桂英明知非經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准許可,不可經營收受存款之銀行業務,竟藉投資等名義,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且吸收款項高達4,000 多萬元,使銀行法相關法令規範成為具文,造成金融秩序紊亂,大眾資金失去保障,行為應予高度非難;又被告張優邦、宋桂英明知其等資金收入已不足發放紅利、利息,竟全然未告知被害人實情,反再邀約被害人再行投資,使被害人受損範圍擴大,更增添求償無門之風險,難以輕縱,考量被告張優邦、黃志遠及宋桂英之犯罪目的、手段、擔任角色及所生危害;兼衡被告張優邦於最後一次審理期日企圖拖延訴訟,然事發後提出解決方案,並與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和解並賠償損害,及被告黃志遠、宋桂英於事發後未積極面對之犯後態度;暨被告張優邦自述:教育程度碩士,自己開公司經營金融業務,經濟狀況普通等語;被告黃志遠自述:教育程度大學畢業,從事電腦軟體管理,經濟狀況小康等語;被告宋桂英自述:教育程度高中畢業,目前沒有工作,經濟狀況不好等語(見本院金訴卷二十九第134 頁反面)之智識程度、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等人所犯之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至被告張優邦之辯護人雖請求給予被告張優邦緩刑或易科罰金之機會等語(見本院金訴卷二十九第136 頁),然本院量處被告張優邦之刑,均與緩刑及易科罰金要件不符,併此敘明。 四、沒收 刑法、刑法施行法相關沒收條文業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 月1 日生效。依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應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㈠按銀行法第136 條之1 規定於107 年1 月31日修正為:「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並於同年2 月2 日生效施行,是本案違反銀行法案件之沒收,自應優先適用修正後即現行銀行法第136 條之1 規定;該新修正規定未予規範之沒收部分(例如:追徵),則仍回歸適用刑法沒收新制之相關規定。查被告張優邦、黃志遠及宋桂英因非法吸收資金所獲取之財物,共計為4,931 萬7,500 元(詳如附表一所示),然被告張優邦、黃志遠及宋桂英應沒收之犯罪所得,應以其等因犯本案實際取得可支配之經濟上利益為沒收範圍,分述如下: ⒈被告張優邦部分 本案如附表一所示之非法吸金總額合計為4,931 萬7,500 元,其中30%歸被告張優邦所有,認定如前,又如附表一所示和解金總額欄所示之和解金合計3,444 萬8,946 元,除附表一編號38所示之和解金額係由被告宋桂英支付1 萬4,000 元外,其餘均由被告張優邦給付,為被告張優邦供承在卷(見本院金訴卷二十九第133 頁反面至134 頁),且經被告黃志遠供承明確(見本院金訴卷二十二第88頁反面),從而,被告張優邦因本案實際可支配之犯罪所得為1,479 萬5,250 元(計算式:4,931 萬7,500 元×30%=1,479 萬5,250 元) ,其支付之和解金總額為3,443 萬4,946 元(計算式:3,444 萬8,946 元-1 萬4,000 元=3,443 萬4,946 元),是被告張優邦之犯罪所得扣除已償還予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後,已無犯罪所得,自不予宣告沒收。 ⒉被告黃志遠部分 本案如附表一所示之非法吸金總額為4,931 萬7,500 元,其中70%歸被告黃志遠所有,且為被告黃志遠可支配,經被告黃志遠供承在卷(見本院金訴卷二十九第134 頁),從而,被告黃志遠本案之犯罪所得為3,452 萬2,250 元(計算式:4,931 萬7,500 元×70%=3,452 萬2,250 元),除應發還 予附表一之投資人之1,486 萬8,554 元外,均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被告宋桂英部分 被告宋桂英固有擔任被告張優邦之特別助理,且有收受投資人之投資款項,然被告宋桂英擔任上開職務並未支薪,認定如前,且依卷內證據資料,無法證明被告宋桂英受有報酬或佣金,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國際城市開發公司非法吸收之資金有分配予被告宋桂英,是不能認被告宋桂英實際獲取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追徵。 ㈡按刑法第38條第2 項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供被告張優邦、黃志遠及宋桂英遂行本案犯行所用、犯罪預備及所生之物,且為被告黃志遠所有,業據被告黃志遠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金訴卷二十九第129 頁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後)第136 條之1 ,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第28條、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2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姿綺提起公訴,檢察官賴穎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謝志偉 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銀行法第29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 1 億元以上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千 5 百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表一】 ┌──┬──┬─────┬───────┬───────────┬────┬──────────────────┬────────┐ │ │ │ │ │ │ │ 108 年3 月12日和解金總額(新臺幣) │應發還予投資人之│ │編號│序號│ 投資人 │ 投資日期 │投資金額(新臺幣) │股東名冊├─────────┬────────┤金額(投資金額-│ │ │ │ │ │ │ │ 依被告所稱 │ 依卷內證據 │依卷內證據認定之│ │ │ │ │ │ │ │ │ │和解金額) │ ├──┼──┼─────┼───────┼───────────┼────┼─────────┼────────┼────────┤ │ 1 │ 1 │楊陳圓妹 │100 年7 月5 日│26萬元(投資3 單位即30│7月 │4 萬4,400 元(見本│4 萬4,400 元(見│44萬5,600 元 │ │ │ │ │ │萬元-秒殺3 萬元-直推│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十六第│ │ │ │ │ │ │獎金1 萬元=實際支付26│ │209 頁) │42、43、44頁) │ │ │ │ │ │ │萬元) │ │備註: │備註: │ │ ├──┼──┼─────┼───────┼───────────┤ │其中2 萬4,400 元序│各領1 萬元;2 人│ │ │ 2 │ 44 │楊寶蓮 │100 年7 月21日│23萬元(投資3 單位即30│ │號1 號楊陳圓妹與44│合領1 萬4,400 元│ │ │ │ │ │ │萬元-秒殺7 萬元=實際│ │號楊寶蓮合計。 │;1 萬元由楊雅惠│ │ │ │ │ │ │支付23萬元) │ │ │代領〈無委託書〉│ │ │ │ │ │ │ │ │ │。 │ │ ├──┼──┼─────┼───────┼───────────┤ ├─────────┼────────┼────────┤ │ 3 │ 2 │陳梅芳 │100 年7 月8 日│28萬元(投資3 單位即30│ │9 萬8,000 元(見本│9 萬8,000 元(見│18萬2,000 元 │ │ │ │ │ │萬元-直推獎金2 萬元=│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十六第│ │ │ │ │ │ │實際支付28萬元) │ │209 頁) │52、53頁) │ │ │ │ │ │ │ │ │ │備註: │ │ │ │ │ │ │ │ │ │其中5,000 元由張│ │ │ │ │ │ │ │ │ │彥騰代領(見本院│ │ │ │ │ │ │ │ │ │金訴卷二十一第 │ │ │ │ │ │ │ │ │ │220 頁)。 │ │ ├──┼──┼─────┼───────┼───────────┤ ├─────────┼────────┼────────┤ │ 4 │ 3 │范弘霖 │100 年7 月8 日│30萬元 │ │0 元(見本院金訴卷│0元 │30萬元 │ │ │ │(原名范晏│ │ │ │二十九第209 頁) │ │ │ │ │ │菘) │ │ │ │〈溢領77萬5,300 │ │ │ │ │ │ │ │ │ │元〉 │ │ │ ├──┼──┼─────┼───────┼───────────┤ ├─────────┼────────┼────────┤ │ 5 │ 4 │張彥騰 │100 年7 月9日 │240 萬元 │ │0 元(見本院金訴卷│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原名張榮│ │ │ │二十九第209 頁) │償(本院金訴卷二│ │ │ │ │鈄) │ │ │ │ │十九第77、147 頁│ │ ├──┼──┼─────┼───────┼───────────┤ ├─────────┤) ├────────┤ │ 6 │ 5 │丁治昇 │100 年7 月9 日│10萬元 │ │0 元(見本院金訴卷│備註: │0元 │ │ │ │ │ │ │ │二十九第209 頁) │丁治昇108 年1 月│ │ ├──┼──┼─────┼───────┼───────────┤ ├─────────┤23日到庭陳稱投資├────────┤ │ 7 │ 6 │邱澤理/邱 │100 年7 月9 日│10萬元 │ │0 元(見本院金訴卷│金額10萬元已全獲│0元 │ │ │ │順嬌 │ │ │ │二十九第209 頁) │清償(本院金訴卷│ │ ├──┼──┼─────┼───────┼───────────┤ ├─────────┤二十九第39頁)。├────────┤ │ 8 │ 7 │李雙福 │100 年7 月9 日│10萬元 │ │0 元(見本院金訴卷│ │0元 │ │ │ │ │ │ │ │二十九第209 頁) │ │ │ ├──┼──┼─────┼───────┼───────────┤ ├─────────┼────────┼────────┤ │ 9 │ 8 │徐春開 │100 年7 月10日│29萬元(投資3 單位即30│ │0 元(見本院金訴卷│0元 │29萬元 │ │ │ │ │ │萬元-秒殺1 萬元=實際│ │二十九第209 頁) │ │ │ │ │ │ │ │支付29萬元) │ │〈溢領115 萬2,100 │ │ │ │ │ │ │ │ │ │元〉 │ │ │ ├──┼──┼─────┼───────┼───────────┤ ├─────────┼────────┼────────┤ │ 10 │ 9 │吳兆鴻歿 │100 年7 月10日│27萬元(投資3 單位即30│ │13萬7,166 元(見本│13萬7,166 元(見│23 萬2,834 元 │ │ │ │吳雅琳代 │ │萬-秒殺3 萬元=實際支│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十六第│ │ │ ├──┼─────┼───────┤付27萬元) │ │209 頁) │102 頁) │ │ │ │ 43 │吳兆鴻歿 │100 年7 月30日│ │ │ │ │ │ │ │ │吳雅琳代 │ │ │ │ │ │ │ │ ├──┼─────┼───────┼───────────┼────┤ │ │ │ │ │195 │吳兆鴻歿 │100 年9 月20日│10萬元 │9月 │ │ │ │ │ │ │吳雅琳代 │ │ │ │ │ │ │ ├──┼──┼─────┼───────┼───────────┼────┼─────────┼────────┼────────┤ │ 11 │ 10 │蔣玉英 │100 年7 月10日│9 萬元(投資1 單位即10│7月 │0 元(見本院金訴卷│0元 │9萬元 │ │ │ │ │ │萬元-秒殺1 萬元=實際│ │二十九第209 頁) │ │ │ │ │ │ │ │支付9 萬元) │ │〈溢領2 萬6,067 元│ │ │ │ │ │ │ │ │ │〉 │ │ │ ├──┼──┼─────┼───────┼───────────┤ ├─────────┼────────┼────────┤ │ 12 │ 11 │胡年春 │100 年7 月10日│9 萬元(投資1 單位即10│ │3 萬5,333 元(見本│3 萬5,333 元(見│5萬4,667 元 │ │ │ │〈胡永維〉│ │萬元-秒殺1 萬元=實際│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十六第│ │ │ │ │ │ │支付9 萬元) │ │209 頁) │123 頁) │ │ ├──┼──┼─────┼───────┼───────────┤ ├─────────┼────────┼────────┤ │ 13 │ 13 │黃福音 │100 年7 月17日│18萬元(投資2 單位即20│ │13萬5,666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 │ │萬元-秒殺2 萬元=實際│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13萬│ │ │ │ │ │ │支付18萬元) │ │209 頁) │5,666 元)(見本│ │ │ │ │ │ │ │ │備註: │院金訴卷十六第 │ │ │ │ │ │ │ │ │其中11萬5,666 元序│134 、135 、136 │ │ │ │ │ │ │ │ │號13號黃福音與339 │頁,卷二十六第64│ │ ├──┼──┼─────┼───────┼───────────┼────┤號葉騰景合計。 │、65頁) │ │ │ 14 │339 │葉騰景 │100年11月15日 │10萬元 │11月 │ │ │ │ ├──┼──┼─────┼───────┼───────────┼────┼─────────┼────────┼────────┤ │ 15 │ 14 │王麗蓉 │100 年7 月18日│10萬元 │7月 │2 萬8,030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2 萬│ │ │ │ │ │ │ │ │210 頁) │8,030 元)(見本│ │ │ │ │ │ │ │ │ │院金訴卷十六第 │ │ │ │ │ │ │ │ │ │143 、144 頁,卷│ │ │ │ │ │ │ │ │ │二十九第81、174 │ │ │ │ │ │ │ │ │ │頁) │ │ ├──┼──┼─────┼───────┼───────────┤ ├─────────┼────────┼────────┤ │ 16 │ 15 │黃瑞珍 │100 年7 月19日│9 萬元(投資1 單位即10│ │0 元(見本院卷二十│0元 │9萬元 │ │ │ │ │ │萬元-秒殺1 萬元=實際│ │九第210 頁) │ │ │ │ │ │ │ │支付9 萬元) │ │〈溢領17萬4,977 元│ │ │ │ │ │ │ │ │ │〉 │ │ │ ├──┼──┼─────┼───────┼───────────┤ ├─────────┼────────┼────────┤ │ 17 │ 16 │范秀玉1 │100 年7 月19日│9 萬元(投資1 單位即10│ │20萬7,715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 │ │萬元-秒殺1 萬元=實際│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20萬│ │ │ │ │ │ │支付9 萬元) │ │210 頁) │7,715 元)(見本│ │ │ ├──┼─────┼───────┼───────────┼────┤備註: │院金訴卷十六第 │ │ │ │210 │范秀玉2 │100 年9 月26日│9 萬5,000 元(投資1 單│9月 │編號18莊鳳勤、編號│183 、184 、186 │ │ │ │ │ │ │位即10萬元-中秋抽獎 │ │19姜家涵、編號20莊│、187 頁,卷二十│ │ │ │ │ │ │5,000 元=實際支付9 萬│ │媖倩為編號17范秀玉│六第49、50頁,卷│ │ │ │ │ │ │5,000 元) │ │以其等名義投資。 │二十九第74頁) │ │ │ ├──┼─────┼───────┼───────────┼────┤ │ │ │ │ │250 │范秀玉3 │100年10月10日 │6 萬8,000 元(投資1 單│10月 │ │ │ │ │ │ │ │ │位即10萬元-紅包1,000 │ │ │ │ │ │ │ │ │ │元-獎勵3 萬-總監 │ │ │ │ │ │ │ │ │ │1,000 元=實際支付6 萬│ │ │ │ │ │ │ │ │ │8,000 元) │ │ │ │ │ │ ├──┼─────┼───────┼───────────┤ │ │ │ │ │ │269 │范秀玉4 │100年10月13日 │9 萬3,000 元(投資1 單│ │ │ │ │ │ │ │ │ │位即10萬元-紅包1,000 │ │ │ │ │ │ │ │ │ │元-抽獎5,000 元-總監│ │ │ │ │ │ │ │ │ │1 仟元=實際支付9 萬 │ │ │ │ │ │ │ │ │ │3,000 元) │ │ │ │ │ ├──┼──┼─────┼───────┼───────────┼────┤ │ │ │ │ 18 │350 │莊鳳勤 │100年11月21日 │8 萬4,000 元(投資1 單│11月 │ │ │ │ │ │ │改為范秀玉│ │位即10萬元-直推獎金 │ │ │ │ │ │ │ │5 │ │9,000 元-抽獎5,000 元│ │ │ │ │ │ │ │ │ │、值日2, 000元=實際支│ │ │ │ │ │ │ │ │ │付8 萬4,000 元) │ │ │ │ │ │ ├──┼─────┼───────┼───────────┼────┤ │ │ │ │ │402 │莊鳳勤 │100年12月19日 │8 萬5,000 元(投資1 單│未在股東│ │ │ │ │ │ │ │ │位即10萬元-直推獎金 │名冊 │ │ │ │ │ │ │ │ │9,000 元-抽獎3,000 元│ │ │ │ │ │ │ │ │ │-值日1,000 元-值日報│ │ │ │ │ │ │ │ │ │件2,000 元=實際支付8 │ │ │ │ │ │ │ │ │ │萬5,000 元) │ │ │ │ │ ├──┼──┼─────┼───────┼───────────┼────┤ │ │ │ │ 19 │100 │姜家涵 │100 年8 月24日│10萬元 │8月 │ │ │ │ ├──┼──┼─────┼───────┼───────────┤ │ │ │ │ │ 20 │ 73 │莊媖倩1 │100 年8 月16日│9 萬8,000 元(投資1 單│ │ │ │ │ │ │ │ │ │位即10萬元-總監2,000 │ │ │ │ │ │ │ │ │ │元=實際支付9 萬8,000 │ │ │ │ │ │ │ │ │ │元) │ │ │ │ │ │ ├──┼─────┼───────┼───────────┼────┤ │ │ │ │ │401 │莊媖倩2 │100年12月17日 │8 萬9,000 元(投資1 單│未在股東│ │ │ │ │ │ │ │ │位即10萬元-直推獎金 │名冊 │ │ │ │ │ │ │ │ │9,000 元-值日2,000 元│ │ │ │ │ │ │ │ │ │=實際支付8 萬9,000 元│ │ │ │ │ │ │ │ │ │) │ │ │ │ │ ├──┼──┼─────┼───────┼───────────┼────┼─────────┼────────┼────────┤ │ 21 │ 17 │林徐常娥 │100 年7 月20日│10萬元 │7月 │4 萬8,667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4 萬│ │ │ │ │ │ │ │ │210 頁) │8,667 元)(見本│ │ │ │ │ │ │ │ │ │院金訴卷十六第 │ │ │ │ │ │ │ │ │ │196 、197 頁、卷│ │ │ │ │ │ │ │ │ │二十九第80、175 │ │ │ │ │ │ │ │ │ │頁) │ │ ├──┼──┼─────┼───────┼───────────┤ ├─────────┼────────┼────────┤ │ 22 │ 18 │林文濱 │100 年7 月20日│10萬元 │ │4 萬8,667 元(見本│4 萬8,667 元(見│5萬1,333元 │ │ │ │ │ │ │ │院卷二十九第210 頁│本院卷十六第206 │ │ │ │ │ │ │ │ │) │、207 頁) │ │ │ │ │ │ │ │ │ │備註: │ │ │ │ │ │ │ │ │ │其中5,000 元由張│ │ │ │ │ │ │ │ │ │彥騰代領(見本院│ │ │ │ │ │ │ │ │ │卷二十一第219 頁│ │ │ │ │ │ │ │ │ │)。 │ │ ├──┼──┼─────┼───────┼───────────┤ ├─────────┼────────┼────────┤ │ 23 │ 19 │彭語婕 │100 年7 月25日│10萬元 │ │0 元(見本院金訴卷│0元 │10萬元 │ │ │ │ │ │ │ │二十九第210 頁) │ │ │ │ │ │ │ │ │ │〈溢領2,667元〉 │ │ │ ├──┼──┼─────┼───────┼───────────┤ ├─────────┼────────┼────────┤ │ 24 │ 20 │葉緣蓉 │100 年7 月25日│10萬元 │ │3 萬9,333 元(見本│3 萬9,333 元(見│6萬667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十六第│ │ │ │ │ │ │ │ │210 頁) │225 、226 頁) │ │ │ │ │ │ │ │ │ │備註: │ │ │ │ │ │ │ │ │ │其中5,000 元由張│ │ │ │ │ │ │ │ │ │彥騰代領(見本院│ │ │ │ │ │ │ │ │ │金訴卷二十一第 │ │ │ │ │ │ │ │ │ │220 頁)。 │ │ ├──┼──┼─────┼───────┼───────────┤ ├─────────┼────────┼────────┤ │ 25 │ 21 │楊秀梅 │100 年7 月25日│27萬元(投資3 單位即30│ │11萬5,000 元(見本│11萬5,000 元(見│15 萬5,000 元 │ │ │ │ │ │萬元-秒殺3 萬元=實際│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十六第│ │ │ │ │ │ │支付27萬元) │ │210 頁) │236 、237 頁) │ │ │ │ │ │ │ │ │ │備註: │ │ │ │ │ │ │ │ │ │其中5,000 元由張│ │ │ │ │ │ │ │ │ │彥騰代領(見本院│ │ │ │ │ │ │ │ │ │金訴卷二十一第 │ │ │ │ │ │ │ │ │ │220 頁)。 │ │ ├──┼──┼─────┼───────┼───────────┤ ├─────────┼────────┼────────┤ │ 26 │ 22 │范家華 │100 年7 月26日│9 萬元(投資1 單位即10│ │0 元(見本院金訴卷│0元 │9萬元 │ │ │ │ │ │萬元-秒殺1 萬元=實際│ │二十九第211 頁) │ │ │ │ │ │ │ │支付9萬元) │ │〈溢領4 萬2,733 元│ │ │ │ │ │ │ │ │ │〉 │ │ │ ├──┼──┼─────┼───────┼───────────┤ ├─────────┼────────┼────────┤ │ 27 │ 23 │郭春貴 │100 年7 月27日│10萬元 │ │4 萬7,000 元(見本│僅口頭上說要和解│4萬8,333元 │ │ │ │ │ │備註: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未履行,投資金│ │ │ │ │ │ │100 年12月後,將「中國│ │211 頁) │額尚欠4 萬8,333 │ │ │ │ │ │ │開發投資計畫」轉換為「│ │ │元未給付(見本院│ │ │ │ │ │ │大中國龍銀天下投資開發│ │ │金訴卷二十六第22│ │ │ │ │ │ │案」(見102 年度偵字第│ │ │、23頁) │ │ │ │ │ │ │2162號卷一第176 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 │ 28 │ 25 │戴嬌蘭1 │100 年7 月29日│140 萬元 │ │1 萬元(見本院金訴│2 萬2,000 元(見│137萬8,000元 │ │ │ │ │ │備註: │ │卷二十九第211 頁)│本院金訴卷二十九│ │ │ │ │ │ │張優邦稱戴嬌蘭投資金額│ │ │第237 頁) │ │ │ ├──┼─────┼───────┤全部為74萬5,000 元,然├────┤ │備註: │ │ │ │127 │戴嬌蘭2 │100 年9 月2 日│戴嬌蘭指訴其投資140 萬│9月 │ │1 萬元(見本院金│ │ │ ├──┼─────┼───────┤元,並提出國際城市開發│ │ │訴卷十六第279 頁│ │ │ │128 │戴嬌蘭3 │100 年9 月3 日│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股票憑│ │ │萬元由宋桂英代領│ │ │ ├──┼─────┼───────┤證14張為證(見本院金訴│ │ │〈無委託書〉,戴│ │ │ │129 │戴嬌蘭4 │100 年9 月4 日│卷二十九第137 、238 至│ │ │嬌蘭爭執故不計。│ │ │ ├──┼─────┼───────┤251 頁) │ │ │ │ │ │ │130 │戴嬌蘭5 │100 年9 月5 日│ │ │ │ │ │ │ ├──┼─────┼───────┤ │ │ │ │ │ │ │131 │戴嬌蘭6 │100 年9 月6 日│ │ │ │ │ │ │ ├──┼─────┼───────┤ │ │ │ │ │ │ │132 │戴嬌蘭7 │100 年9 月7 日│ │ │ │ │ │ │ ├──┼─────┼───────┤ │ │ │ │ │ │ │133 │戴嬌蘭8 │100 年9 月8 日│ │ │ │ │ │ │ ├──┼─────┼───────┤ │ │ │ │ │ │ │134 │戴嬌蘭9 │100 年9 月10日│ │ │ │ │ │ │ ├──┼─────┼───────┤ │ │ │ │ │ │ │135 │戴嬌蘭10 │100 年9 月11日│ │ │ │ │ │ │ ├──┼─────┼───────┤ │ │ │ │ │ │ │136 │戴嬌蘭11 │100 年9 月12日│ │ │ │ │ │ │ ├──┼─────┼───────┤ │ │ │ │ │ │ │137 │戴嬌蘭12 │100 年9 月13日│ │ │ │ │ │ │ ├──┼─────┼───────┤ │ │ │ │ │ │ │138 │戴嬌蘭13 │100 年9 月14日│ │ │ │ │ │ │ ├──┼─────┼───────┤ │ │ │ │ │ │ │144 │戴嬌蘭14 │100 年9 月15日│ │ │ │ │ │ ├──┼──┼─────┼───────┼───────────┼────┼─────────┼────────┼────────┤ │ 29 │ 24 │李玉妹 │100 年7 月28日│10萬元 │7月 │4 萬7,363 元(見本│已給付5 萬多元(│4萬元 │ │ │ │ │ │備註: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含左列之4 萬 │ │ │ │ │ │ │100 年底後,將「中國開│ │212 頁) │7,363 元),尚餘│ │ │ │ │ │ │發投資計畫」轉換為「大│ │ │約4 萬元未償還(│ │ │ │ │ │ │中國龍銀天下投資開發案│ │ │見本院金訴卷十六│ │ │ │ │ │ │」(見102 年度偵字第 │ │ │第286 、287 頁,│ │ │ │ │ │ │2162號卷一第186 頁反面│ │ │本院金訴卷二十六│ │ │ │ │ │ │) │ │ │第85頁) │ │ ├──┼──┼─────┼───────┼───────────┤ ├─────────┼────────┼────────┤ │ 30 │ 31 │李千勇 │100 年7 月29日│9 萬元(投資1 單位即10│ │3 萬9,667 元(見本│0 元。尚欠3 萬 │9萬元 │ │ │ │ │ │萬元-秒殺1 萬元=實際│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9,667 元,即未給│ │ │ │ │ │ │支付9 萬元) │ │212 頁) │付和解金額(見本│ │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 │ │ │ │ │ │ │ │212 頁) │ │ ├──┼──┼─────┼───────┼───────────┤ ├─────────┼────────┼────────┤ │ 31 │ 30 │葉筠梓1 │100 年7 月29日│0 元(投資1 單位即10萬│ │8 萬7,333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 │ │元-公司代付9 萬元-直│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8 萬│ │ │ │ │ │ │推獎金9,000 元-紅包 │ │212 頁) │7,333 元)(見本│ │ │ │ │ │ │1,000 元=實際支付0 元│ │ │院金訴卷十六第 │ │ │ │ │ │ │) │ │ │312 、313 頁、卷│ │ │ │ │ │ │ │ │ │二十六第71頁、卷│ │ │ ├──┼─────┼───────┼───────────┼────┤ │二十九第72、155 │ │ │ │ 86 │葉筠梓2 │100 年8 月19日│10萬元 │8月 │ │頁) │ │ │ ├──┼─────┼───────┼───────────┼────┤ │備註: │ │ │ │212 │葉筠梓3 │100 年9 月26日│9 萬5,000 元(投資1 單│9月 │ │①108 年1 月27日│ │ │ │ │ │ │位即10萬元-中秋獎金 │ │ │陳報與編號79陳竑│ │ │ │ │ │ │5,000 元=實際支付9 萬│ │ │睿、80陳少勳之投│ │ │ │ │ │ │5,000 元) │ │ │資金額,除前已給│ │ │ ├──┼─────┼───────┼───────────┼────┤ │付者外,合計14萬│ │ │ │419 │葉筠梓4 │100年12月31日 │9 萬元(投資1 單位即10│未在股東│ │4,483 元亦已全額│ │ │ │ │ │ │萬元-抽獎1 萬元元=實│名冊 │ │清償(本院金訴卷│ │ │ │ │ │ │際支付9 萬元) │ │ │二十九第72頁)。│ │ ├──┼──┼─────┼───────┼───────────┼────┼─────────┼────────┼────────┤ │ 32 │ 90 │莊勝榮 │100 年8 月20日│20萬元 │8月 │39萬1,567 元(見本│39萬1,567 元(見│43萬2,433元 │ │ │ │〈與莊吳秀│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十六第│ │ │ │ │梅為配偶〉│ │ │ │212 頁) │336 、337 、338 │ │ ├──┼──┼─────┼───────┼───────────┼────┤備註: │頁、卷二十六第34│ │ │ 33 │ 26 │莊吳秀梅1 │100 年7 月21日│18萬元(投資2 單位即20│7月 │其中371567元序號90│頁) │ │ │ │ │〈與莊勝榮│ │萬元-秒殺2 萬元=實際│ │號莊勝榮與26、60、│備註: │ │ │ │ │為配偶〉 │ │支付18萬元) │ │189 、256 、290 、│①二人各領1 萬元│ │ │ │ │ │ │ │ │393 號莊吳秀梅合計│;36萬1,567 元由│ │ │ │ │ │ │ │ │。 │莊吳秀梅單獨領取│ │ │ │ │ │ │ │ │ │〈無委託書〉;1 │ │ │ │ │ │ │ │ │ │萬元由劉秀英代領│ │ │ ├──┼─────┼───────┼───────────┼────┤ │〈無委託書〉。 │ │ │ │ 60 │莊吳秀梅2 │100 年8 月11日│8 萬9,000 元(投資1 單│8月 │ │②莊勝榮部分107 │ │ │ │ │ │ │位即10萬元-紅包1,000 │ │ │年4 月24日回傳意│ │ │ │ │ │ │元-欠款1 萬元=實際投│ │ │見表投資金額20萬│ │ │ │ │ │ │資8 萬9,000 元) │ │ │已全獲清償(見本│ │ │ ├──┼─────┼───────┼───────────┼────┤ │院卷二十六第34頁│ │ │ │189 │莊吳秀梅3 │100 年9 月19日│7 萬9,000 元(投資1 單│9月 │ │)。 │ │ │ │ │ │ │位即10萬元-中秋摸彩2 │ │ │ │ │ │ │ │ │ │萬元-旅遊1,000 元=實│ │ │ │ │ │ │ │ │ │際支付7 萬9,000 元) │ │ │ │ │ │ ├──┼─────┼───────┼───────────┼────┤ │ │ │ │ │256 │莊吳秀梅4 │100年10月12日 │9 萬5,000 元(投資1 單│10月 │ │ │ │ │ │ │ │ │位即10萬元-抽獎5,000 │ │ │ │ │ │ │ │ │ │元=實際投資9 萬5,000 │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290 │莊吳秀梅5 │100年10月19日 │9 萬元(投資1 單位即10│ │ │ │ │ │ │ │ │ │萬元-抽獎1 萬元=實際│ │ │ │ │ │ │ │ │ │投資9 萬元) │ │ │ │ │ │ ├──┼─────┼───────┼───────────┼────┤ │ │ │ │ │393 │莊吳秀梅6 │100 年12月6 日│9 萬1,000 元(投資1 單│未在股東│ │ │ │ │ │ │ │ │位即10萬元-直推獎金 │名冊 │ │ │ │ │ │ │ │ │9,000 元=實際投資9 萬│ │ │ │ │ │ │ │ │ │1,000 元) │ │ │ │ │ ├──┼──┼─────┼───────┼───────────┼────┼─────────┼────────┼────────┤ │ 34 │ 27 │鄭劉秀英1 │100 年7 月29日│18萬元(投資2 單位即20│7月 │241 萬8,036 元(見│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 │ │萬元-秒殺2 萬元=實際│ │本院金訴卷二十九第│償(含左列之241 │ │ │ │ │ │ │投資18萬元) │ │213 頁) │萬8,036 元)(見│ │ │ ├──┼─────┼───────┼───────────┼────┤備註: │本院金訴卷十七第│ │ │ │ 85 │鄭劉秀英2 │100 年8 月19日│400萬元 │8月 │其中231 萬5036元序│10、11、12、13、│ │ │ ├──┼─────┼───────┼───────────┼────┤號27、85、196 、28│14、15頁、卷二十│ │ │ │196 │鄭劉秀英3 │100 年9 月20日│8 萬9,000 元(投資1 單│9月 │2 、283 、284 、32│六第30、31、32頁│ │ │ │ │ │ │位即10萬元-中秋摸彩1 │ │5 、360 號鄭劉秀英│,卷二十九第66頁│ │ │ │ │ │ │萬元-旅遊1,000 元=實│ │與143 號鄭祥魁、22│) │ │ │ │ │ │ │際投資8 萬9,000 元) │ │5 號陳華亮合計。 │ │ │ │ ├──┼─────┼───────┼───────────┼────┤ │ │ │ │ │282 │鄭劉秀英4 │100 年10月14日│10萬元 │10月 │ │ │ │ │ ├──┼─────┼───────┼───────────┤ │ │ │ │ │ │283 │鄭劉秀英5 │100 年10月15日│10萬元 │ │ │ │ │ │ ├──┼─────┼───────┼───────────┤ │ │ │ │ │ │284 │鄭劉秀英6 │100 年10月16日│10萬元 │ │ │ │ │ │ ├──┼─────┼───────┼───────────┤ │ │ │ │ │ │325 │鄭劉秀英7 │100 年11月2 日│8萬元 │ │ │ │ │ │ ├──┼─────┼───────┼───────────┼────┤ │ │ │ │ │360 │鄭劉秀英8 │100年11月24日 │7 萬9,000 元(投資1 單│11月 │ │ │ │ │ │ │ │ │位即10萬元-直推獎金 │ │ │ │ │ │ │ │ │ │9,000 元-紅包2,000 元│ │ │ │ │ │ │ │ │ │-抽獎1 萬元=實際投資│ │ │ │ │ │ │ │ │ │7 萬9,000 元) │ │ │ │ │ ├──┼──┼─────┼───────┼───────────┼────┤ │ │ │ │ 35 │176 │張雅琪 │100 年9 月15日│9 萬4,000 元(投資1 單│9月 │ │ │ │ │ │ │改為鄭劉秀│ │位即10萬元-中秋摸彩 │ │ │ │ │ │ │ │英9 │ │5,000 元-抵扣1,000 元│ │ │ │ │ │ │ │ │ │=實際投資9 萬4,000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36 │143 │鄭祥魁 │100 年9 月5 日│10萬 │ │ │ │ │ ├──┼──┼─────┼───────┼───────────┤ │ │ │ │ │ 37 │225 │陳華亮 │100 年9 月29日│9 萬5,000 元(投資1 單│ │ │ │ │ │ │ │ │ │位即10萬元-中秋獎金 │ │ │ │ │ │ │ │ │ │5,000 元=實際投資9 萬│ │ │ │ │ │ │ │ │ │5,000 元) │ │ │ │ │ ├──┼──┼─────┼───────┼───────────┼────┼─────────┼────────┼────────┤ │ 38 │ 28 │張月香1 │100 年7 月29日│0 元(投資1 單位即10萬│7月 │1 萬元(見本院金訴│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 │ │元-秒殺1 萬元-公司墊│ │卷二十九第213 頁)│償(含左列之1 萬│備註:張月香投資│ │ │ │ │ │付9 萬元=實際投資0 元│ │ │元)(見本院金訴│總額中有10萬元係│ │ │ │ │ │) │ │ │卷十七第56頁、卷│與黃月枝共同投資│ │ ├──┼─────┼───────┼───────────┼────┤ │二十六第27頁、卷│ │ │ │222 │張月香2 │100 年9 月29日│9 萬5,000 元(投資1 單│9月 │ │二十九第97、68、│ │ │ │ │ │ │位即10萬元-中秋獎金 │ │ │149 頁) │ │ │ │ │ │ │5,000 元=實際投資9 萬│ │ │備註: │ │ │ │ │ │ │5,000 元) │ │ │108 年3 月11日由│ │ │ │ │ │ │ │ │ │宋桂英清償1 萬 │ │ │ ├──┼─────┼───────┼───────────┼────┤ │4,000 元(本院金│ │ │ │288 │張月香3 │100年10月18日 │9 萬元(投資1 單位即10│10月 │ │訴卷二十九第97頁│ │ │ │ │ │ │萬元-抽獎1 萬元=實際│ │ │)。 │ │ │ │ │ │ │投資9 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357 │張月香4 │100年11月23日 │7 萬9,000 元(投資1 單│11月 │ │ │ │ │ │ │ │ │位即10萬元-直推獎金 │ │ │ │ │ │ │ │ │ │9,000 元-抽獎1 萬元-│ │ │ │ │ │ │ │ │ │值日2,000 元=實際投資│ │ │ │ │ │ │ │ │ │7 萬9,000 元) │ │ │ │ │ ├──┼──┼─────┼───────┼───────────┼────┼─────────┼────────┼────────┤ │ 39 │ 29 │高若娟 │100 年7 月29日│9 萬元(投資1 單位即10│7月 │1 萬元(見本院金訴│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 │ │萬元-秒殺1 萬元=實際│ │卷二十九第213 頁)│償(含左列之1 萬│ │ │ │ │ │ │投資9 萬元) │ │ │元)(見本院金訴│ │ │ │ │ │ │ │ │ │卷二十六第28頁)│ │ ├──┼──┼─────┼───────┼───────────┤ ├─────────┼────────┼────────┤ │ 40 │ 33 │施謝福妹1 │100 年7 月31日│10萬元 │ │16萬3,496 元(見本│16萬3,496 元(見│23萬1,504元 │ │ ├──┼─────┼───────┼───────────┼────┤院卷二十九第214 頁│本院卷十七第68、│ │ │ │214 │施謝福妹2 │100 年9 月27日│10萬元 │9月 │) │69頁) │ │ │ ├──┼─────┼───────┼───────────┼────┤備註: │備註: │ │ │ │254 │施謝福妹3 │100年10月11日 │10萬元 │10月 │序號33、214 、254 │其中1 萬元由張彥│ │ ├──┼──┼─────┼───────┼───────────┼────┤號施謝福妹與170 號│騰代領(見本院卷│ │ │ 41 │170 │謝在權 │100 年9 月15日│9 萬5,000 元(投資1 單│9月 │謝在權合計。 │二十一第220 頁)│ │ │ │ │ │ │位即10萬元-中秋摸彩 │ │ │。 │ │ │ │ │ │ │5,000 元=實際投資9 萬│ │ │ │ │ │ │ │ │ │5,000 元) │ │ │ │ │ ├──┼──┼─────┼───────┼───────────┼────┼─────────┼────────┼────────┤ │ 42 │370 │吳春財 │100年11月27日 │8 萬1,000 元(投資1 單│未在股東│3 萬3,000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改為羅春桃│ │位即10萬元-秒殺9,000 │名冊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3 萬│ │ │ │ │4 │ │元-摸彩1 萬元=實際投│ │214 頁) │3,000 元)(見本│ │ │ │ │ │ │資8 萬1,000 元) │ │備註: │院金訴卷十七第81│ │ ├──┼──┼─────┼───────┼───────────┼────┤編號42吳春財、編號│頁,卷二十六第67│ │ │ 43 │251 │王家齡 │100 年10月11日│9 萬9,000 元(投資1 單│10月 │43王家齡、編號44鄭│頁,卷二十九第96│ │ │ │ │ │ │位即10萬元-扣抵1,000 │ │秀英、編號45康志豪│、153 頁) │ │ │ │ │ │ │元=實際投資9 萬9,000 │ │、編號46羅俊班為編│ │ │ │ │ │ │ │元) │ │號47羅春桃以其等名│ │ │ ├──┼──┼─────┼───────┼───────────┤ │義投資(見本院金訴│ │ │ │ 44 │240 │鄭秀英 │100年10月05日 │10萬元 │ │卷十五第79頁)。 │ │ │ │ │ │改為羅春桃│ │ │ │ │ │ │ │ │ │5 │ │ │ │ │ │ │ ├──┼──┼─────┼───────┼───────────┼────┤ │ │ │ │ 45 │226 │康志豪3 │100 年9 月30日│9 萬9,000 元(投資1 單│9月 │ │ │ │ │ │ │ │ │位即10萬元-扣抵1,000 │ │ │ │ │ │ │ │ │ │元=實際投資9 萬9,000 │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172 │康志豪2 │100 年9 月15日│9 萬9,000 元(投資1 單│ │ │ │ │ │ │ │ │ │位即10萬元-旅遊1,000 │ │ │ │ │ │ │ │ │ │元=實際投資9 萬9,000 │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59 │康志豪1 │100 年8 月11日│9 萬9,000 元(投資1 單│8月 │ │ │ │ │ │ │ │ │位即10萬元-紅包1,000 │ │ │ │ │ │ │ │ │ │元=實際投資9 萬9,000 │ │ │ │ │ │ │ │ │ │元) │ │ │ │ │ ├──┼──┼─────┼───────┼───────────┤ │ │ │ │ │ 46 │ 58 │羅俊班 │100 年8 月11日│1,000元 │ │ │ │ │ │ │ │改為羅春桃│ │ │ │ │ │ │ │ │ │6 │ │ │ │ │ │ │ ├──┼──┼─────┼───────┼───────────┼────┤ │ │ │ │ 47 │289 │羅春桃3 │100年10月19日 │9 萬元(投資1 單位即10│10月 │ │ │ │ │ │ │ │ │萬元-抽獎1 萬元=實際│ │ │ │ │ │ │ │ │ │投資9 萬元) │ │ │ │ │ │ ├──┼─────┼───────┼───────────┼────┤ │ │ │ │ │102 │羅春桃2 │100 年8 月24日│10萬元 │8月 │ │ │ │ │ ├──┼─────┼───────┼───────────┼────┤ │ │ │ │ │ 32 │羅春桃1 │100 年7 月29日│9 萬元(投資1 單位即10│7月 │ │ │ │ │ │ │ │ │萬元-秒殺1 萬元=實際│ │ │ │ │ │ │ │ │ │投資9 萬元) │ │ │ │ │ ├──┼──┼─────┼───────┼───────────┤ ├─────────┼────────┼────────┤ │ 48 │ 35 │鄭秀雄 │100 年7 月31日│10萬元 │ │833 元(見本院金訴│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 │ │ │ │ │償(含左列之833 │ │ │ │ │ │ │ │ │ │元)(見本院金訴│ │ │ │ │ │ │ │ │ │卷十七第109 頁、│ │ │ │ │ │ │ │ │ │卷二十九第71、 │ │ │ │ │ │ │ │ │ │150 頁) │ │ ├──┼──┼─────┼───────┼───────────┼────┼─────────┼────────┼────────┤ │ 49 │113 │陳景慶 │100 年8 月29日│10萬元 │8月 │50萬260 元(見本院│50萬260 元(見本│44萬740 元 │ ├──┼──┼─────┼───────┼───────────┼────┤卷二十九第215 頁)│院卷十七第129 、│ │ │ 50 │ 34 │陳莒芳1 │100 年7 月31日│9 萬元(投資1 單位即10│7月 │備註: │130 頁) │ │ │ │ │ │ │萬元-秒殺1 萬元=實際│ │與序號34、259 、 │備註: │ │ │ │ │ │ │投資9 萬元) │ │271 號陳莒芳、36、│全部由陳徐鳳連單│ │ │ ├──┼─────┼───────┼───────────┼────┤114 、359 、362 、│獨領取〈無委託書│ │ │ │259 │陳莒芳2 │100年10月12日 │10萬元 │10月 │368 、383 號陳徐鳳│〉。 │ │ │ ├──┼─────┼───────┼───────────┤ │連113 號陳景慶合計│ │ │ │ │271 │陳莒芳3 │100年10月14日 │10萬元 │ │。 │ │ │ ├──┼──┼─────┼───────┼───────────┼────┤ │ │ │ │ 51 │ 36 │陳徐鳳連1 │100 年7 月31日│9 萬元(投資1 單位即10│7月 │ │ │ │ │ │ │ │ │萬元-秒殺1 萬元=實際│ │ │ │ │ │ │ │ │ │投資9 萬元) │ │ │ │ │ │ ├──┼─────┼───────┼───────────┼────┤ │ │ │ │ │114 │陳徐鳳連2 │100 年8 月29日│10萬元 │8月 │ │ │ │ │ ├──┼─────┼───────┼───────────┼────┤ │ │ │ │ │359 │陳徐鳳連3 │100年11月24日 │9 萬1,000 元(投資1 單│11月 │ │ │ │ │ │ │ │ │位即10萬元-直推獎金 │ │ │ │ │ │ │ │ │ │9,000 元=實際投資9 萬│ │ │ │ │ │ │ │ │ │1,000 元) │ │ │ │ │ │ ├──┼─────┼───────┼───────────┤ │ │ │ │ │ │362 │陳徐鳳連4 │100年11月25日 │9 萬1,000 元(投資1 單│ │ │ │ │ │ │ │ │ │位即10萬元-直推獎金 │ │ │ │ │ │ │ │ │ │9,000 元=實際投資9 萬│ │ │ │ │ │ │ │ │ │1,000 元) │ │ │ │ │ │ ├──┼─────┼───────┼───────────┤ │ │ │ │ │ │368 │陳徐鳳連5 │100年11月26日 │9 萬1,000 元(投資1 單│ │ │ │ │ │ │ │ │ │位即10萬元-直推獎金 │ │ │ │ │ │ │ │ │ │9,000 元=實際投資9 萬│ │ │ │ │ │ │ │ │ │1,000 元) │ │ │ │ │ │ ├──┼─────┼───────┼───────────┼────┤ │ │ │ │ │383 │陳徐鳳連6 │100年11月30日 │8 萬8,000 元(投資1 單│未在股東│ │ │ │ │ │ │ │ │位即10萬元-直推獎金 │名冊 │ │ │ │ │ │ │ │ │9,000 元-摸彩3,000 元│ │ │ │ │ │ │ │ │ │=實際投資8 萬8,000 元│ │ │ │ │ │ │ │ │ │) │ │ │ │ │ ├──┼──┼─────┼───────┼───────────┼────┼─────────┼────────┼────────┤ │ 52 │ 37 │黃徐春梅1 │100 年7 月31日│9 萬元(投資1 單位即10│7月 │38萬5,030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 │ │萬元-秒殺1 萬元=實際│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38萬│ │ │ │ │ │ │投資9 萬元) │ │215 頁) │5,030 元)(見本│ │ │ │ │ │ │ │ │備註: │院金訴卷十七第 │ │ │ ├──┼─────┼───────┼───────────┼────┤與序號37、67、111 │142 頁,卷二十六│ │ │ │ 67 │黃徐春梅2 │100 年8 月15日│10萬元 │8月 │號黃徐春梅、38、 │第57頁,卷二十九│ │ │ ├──┼─────┼───────┼───────────┤ │112 號徐禧廷、257 │第65、168 頁) │ │ │ │111 │黃徐春梅3 │100 年8 月29日│10萬元 │ │號徐智廷、25號黃克│ │ │ ├──┼──┼─────┼───────┼───────────┼────┤欒合計。 │ │ │ │ 53 │ 38 │徐禧廷1 │100 年7 月31日│9 萬元(投資1 單位即10│7月 │ │ │ │ │ │ │ │ │萬元-秒殺1 萬元=實際│ │ │ │ │ │ │ │ │ │投資9 萬元) │ │ │ │ │ │ ├──┼─────┼───────┼───────────┼────┤ │ │ │ │ │112 │徐禧廷2 │100 年8 月29日│10萬元 │8月 │ │ │ │ ├──┼──┼─────┼───────┼───────────┼────┤ │ │ │ │ 54 │257 │徐智廷 │100年10月12日 │10萬元 │10月 │ │ │ │ ├──┼──┼─────┼───────┼───────────┤ │ │ │ │ │ 55 │258 │黃克欒 │100年10月12日 │10萬元 │ │ │ │ │ ├──┼──┼─────┼───────┼───────────┼────┼─────────┼────────┼────────┤ │ 56 │ 39 │薛謝純芳 │100 年7 月31日│9 萬元(投資1 單位即10│7月 │13萬9,999 元(見本│13萬9,999 元(見│14萬1元 │ │ │ │ │ │萬元-秒殺1 萬元=實際│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十七第│ │ │ │ │ │ │投資9 萬元) │ │216 頁) │156 、157 、158 │ │ ├──┼──┼─────┼───────┼───────────┤ │備註: │、159 頁) │ │ │ 57 │ 40 │薛肇興 │100 年7 月31日│9 萬元(投資1 單位即10│ │其中10萬9,999 元與│備註: │ │ │ │ │ │ │萬元-秒殺1 萬元=實際│ │序號39號薛謝純芳與│三人各領1 萬元;│ │ │ │ │ │ │投資9 萬元) │ │40號薛肇興、246 號│10萬9,999 元由薛│ │ ├──┼──┼─────┼───────┼───────────┼────┤薛肇華合計。 │謝純芳單獨領取〈│ │ │ 58 │246 │薛肇華 │100年10月07日 │10萬元 │10月 │ │無委託書〉。 │ │ ├──┼──┼─────┼───────┼───────────┼────┼─────────┼────────┼────────┤ │ 59 │ 41 │吳碧玲 │100 年7 月31日│9 萬元(投資1 單位即10│7月 │0 元(見本院金訴卷│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 │ │萬元-秒殺1 萬元=實際│ │二十九第216 頁) │償(本院金訴卷二│ │ │ │ │ │ │投資9 萬元) │ │ │十九第41頁反面、│ │ │ │ │ │ │ │ │ │78、151 頁) │ │ ├──┼──┼─────┼───────┼───────────┤ ├─────────┼────────┼────────┤ │ 60 │ 42 │沈阿素 │100年07月31日 │9 萬元(投資1 單位即10│ │2 萬8,363 元(見本│2 萬8,363 元(見│6萬1,637 元 │ │ │ │ │ │萬元-秒殺1 萬元=實際│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十七第│ │ │ │ │ │ │投資9 萬元) │ │216 頁) │181 頁) │ │ ├──┼──┼─────┼───────┼───────────┼────┼─────────┼────────┼────────┤ │ 61 │ 45 │葉萬文 │100 年8 月4 日│9 萬元(投資1 單位即10│8月 │7 萬4,499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 │ │萬元-秒殺1 萬元=實際│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7 萬│ │ │ │ │ │ │投資9 萬元) │ │216 頁) │4,499 元)(見本│ │ ├──┼──┼─────┼───────┼───────────┤ │備註: │院金訴卷十七第 │ │ │ 62 │ 46 │葉新榮 │100 年8 月4 日│9 萬元(投資1 單位即10│ │序號45號葉萬文與46│194 頁,卷二十九│ │ │ │ │ │ │萬元-秒殺1 萬元=實際│ │號葉新榮、47號葉李│第85、152 頁) │ │ │ │ │ │ │投資9 萬元) │ │照瑟合計。 │ │ │ ├──┼──┼─────┼───────┼───────────┤ │ │ │ │ │ 63 │ 47 │葉李照瑟 │100 年8 月4 日│9 萬元(投資1 單位即10│ │ │ │ │ │ │ │ │ │萬元-秒殺1 萬元=實際│ │ │ │ │ │ │ │ │ │投資9 萬元) │ │ │ │ │ ├──┼──┼─────┼───────┼───────────┤ ├─────────┼────────┼────────┤ │ 64 │ 48 │曾素芬 │100 年8 月8 日│10萬元 │ │4 萬2,666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4 萬│ │ │ │ │ │ │ │ │216 頁) │2,666 元)(見本│ │ │ │ │ │ │ │ │ │院金訴卷十七第 │ │ │ │ │ │ │ │ │ │201 頁,卷二十九│ │ │ │ │ │ │ │ │ │第84、154 頁) │ │ ├──┼──┼─────┼───────┼───────────┤ ├─────────┼────────┼────────┤ │ 65 │ 49 │王世傑 │100 年8 月9 日│9 萬9,000 元(投資1 單│ │4 萬3,000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 │ │位即10萬元-紅包1,000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4 萬│ │ │ │ │ │ │元=實際投資9 萬9,000 │ │216 頁) │3,000 元)(見本│ │ │ │ │ │ │元) │ │備註: │院金訴卷十七第 │ │ ├──┼──┼─────┼───────┼───────────┤ │序號49號王世傑與50│213 、214 頁,卷│ │ │ 66 │ 50 │王世豪 │100 年8 月9 日│9 萬9,000 元(投資1 單│ │號王世豪、51號王建│二十六第15、16、│ │ │ │ │ │ │位即10萬元-紅包1,000 │ │行合計。 │18頁) │ │ │ │ │ │ │元=實際投資9 萬9,000 │ │ │ │ │ │ │ │ │ │元) │ │ │ │ │ ├──┼──┼─────┼───────┼───────────┤ │ │ │ │ │ 67 │ 51 │王健行 │100 年8 月9 日│9 萬9,000 元(投資1 單│ │ │ │ │ │ │ │ │ │位即10萬元-紅包1,000 │ │ │ │ │ │ │ │ │ │元=實際投資9 萬9,000 │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101年2月 │21萬7,000 元 │未在股東│ - │ - │21萬7,000元 │ │ │ │ │ │備註: │名冊 │ │ │ │ │ │ │ │ │大中國龍銀天下投資開發│ │ │ │ │ │ │ │ │ │案(見本院金訴卷四第12│ │ │ │ │ │ │ │ │ │頁) │ │ │ │ │ ├──┼──┼─────┼───────┼───────────┼────┼─────────┼────────┼────────┤ │ 68 │ 52 │張麗華1 │100 年8 月9 日│59萬6,000元 │8月 │21萬4,167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21萬│ │ │ │ │ │ │ │ │217 頁) │4,167 元)(見本│ │ │ │ │ │ │ │ │ │院金訴卷十七第 │ │ │ │ │ │ │ │ │ │229 、230 頁,卷│ │ │ ├──┼─────┼───────┤ ├────┤ │二十六第19頁) │ │ │ │274 │張麗華2 │100年10月14日 │ │10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5 │張麗華3 │100年10月15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4 │張麗華4 │100年10月2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5 │張麗華5 │100年10月22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6 │張麗華6 │100年10月23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9 │ 12 │葉婷宜 │100 年7 月10日│10萬元 │7月 │11萬67元(見本院金│11萬67元(見本院│58萬9,933元 │ ├──┼──┼─────┼───────┼───────────┼────┤訴卷二十九第217 頁│金訴卷十七第245 │ │ │ 70 │ 54 │葉欣宜 │100 年8 月9 日│10萬元 │8月 │) │、246 頁) │ │ ├──┼──┼─────┼───────┼───────────┤ │備註: │備註: │ │ │ 71 │ 53 │劉美弘1 │100 年8 月9 日│10萬元 │ │序號12號葉婷宜與54│三人各領5,000 元│ │ │ ├──┼─────┼───────┼───────────┼────┤號葉欣宜、139 、 │;再加上葉晉佑所│ │ │ │139 │劉美弘2 │100 年9 月5 日│10萬元 │9月 │166 、167 、272 號│領取5,000 元〈並│ │ │ ├──┼─────┼───────┼───────────┤ │劉美弘合計。 │未說明原因〉; │ │ │ │166 │劉美弘3 │100 年9 月13日│10萬元 │ │ │9 萬67元由劉美弘│ │ │ ├──┼─────┼───────┼───────────┤ │ │單獨領取〈無委託│ │ │ │167 │劉美弘4 │100 年9 月14日│10萬元 │ │ │書〉。 │ │ │ ├──┼─────┼───────┼───────────┼────┤ │ │ │ │ │272 │劉美弘5 │100年10月14日 │10萬元 │10月 │ │ │ │ ├──┼──┼─────┼───────┼───────────┼────┼─────────┼────────┼────────┤ │ 72 │ 83 │葉為國1 │100 年8 月19日│10萬元 │8月 │29萬2,166 元(見本│29萬2,166 元(見│20萬7,834元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十七第│ │ │ │ 89 │葉為國2 │100 年8 月20日│10萬元 │ │217 頁) │255 、256 頁) │ │ │ ├──┼─────┼───────┼───────────┼────┤備註: │備註: │ │ │ │140 │葉為國3 │100 年9 月5 日│10萬元 │9月 │序號83、89、140 、│全由葉為國單獨領│ │ │ ├──┼─────┼───────┼───────────┤ │147 號葉為國與序號│取〈無委託書〉。│ │ │ │147 │葉為國4 │100 年9 月6 日│10萬元 │ │84葉晉佑合計。 │ │ │ ├──┼──┼─────┼───────┼───────────┼────┤ │ │ │ │ 73 │ 84 │葉晉佑 │100 年8 月19日│10萬元 │8月 │ │ │ │ ├──┼──┼─────┼───────┼───────────┤ ├─────────┼────────┼────────┤ │ 74 │ 55 │曾朗飼1 │100 年8 月11日│9 萬9,000 元(投資1 單│ │25萬1,800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 │ │位即10萬元-紅包1,000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25萬│ │ │ │ │ │ │元=實際投資9 萬9,000 │ │218 頁) │1,800 元)(見本│ │ │ │ │ │ │元,含訂金2,000 元) │ │ │院金訴卷十七第 │ │ │ │ │ │ │ │ │ │274 頁、卷二十六│ │ │ ├──┼─────┼───────┼───────────┼────┤ │第17頁) │ │ │ │151 │曾朗飼2 │100 年9 月7 日│10萬元 │9月 │ │ │ │ │ ├──┼─────┼───────┼───────────┤ │ │ │ │ │ │204 │曾朗飼3 │100 年9 月23日│10萬元 │ │ │ │ │ │ ├──┼─────┼───────┼───────────┤ │ │ │ │ │ │205 │曾朗飼4 │100 年9 月24日│10萬元 │ │ │ │ │ │ ├──┼─────┼───────┼───────────┼────┤ │ │ │ │ │285 │曾朗飼5 │100年10月15日 │9 萬8,000 元(投資1 單│10月 │ │ │ │ │ │ │ │ │位即10萬元-紅包1,000 │ │ │ │ │ │ │ │ │ │元-值日1,000 元=實際│ │ │ │ │ │ │ │ │ │投資9 萬8,000 元) │ │ │ │ │ │ ├──┼─────┼───────┼───────────┤ │ │ │ │ │ │286 │曾朗飼6 │100年10月16日 │9 萬8,000 元(投資1 單│ │ │ │ │ │ │ │ │ │位即10萬元-獎勵1,000 │ │ │ │ │ │ │ │ │ │元-扣抵1,000 元=實際│ │ │ │ │ │ │ │ │ │投資9 萬8,000 元) │ │ │ │ │ │ ├──┼─────┼───────┼───────────┤ │ │ │ │ │ │312 │曾朗飼7 │100年10月29日 │9 萬8,000 元(投資1 單│ │ │ │ │ │ │ │ │ │位即10萬元-獎勵2,000 │ │ │ │ │ │ │ │ │ │元=實際投資9 萬8,000 │ │ │ │ │ │ │ │ │ │元) │ │ │ │ │ │ ├──┼─────┼───────┼───────────┼────┤ │ │ │ │ │423 │曾朗飼8 │101 年1 月1 日│8 萬元(投資1 單位即10│未在股東│ │ │ │ │ │ │ │ │萬元-直推獎金9,000 元│名冊 │ │ │ │ │ │ │ │ │-抽獎1 萬元-報件 │ │ │ │ │ │ │ │ │ │1,000 元=實際投資8 萬│ │ │ │ │ │ │ │ │ │元) │ │ │ │ │ ├──┼──┼─────┼───────┼───────────┼────┼─────────┼────────┼────────┤ │ 75 │ 56 │邱莉莉 │100 年8 月11日│9 萬8,000 元(投資1 單│8月 │4 萬3,667 元(見本│0 元。尚欠4 萬 │9萬8,000元 │ │ │ │ │ │位即10萬元-紅包1,000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3,667 元,即未給│ │ │ │ │ │ │元-扣抵1,000 元=實際│ │218 頁) │付和解金(見本院│ │ │ │ │ │ │投資9 萬8,000 元) │ │ │金訴卷二十九第 │ │ │ │ │ │ │ │ │ │218 頁) │ │ ├──┼──┼─────┼───────┼───────────┤ ├─────────┼────────┼────────┤ │ 76 │ 57 │陳天國 │100 年8 月10日│9 萬9,000 元(投資1 單│ │5 萬333 元(見本院│5 萬333 元(見本│4 萬8,667元 │ │ │ │ │ │位即10萬元-紅包1,000 │ │金訴卷二十九第218 │院金訴卷十七第 │ │ │ │ │ │ │元=實際投資9 萬9,000 │ │頁) │287 、288 頁) │ │ │ │ │ │ │元) │ │ │ │ │ ├──┼──┼─────┼───────┼───────────┤ ├─────────┼────────┼────────┤ │ 77 │ 61 │王夢竹 │100 年8 月12日│10萬元 │ │26萬9,167 元(見本│26萬9,167 元(見│22 萬6,833 元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十七第│ │ │ 78 │ 62 │葉月嬌1 │100 年8 月12日│10萬元 │ │218 頁) │303 、304 頁) │ │ │ ├──┼─────┼───────┼───────────┤ │備註: │備註: │ │ │ │ 98 │葉月嬌2 │100 年8 月23日│10萬元 │ │與序號62、98、300 │5,000 元由張月香│ │ │ ├──┼─────┼───────┼───────────┼────┤、301 號葉月嬌、61│代領(見本院卷二│ │ │ │300 │葉月嬌3 │100年10月25日 │9 萬8,000 元(投資1 單│10月 │號王夢竹合計。 │十一第222 頁);│ │ │ │ │ │ │位即10萬元-紅包2,000 │ │ │26萬4,167 元由葉│ │ │ │ │ │ │元=實際投資9 萬8,000 │ │ │月嬌單獨領取〈無│ │ │ │ │ │ │元) │ │ │委託書〉。 │ │ │ ├──┼─────┼───────┼───────────┤ │ │ │ │ │ │301 │葉月嬌4 │100年10月26日 │9 萬8,000 元(投資1 單│ │ │ │ │ │ │ │ │ │位即10萬元-紅包2,000 │ │ │ │ │ │ │ │ │ │元=實際投資9 萬8,000 │ │ │ │ │ │ │ │ │ │元) │ │ │ │ │ ├──┼──┼─────┼───────┼───────────┼────┼─────────┼────────┼────────┤ │ 79 │ 63 │陳竑睿 │100年08月12日 │29萬7,000 元(投資3 單│8月 │15萬1,500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原名陳二│ │位即30萬元-紅包3,000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15萬│ │ │ │ │郎) │ │元=實際投資29萬7,000 │ │219 頁) │1,500 元)(見本│ │ │ │ │ │ │元) │ │備註: │院金訴卷十八第12│ │ ├──┼──┼─────┼───────┼───────────┼────┤序號63號陳二郎與 │、13頁,卷二十六│ │ │ 80 │276 │陳少勳 │100年10月15日 │10萬元 │10月 │276 號陳少勳合計。│第58、70頁,卷二│ │ │ │ │ │ │ │ │ │十九第155 頁) │ │ ├──┼──┼─────┼───────┼───────────┼────┼─────────┼────────┼────────┤ │ 81 │ 64 │鍾鴛嬌1 │100 年8 月13日│10萬元 │8月 │0 元(見本院金訴卷│0元 │19萬5,000元 │ │ ├──┼─────┼───────┼───────────┼────┤二十九第219 頁) │ │ │ │ │277 │鍾鴛嬌2 │100年10月15日 │9 萬5,000 元(投資1 單│10月 │〈溢領30萬817 元〉│ │ │ │ │ │ │ │位即10萬元-抽獎5,000 │ │ │ │ │ │ │ │ │ │元=實際投資9 萬5,000 │ │ │ │ │ │ │ │ │ │元) │ │ │ │ │ ├──┼──┼─────┼───────┼───────────┼────┼─────────┼────────┼────────┤ │ 82 │ 65 │劉佩珍 │100 年8 月13日│10萬元 │8月 │4 萬5,333 元(見本│5 萬5,000 元(含│4萬5,000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左列之4 萬5,333 │ │ │ │ │ │ │ │ │219 頁) │元)(見本院金訴│ │ │ │ │ │ │ │ │ │卷十八第35頁,卷│ │ │ │ │ │ │ │ │ │二十六第47、86頁│ │ │ │ │ │ │ │ │ │) │ │ ├──┼──┼─────┼───────┼───────────┤ ├─────────┼────────┼────────┤ │ 83 │ 66 │韓羅桂蘭 │100 年8 月13日│10萬元 │ │12萬333 元(見本院│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 │ │ │ │金訴卷二十九第219 │償(含左列之12萬│ │ │ │ │ │ │ │ │頁) │333 元)(見本院│ │ │ │ │ │ │ │ │備註: │金訴卷十八第42、│ │ ├──┼──┼─────┼───────┼───────────┼────┤其中11萬333 元序號│43、44、45頁,卷│ │ │ 84 │260 │韓秀娟 │100年10月12日 │10萬元 │10月 │66號韓羅桂蘭與260 │二十六第26、37頁│ │ │ │ │ │ │ │ │號韓秀娟合計。 │) │ │ ├──┼──┼─────┼───────┼───────────┼────┼─────────┼────────┼────────┤ │ 85 │ 68 │李文玉 │100 年8 月15日│10萬元 │8月 │4 萬3,500 元(見本│4 萬3,500 元(見│5萬6,500元 │ │ │ │ │ │ │ │院卷二十九第219 頁│本院卷十八第51頁│ │ │ │ │ │ │ │ │) │) │ │ ├──┼──┼─────┼───────┼───────────┴────┴─────────┼────────┼────────┤ │ 86 │ 69 │邱勝枝/黃 │100 年8 月15日│ 101年2月23日 已退單 │被害人意見表陳述│0元 │ │ │ │瑞珍 │ │ │:不記得投資金額│ │ │ │ │ │ │ │、已給付之和解金│ │ │ │ │ │ │ │額,但表示被告已│ │ │ │ │ │ │ │依和解內容履行完│ │ │ │ │ │ │ │畢(見本院金訴卷│ │ │ │ │ │ │ │二十六第52頁) │ │ ├──┼──┼─────┼───────┼────────────┬───┬─────────┼────────┼────────┤ │ 87 │ 70 │楊桂香 │100 年8 月15日│20萬元 │8月 │11萬元(見本院金訴│11萬元(見本院金│9萬元 │ │ │ │ │ │ │ │卷二十九第219 頁)│訴卷十八第59、60│ │ │ │ │ │ │ │ │ │、61頁) │ │ │ │ │ │ │ │ │ │備註: │ │ │ │ │ │ │ │ │ │其中5,000 元由楊│ │ │ │ │ │ │ │ │ │雅惠代領〈無委託│ │ │ │ │ │ │ │ │ │書〉。 │ │ ├──┼──┼─────┼───────┼────────────┤ ├─────────┼────────┼────────┤ │ 88 │ 71 │劉黃茶妹 │100 年8 月15日│50萬元 │ │27萬5,000 元(見本│27萬5,000 元(見│22萬5,000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十八第│ │ │ │ │ │ │ │ │219 頁) │68、69頁、卷二十│ │ │ │ │ │ │ │ │ │六第72頁) │ │ │ │ │ │ │ │ │ │備註: │ │ │ │ │ │ │ │ │ │其中1 萬元由葉筠│ │ │ │ │ │ │ │ │ │梓代領(見本院金│ │ │ │ │ │ │ │ │ │訴卷二十一第226 │ │ │ │ │ │ │ │ │ │頁)。 │ │ ├──┼──┼─────┼───────┼────────────┤ ├─────────┼────────┼────────┤ │ 89 │ 72 │鍾德安 │100 年8 月15日│8萬7,000元 │ │4 萬2,000 元(見本│4 萬2,000 元(見│4萬5,000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十八第│ │ │ │ │ │ │ │ │219 頁) │76、77、78頁) │ │ ├──┼──┼─────┼───────┼────────────┤ ├─────────┼────────┼────────┤ │ 90 │ 74 │陳沈玉梅 │100 年8 月16日│10萬元 │ │44萬9,700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44萬│ │ │ 91 │ 75 │陳雪雲1 │100 年8 月16日│10萬元 │ │220 頁) │9,700 元)(見本│ │ │ ├──┼─────┼───────┼────────────┼───┤備註: │院金訴卷十八第93│ │ │ │163 │陳雪雲2 │100 年9 月10日│10萬元 │9月 │與序號74號陳沈玉梅│頁,卷二十六第68│ │ │ ├──┼─────┼───────┼────────────┤ │與75、163 、164 、│、69頁,卷二十九│ │ │ │164 │陳雪雲3 │100 年9 月11日│10萬元 │ │165 、248 、333 、│第59、156 頁) │ │ │ ├──┼─────┼───────┼────────────┤ │416 號陳雪雲合計。│ │ │ │ │165 │陳雪雲4 │100 年9 月12日│9 萬5,000 元(投資1 單位│ │ │ │ │ │ │ │ │ │即10萬元-紅包5,000 元=│ │ │ │ │ │ │ │ │ │實際投資9 萬5,000 元) │ │ │ │ │ │ ├──┼─────┼───────┼────────────┼───┤ │ │ │ │ │248 │陳雪雲5 │100 年10月8 日│9 萬9,000 元(投資1 單位│10月 │ │ │ │ │ │ │ │ │即10萬元-紅包1,000 元=│ │ │ │ │ │ │ │ │ │實際投資9 萬9,000 元) │ │ │ │ │ │ ├──┼─────┼───────┼────────────┼───┤ │ │ │ │ │333 │陳雪雲6 │100 年11月7 日│8 萬元(投資1 單位即10萬│11月 │ │ │ │ │ │ │ │ │元-紅利扣抵2 萬元=實際│ │ │ │ │ │ │ │ │ │投資8 萬元) │ │ │ │ │ │ ├──┼─────┼───────┼────────────┼───┤ │ │ │ │ │416 │陳雪雲7 │100年12月26日 │8 萬9,000 元(投資1 單位│未在股│ │ │ │ │ │ │ │ │即10萬元-直推獎金共1 萬│東名冊│ │ │ │ │ │ │ │ │1,000 元=實際投資8 萬 │ │ │ │ │ │ │ │ │ │9,000 元) │ │ │ │ │ ├──┼──┼─────┼───────┼────────────┼───┼─────────┼────────┼────────┤ │ 92 │ 76 │張家榮 │100 年8 月17日│10萬元 │8月 │3 萬5,667 元(見本│3 萬5,667 元(見│6萬4,333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十八第│ │ │ │ │ │ │ │ │220 頁) │102 、103 頁) │ │ ├──┼──┼─────┼───────┼────────────┤ ├─────────┼────────┼────────┤ │ 93 │ 77 │林宜正 │100 年8 月17日│10萬元 │ │27萬2,835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27萬│ │ │ 94 │ 80 │李麗美 │100 年8 月17日│10萬元 │ │220 頁) │2,835 元)(見本│ │ ├──┼──┼─────┼───────┼────────────┼───┤備註: │院金訴卷十八第 │ │ │ 95 │190 │林念樸 │100 年9 月19日│9 萬4,000 元(投資1 單位│9月 │其中22萬2,835 元與│117 至122 頁,卷│ │ │ │ │ │ │即10萬元-中秋摸彩5,000 │ │序號77號林宜正與80│二十一第228 頁,│ │ │ │ │ │ │元-旅遊1,000 元=實際投│ │號李麗美、190 號林│卷二十六第10至14│ │ │ │ │ │ │資9 萬4,000 元) │ │念樸、191 號林宜鴻│頁) │ │ ├──┼──┼─────┼───────┼────────────┤ │、192 號林游完妹合│ │ │ │ 96 │191 │林宜鴻 │100 年9 月19日│9 萬9,000 元(投資1 單位│ │計。 │ │ │ │ │ │ │ │即10萬元-扣抵1,000 元=│ │ │ │ │ │ │ │ │ │實際投資9 萬9,000 元) │ │ │ │ │ ├──┼──┼─────┼───────┼────────────┤ │ │ │ │ │ 97 │192 │林游完妹 │100 年9 月19日│9 萬9,000 元(投資1 單位│ │ │ │ │ │ │ │ │ │即10萬元-扣抵1,000 元=│ │ │ │ │ │ │ │ │ │實際投資9 萬9,000 元) │ │ │ │ │ ├──┼──┼─────┼───────┼────────────┼───┼─────────┼────────┼────────┤ │ 98 │ 78 │林錦秀 │100 年8 月17日│10萬元 │8月 │1 萬6,967 元(見本│0 元 │10萬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備註:張優邦主張│ │ │ │ │ │ │ │ │220 頁) │已於107 年7 月13│ │ │ │ │ │ │ │ │ │日給付和解金,然│ │ │ │ │ │ │ │ │ │卷內並無相關證據│ │ │ │ │ │ │ │ │ │(見本院金訴卷二│ │ │ │ │ │ │ │ │ │十九第220 頁)。│ │ ├──┼──┼─────┼───────┼────────────┤ ├─────────┼────────┼────────┤ │ 99 │ 79 │張明通 │100 年8 月17日│10萬元 │ │5 萬3,667 元(見本│5 萬3,667 元(見│4萬6,333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十八第│ │ │ │ │ │ │ │ │220 頁) │136 、137 頁) │ │ │ │ │ │ │ │ │ │備註: │ │ │ │ │ │ │ │ │ │其中5,000 元由張│ │ │ │ │ │ │ │ │ │家榮代領(受託人│ │ │ │ │ │ │ │ │ │為張秀銀;見本院│ │ │ │ │ │ │ │ │ │卷二十一第229 頁│ │ │ │ │ │ │ │ │ │)。 │ │ ├──┼──┼─────┼───────┼────────────┤ ├─────────┼────────┼────────┤ │100 │ 81 │游象敏 │100年08月19日 │10萬元 │ │11萬2,666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11萬│ │ │ │ │ │ │ │ │221 頁) │2,666 元)(見本│ │ │ │ │ │ │ │ │備註: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 │ │ │ │ │ │ │①序號81號游象敏與│63、157 頁) │ │ ├──┼──┼─────┼───────┼────────────┤ │82號游李水妹合計。│ │ │ │101 │ 82 │游李水妹 │100 年8 月19日│10萬元 │ │②108 年1 月29日給│ │ │ │ │ │ │ │ │ │付(見本院卷二十九│ │ │ │ │ │ │ │ │ │第221 頁)。 │ │ │ ├──┼──┼─────┼───────┼────────────┤ ├─────────┼────────┼────────┤ │102 │ 88 │古俊一 │100 年8 月20日│10萬元 │ │5 萬6,667 元(見本│5,000 元(見本院│9萬5,000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45│金訴卷十八第149 │ │ │ │ │ │ │ │ │頁、第221 頁) │頁,卷二十六第2 │ │ │ │ │ │ │ │ │ │頁) │ │ ├──┼──┼─────┼───────┼────────────┤ ├─────────┼────────┼────────┤ │103 │ 94 │呂珊1 │100 年8 月20日│10萬元 │ │21萬3,767 元(見本│21萬3,767 元(見│27萬7,233元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十八第│ │ │ │159 │呂珊2 │100 年9 月8 日│10萬元 │9月 │221 頁) │163 頁) │ │ │ ├──┼─────┼───────┼────────────┼───┤ │ │ │ │ │255 │呂珊3 │100年10月12日 │10萬元 │10月 │ │ │ │ │ ├──┼─────┼───────┼────────────┤ │ │ │ │ │ │311 │呂珊4 │100年10月28日 │10萬元 │ │ │ │ │ │ ├──┼─────┼───────┼────────────┼───┤ │ │ │ │ │341 │呂珊5 │100年11月16日 │9 萬1,000 元(投資1 單位│11月 │ │ │ │ │ │ │ │ │即10萬元-直推獎金9,000 │ │ │ │ │ │ │ │ │ │元=實際投資9 萬1,000 元│ │ │ │ │ │ │ │ │ │) │ │ │ │ │ ├──┼──┼─────┼───────┼────────────┼───┼─────────┼────────┼────────┤ │104 │ 87 │鍾贊雄1 │100 年8 月19日│9 萬1,000 元(投資1 單位│8月 │3 萬3,534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同一張〉├───────┤即10萬元-秒殺9,000 元=├───┤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3 萬│ │ │ │343 │ │100年11月16日 │實際投資9 萬1,000 元) │11月 │221 頁) │3,534 元)(見本│ │ │ │ │ │ │ │ │ │院金訴卷十八第 │ │ │ ├──┼─────┼───────┼────────────┤ │ │175 頁,卷二十九│ │ │ │352 │鍾贊雄2 │100年11月22日 │8 萬4,000 元(投資1 單位│ │ │第62、145 頁) │ │ │ │ │ │ │即10萬元-直推獎金9,000 │ │ │ │ │ │ │ │ │ │元-抽獎5,000 元-值日 │ │ │ │ │ │ │ │ │ │2,000 元=實際投資8 萬 │ │ │ │ │ │ │ │ │ │4,000 元) │ │ │ │ │ ├──┼──┼─────┼───────┼────────────┼───┼─────────┼────────┼────────┤ │105 │155 │呂美珍 │100 年9 月8 日│10萬元 │9月 │2 萬5,000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2 萬│ │ │ │ │ │ │ │ │221 頁) │5,000 元)(見本│ │ │ │ │ │ │ │ │ │院金訴卷十八第 │ │ │ │ │ │ │ │ │ │176 頁,卷二十六│ │ │ │ │ │ │ │ │ │第9 頁,卷二十九│ │ │ │ │ │ │ │ │ │第62、145 頁) │ │ ├──┼──┼─────┼───────┼────────────┤ ├─────────┼────────┼────────┤ │106 │156 │呂林素秋 │100 年9 月8 日│10萬元 │ │6 萬1,000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6 萬│ │ │ │ │ │ │ │ │221 頁) │1,000 元)(見本│ │ │ │ │ │ │ │ │ │院金訴卷十八第 │ │ │ │ │ │ │ │ │ │177 頁,卷二十六│ │ │ │ │ │ │ │ │ │第5 頁,卷二十九│ │ │ │ │ │ │ │ │ │第62、145 頁) │ │ ├──┼──┼─────┼───────┼────────────┤ ├─────────┼────────┼────────┤ │107 │157 │鍾曾秋香 │100 年9 月8 日│10萬元 │ │6 萬1,000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6 萬│ │ │ │ │ │ │ │ │221 頁) │1,000 元)(見本│ │ │ │ │ │ │ │ │ │院金訴卷十八第 │ │ │ │ │ │ │ │ │ │178 頁,卷二十六│ │ │ │ │ │ │ │ │ │第3 頁,卷二十九│ │ │ │ │ │ │ │ │ │第62、145 頁) │ │ ├──┼──┼─────┼───────┼────────────┤ ├─────────┼────────┼────────┤ │108 │158 │鍾國豐 │100 年9 月8 日│10萬元 │ │6 萬3,000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6 萬│ │ │ │ │ │ │ │ │221 頁) │3,000 元)(見本│ │ │ │ │ │ │ │ │ │院金訴卷十八第 │ │ │ │ │ │ │ │ │ │179 頁,卷二十六│ │ │ │ │ │ │ │ │ │第7 頁,卷二十九│ │ │ │ │ │ │ │ │ │第62、145 頁) │ │ ├──┼──┼─────┼───────┼────────────┤ ├─────────┼────────┼────────┤ │109 │229 │呂黃玉 │100 年9 月30日│9 萬元(投資1 單位即10萬│ │5 萬4,000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 │ │元-中秋抽獎1 萬元=實際│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5 萬│ │ │ │ │ │ │投資9 萬元) │ │221 頁) │4,000 元)(見本│ │ │ │ │ │ │ │ │ │院金訴卷十八第 │ │ │ │ │ │ │ │ │ │180 頁,卷二十六│ │ │ │ │ │ │ │ │ │第8 頁,卷二十九│ │ │ │ │ │ │ │ │ │第62、145 頁) │ │ ├──┼──┼─────┼───────┼────────────┼───┼─────────┼────────┼────────┤ │110 │ 93 │彭秀坤1 │100 年8 月20日│10萬元 │8月 │10萬8,667 元(見本│0 元。尚欠10萬 │19萬5,000元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8,667 元,即未給│ │ │ │228 │彭秀坤2 │100 年9 月30日│9 萬5,000 元(投資1 單位│9月 │222 頁) │付和解金(見本院│ │ │ │ │ │ │即10萬元-中秋抽獎5,000 │ │ │金訴卷二十九第 │ │ │ │ │ │ │元=實際投資9 萬5,000 元│ │ │222 頁) │ │ │ │ │ │ │) │ │ │ │ │ ├──┼──┼─────┼───────┼────────────┼───┼─────────┼────────┼────────┤ │111 │ 95 │林清田1 │100 年8 月22日│10萬元 │8月 │34萬7,800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34萬│ │ │ │224 │林清田2 │100 年9 月29日│9 萬5,000 元(投資1 單位│9月 │222 頁) │7,800 元)(見本│ │ │ │ │ │ │即10萬元-中秋抽獎5,000 │ │備註: │院金訴卷十八第 │ │ │ │ │ │ │元=實際投資9 萬5,000 元│ │其中32萬7,800 元序│223 至225 頁,卷│ │ │ │ │ │ │) │ │號95、224 、227 、│二十一第230 頁,│ │ │ ├──┼─────┼───────┼────────────┤ │404 、405 號林清田│卷二十六第51頁)│ │ │ │227 │林清田3 │100 年9 月30日│9 萬5,000 元(投資1 單位│ │與315 羅美雲〈林清│ │ │ │ │ │ │ │即10萬元-中秋抽獎5,000 │ │田〉合計。 │ │ │ │ │ │ │ │元=實際投資9 萬5,000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404 │林清田4 │100 年12月20日│8 萬8,000 元(投資1 單位│未在股│ │ │ │ │ │ │ │ │即10萬元-直推獎金9,000 │東名冊│ │ │ │ │ │ │ │ │元-抽獎3,000 元=實際投│ │ │ │ │ │ │ │ │ │資8 萬8,000 元) │ │ │ │ │ │ ├──┼─────┼───────┼────────────┤ │ │ │ │ │ │405 │林清田5 │100 年12月21日│8 萬8,000 元(投資1 單位│ │ │ │ │ │ │ │ │ │即10萬元-直推獎金9,000 │ │ │ │ │ │ │ │ │ │元-抽獎3,000 元=實際投│ │ │ │ │ │ │ │ │ │資8 萬8,000 元) │ │ │ │ │ ├──┼──┼─────┼───────┼────────────┼───┤ │ │ │ │112 │315 │羅美雲 │100年10月31日 │9 萬8,000 元(投資1 單位│10月 │ │ │ │ │ │ │〈林清田〉│ │即10萬元-獎勵2,000 元=│ │ │ │ │ │ │ │ │ │實際投資9 萬8,000 元) │ │ │ │ │ ├──┼──┼─────┼───────┼────────────┼───┼─────────┼────────┼────────┤ │113 │ 91 │沈謝玉嬌 │100 年8 月19日│10萬元 │8月 │5 萬6,333 元(見本│5 萬6,333 元(見│4萬3,667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十八第│ │ │ │ │ │ │ │ │222 頁) │232 、233 、234 │ │ │ │ │ │ │ │ │ │頁) │ │ ├──┼──┼─────┼───────┼────────────┤ ├─────────┼────────┼────────┤ │114 │ 92 │鄭文絹 │100 年8 月19日│10萬元 │ │2 萬333 元(見本院│2 萬333 元(見本│7萬9,667元 │ │ │ │ │ │ │ │金訴卷二十九第222 │院金訴卷十八第 │ │ │ │ │ │ │ │ │頁) │242 、243 、244 │ │ │ │ │ │ │ │ │ │頁) │ │ │ │ │ │ │ │ │ │備註: │ │ │ │ │ │ │ │ │ │其中5,000 元由劉│ │ │ │ │ │ │ │ │ │秀英代領〈無委託│ │ │ │ │ │ │ │ │ │書〉。 │ │ ├──┼──┼─────┼───────┼────────────┤ ├─────────┼────────┼────────┤ │115 │ 96 │蘇姵綺1 │100 年8 月22日│3萬元 │ │2 萬7,500 元(見本│0 元。尚欠2 萬 │13萬元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7,500 元,即未給│ │ │ │ 97 │蘇姵綺2 │100 年8 月23日│10萬元 │ │222 頁) │付和解金額(見本│ │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 │ │ │ │ │ │ │ │43、222 頁) │ │ ├──┼──┼─────┼───────┼────────────┤ ├─────────┼────────┼────────┤ │116 │ 99 │呂招 │100 年8 月23日│10萬元 │ │5 萬9,667 元(見本│5 萬9,667 元(見│4萬333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十八第│ │ │ │ │ │ │ │ │222 頁) │256 、257 頁) │ │ ├──┼──┼─────┼───────┼────────────┤ ├─────────┼────────┼────────┤ │117 │101 │鄭許蘭英1 │100 年8 月24日│10萬元 │ │12萬7,833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12萬│ │ │ │381 │鄭許蘭英2 │100年11月30日 │8 萬8,000 元(投資1 單位│未在股│222 頁) │7,833 元)(見本│ │ │ │ │ │ │即10萬元-直推獎金9,000 │東名冊│ │院金訴卷十八第 │ │ │ │ │ │ │元-摸彩3,000 元=實際投│ │ │264 至266 頁,卷│ │ │ │ │ │ │資8 萬8,000 元) │ │ │二十六第36頁) │ │ ├──┼──┼─────┼───────┼────────────┼───┼─────────┼────────┼────────┤ │118 │103 │徐沈容妹 │100 年8 月24日│10萬元(含訂金2,000 元)│8月 │4 萬2,000 元(見本│4 萬2,000 元(見│5萬8,000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十八第│ │ │ │ │ │ │ │ │222 頁) │273 至275 頁) │ │ ├──┼──┼─────┼───────┼────────────┤ ├─────────┼────────┼────────┤ │119 │104 │姜李惠枝 │100 年8 月24日│10萬元 │ │5 萬2,000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5 萬│ │ │ │ │ │ │ │ │223 頁) │2,000 元)(見本│ │ │ │ │ │ │ │ │ │院金訴卷十九第7 │ │ │ │ │ │ │ │ │ │、8 頁,卷二十一│ │ │ │ │ │ │ │ │ │第222 頁,卷二十│ │ │ │ │ │ │ │ │ │九第64、158 頁)│ │ ├──┼──┼─────┼───────┼────────────┤ ├─────────┼────────┼────────┤ │120 │105 │胡秀菊1 │100 年8 月24日│10萬元 │ │11萬6,333 元(見本│0元 │20萬元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備註: │ │ │ │106 │胡秀菊2 │100 年8 月25日│10萬元 │ │223 頁) │張優邦主張已於10│ │ │ │ │ │ │ │ │ │7 年8 月9 日給付│ │ │ │ │ │ │ │ │ │和解金,然卷內並│ │ │ │ │ │ │ │ │ │無相關證據(見本│ │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 │ │ │ │ │ │ │ │220 頁)。 │ │ ├──┼──┼─────┼───────┼────────────┤ ├─────────┼────────┼────────┤ │121 │107 │鄭亞莉 │100 年8 月25日│10萬元 │ │5 萬2,333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5 萬│ │ │ │ │ │ │ │ │223 頁) │2,333 元)(見本│ │ │ │ │ │ │ │ │ │院金訴卷十九第20│ │ │ │ │ │ │ │ │ │至22頁,卷二十一│ │ │ │ │ │ │ │ │ │第231 頁,卷二十│ │ │ │ │ │ │ │ │ │六第29頁) │ │ ├──┼──┼─────┼───────┼────────────┤ ├─────────┼────────┼────────┤ │122 │108 │曾世立 │100 年8 月26日│0 元(投資3 單位即30萬元│ │0 元(見本院金訴卷│0元 │0元 │ │ │ │ │ │-公司墊付30萬元=實際投│ │二十九第223 頁) │ │ │ │ │ │ │ │資0 元) │ │〈溢領26萬8,300 元│ │ │ │ │ │ │ │ │ │〉 │ │ │ ├──┼──┼─────┼───────┼────────────┤ ├─────────┼────────┼────────┤ │123 │109 │賴游阿碧 │100 年8 月26日│10萬元 │ │6 萬667 元(見本院│0 元。尚欠6 萬 │10萬元 │ │ │ │ │ │ │ │金訴卷二十九第223 │667 ,即未給付和│ │ │ │ │ │ │ │ │頁) │解金(見本院金訴│ │ │ │ │ │ │ │ │ │卷二十九第223 頁│ │ │ │ │ │ │ │ │ │) │ │ ├──┼──┼─────┼───────┼────────────┤ ├─────────┼────────┼────────┤ │124 │110 │張秀銀 │100 年8 月29日│10萬元 │ │5 萬7,667 元(見本│5 萬7,667 元(見│4萬2,333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十九第│ │ │ │ │ │ │ │ │223 頁) │40、41頁) │ │ │ │ │ │ │ │ │ │備註: │ │ │ │ │ │ │ │ │ │其中5,000 元由張│ │ │ │ │ │ │ │ │ │家榮代領〈無委託│ │ │ │ │ │ │ │ │ │書〉。 │ │ ├──┼──┼─────┼───────┼────────────┴───┴─────────┼────────┼────────┤ │125 │115 │姜求梓 │100 年8 月29日│101 年2 月16日已退單,已領4 萬6,333 元(見本院卷十九│被害人意見表指述│0元 │ │ │ │ │ │第43頁) │:因車禍已完全不│ │ │ │ │ │ │ │記得本案(見本院│ │ │ │ │ │ │ │卷二十六第24頁)│ │ ├──┼──┼─────┼───────┼────────────┬───┬─────────┼────────┼────────┤ │126 │116 │劉木蘭1 │100 年8 月30日│10萬元 │8月 │0 元(見本院金訴卷│0元 │19萬元 │ │ ├──┼─────┼───────┼────────────┼───┤二十九第223 頁) │ │ │ │ │203 │劉木蘭2 │100 年9 月23日│9 萬元(投資1 單位即10萬│9月 │〈溢領1 萬5,833 元│ │ │ │ │ │ │ │元-抽獎1 萬元=實際投資│ │〉 │ │ │ │ │ │ │ │9 萬元) │ │ │ │ │ ├──┼──┼─────┼───────┼────────────┼───┼─────────┼────────┼────────┤ │127 │117 │陳如慧1 │100 年8 月30日│10萬元 │8月 │11萬7,000 元(見本│11萬7,000 元(見│8萬3000元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十九第│ │ │ │356 │陳如慧2 │100 年11月23日│10萬元 │11月 │223 頁) │60、61、62頁,卷│ │ │ │ │ │ │ │ │ │二十六第81頁) │ │ ├──┼──┼─────┼───────┼────────────┼───┼─────────┼────────┼────────┤ │128 │118 │吳林金英 │100 年8 月30日│10萬元 │8月 │5 萬元(見本院金訴│5 萬元(見本院金│5萬元 │ │ │ │ │ │ │ │卷二十九第223 頁)│訴卷十九第68、69│ │ │ │ │ │ │ │ │ │頁) │ │ │ │ │ │ │ │ │ │備註: │ │ │ │ │ │ │ │ │ │其中5,000 元由張│ │ │ │ │ │ │ │ │ │秀琴代領〈無委託│ │ │ │ │ │ │ │ │ │書〉。 │ │ ├──┼──┼─────┼───────┼────────────┤ ├─────────┼────────┼────────┤ │129 │119 │范竹翔1 │100 年8 月31日│10萬元 │ │16萬3,166 元(見本│16萬3,166 元(見│12 萬6,834 元 │ │ │ │ │ │ │ │院卷二十九第223 頁│本院卷十九第77、│ │ │ │ │ │ │ │ │) │78頁) │ │ │ ├──┼─────┼───────┼────────────┼───┤備註: │備註: │ │ │ │221 │范竹翔2 │100 年9 月29日│9 萬元(投資1 單位即10萬│9月 │序號119 、221 號范│全由范竹翔單獨領│ │ │ │ │ │ │元-中秋抽獎1 萬元=實際│ │竹翔與335 黃素珍合│取〈無委託書〉。│ │ │ │ │ │ │投資9 萬元) │ │計。 │ │ │ ├──┼──┼─────┼───────┼────────────┼───┤ │ │ │ │130 │335 │黃素珍 │100 年11月9 日│10萬元 │11月 │ │ │ │ ├──┼──┼─────┼───────┼────────────┼───┼─────────┼────────┼────────┤ │131 │120 │范寶珠1 │100 年8 月31日│10萬元 │8月 │13萬5,666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13萬│ │ │ │322 │范寶珠2 │100年10月30日 │9 萬8,000 元(投資1 單位│10月 │224 頁) │5,666 元)(見本│ │ │ │ │ │ │即10萬元-優惠2,000 元=│ │ │院金訴卷十九第88│ │ │ │ │ │ │實際投資9 萬8,000 元) │ │ │、89頁,卷二十九│ │ │ │ │ │ │ │ │ │第82、172 頁) │ │ │ ├──┼─────┼───────┼────────────┤ │ │ │ │ │ │323 │范寶珠3 │100年10月31日 │9 萬8,000 元(投資1 單位│ │ │ │ │ │ │ │ │ │即10萬元-優惠2,000 元=│ │ │ │ │ │ │ │ │ │實際投資9 萬8,000 元) │ │ │ │ │ ├──┼──┼─────┼───────┼────────────┼───┼─────────┼────────┼────────┤ │132 │121 │陳張蘭香 │100 年8 月31日│10萬元 │8月 │6 萬333 元(見本院│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 │ │ │ │金訴卷二十九第224 │償(含左列之6 萬│ │ │ │ │ │ │ │ │頁) │333 元)(見本院│ │ │ │ │ │ │ │ │ │金訴卷十九第95頁│ │ │ │ │ │ │ │ │ │,卷二十六第78頁│ │ │ │ │ │ │ │ │ │) │ │ ├──┼──┼─────┼───────┼────────────┤ ├─────────┼────────┼────────┤ │133 │122 │張宏鋒1 │100年08月31日 │10萬元 │ │8 萬5,900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8 萬│ │ │ │125 │張宏鋒2 │100 年9 月1 日│10萬元 │9月 │224 頁) │5,900 元)(見本│ │ │ │ │ │ │ │ │ │院金訴卷十九第 │ │ │ │ │ │ │ │ │ │103 、104 頁,卷│ │ │ │ │ │ │ │ │ │二十一第219 頁,│ │ │ │ │ │ │ │ │ │卷二十九第76、 │ │ │ │ │ │ │ │ │ │148 頁) │ │ ├──┼──┼─────┼───────┼────────────┼───┼─────────┼────────┼────────┤ │134 │126 │饒瑞梅1 │100 年9 月2 日│10萬元 │9月 │11萬2,666 元(見本│1 萬2,400 元(見│26 萬7,600 元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二十六│ │ │ │161 │饒瑞梅2 │100 年9 月9 日│10萬元 │ │224 頁) │第20頁) │ │ │ ├──┼─────┼───────┼────────────┤ │ │ │ │ │ │173 │饒瑞梅3 │100 年9 月15日│8 萬元(投資1 單位即10萬│ │ │ │ │ │ │ │ │ │元-中秋摸彩2 萬元=實際│ │ │ │ │ │ │ │ │ │投資8 萬元) │ │ │ │ │ ├──┼──┼─────┼───────┼────────────┤ ├─────────┼────────┼────────┤ │135 │141 │劉清鑑 │100 年9 月5 日│10萬元 │ │6 萬元(見本院金訴│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 │ │ │ │卷二十九第224 頁)│償(含左列之6 萬│ │ │ │ │ │ │ │ │ │元)(見本院金訴│ │ │ │ │ │ │ │ │ │卷十九第121 至 │ │ │ │ │ │ │ │ │ │123 頁,卷二十六│ │ │ │ │ │ │ │ │ │第61頁) │ │ ├──┼──┼─────┼───────┼────────────┤ ├─────────┼────────┼────────┤ │136 │142 │鄭菊珍 │100 年9 月5 日│10萬元 │ │6 萬2,000 元(見本│6 萬2,000 元(見│3萬8,000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十九第│ │ │ │ │ │ │ │ │224 頁) │129 至131 頁,卷│ │ │ │ │ │ │ │ │ │二十六第33頁) │ │ │ │ │ │ │ │ │ │備註: │ │ │ │ │ │ │ │ │ │其中5,000 元由劉│ │ │ │ │ │ │ │ │ │秀英代領〈無委託│ │ │ │ │ │ │ │ │ │書〉。 │ │ ├──┼──┼─────┼───────┼────────────┤ ├─────────┼────────┼────────┤ │137 │145 │王瑞霞 │100 年9 月6 日│10萬元 │ │5 萬2,333 元(見本│5 萬2,333 元(見│4萬7,667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十九第│ │ │ │ │ │ │ │ │224 頁) │138 、139 頁) │ │ │ │ │ │ │ │ │ │備註: │ │ │ │ │ │ │ │ │ │其中5,000 元由張│ │ │ │ │ │ │ │ │ │月香代領(見本院│ │ │ │ │ │ │ │ │ │金訴卷二十一第 │ │ │ │ │ │ │ │ │ │222 頁)。 │ │ ├──┼──┼─────┼───────┼────────────┤ ├─────────┼────────┼────────┤ │138 │146 │盧羅祥英1 │100 年9 月6 日│10萬元 │ │11萬2,666 元(見本│11萬2,666 元(見│8萬5,334元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十九第│ │ │ │313 │盧羅祥英2 │100年10月28日 │9 萬8,000 元(投資1 單位│10月 │224 頁) │147 、148 頁) │ │ │ │ │ │ │即10萬元-獎勵2,000 元=│ │ │ │ │ │ │ │ │ │實際投資9 萬8,000 元) │ │ │ │ │ ├──┼──┼─────┼───────┼────────────┼───┼─────────┼────────┼────────┤ │139 │148 │蔣汝英1 │100 年9 月6 日│10萬元 │9月 │18萬8,666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18萬│ │ │ │152 │蔣汝英2 │100 年9 月8 日│10萬元 │ │225 頁) │8,666 元)(見本│ │ │ ├──┼─────┼───────┼────────────┤ │ │院金訴卷十九第 │ │ │ │187 │蔣汝英3 │100 年9 月9 日│10萬元 │ │ │154 、155 頁,卷│ │ │ │ │ │ │ │ │ │二十九第51頁) │ │ ├──┼──┼─────┼───────┼────────────┤ ├─────────┼────────┼────────┤ │140 │149 │林春香1 │100 年9 月7 日│10萬元 │ │12萬8,334 元(見本│0元 │19萬5,000元 │ │ ├──┼─────┼───────┼────────────┼───┤院卷二十九第225 頁│備註: │ │ │ │270 │林春香2 │100年10月14日 │9 萬5,000 元(投資1 單位│10月 │) │張優邦主張已於10│ │ │ │ │ │ │即10萬元-抽獎5,000 元=│ │ │7 年10月5 日給付│ │ │ │ │ │ │實際投資9 萬5,000 元) │ │ │和解金,然卷內並│ │ │ │ │ │ │ │ │ │無相關證據(見本│ │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 │ │ │ │ │ │ │ │225 頁)。 │ │ ├──┼──┼─────┼───────┼────────────┼───┼─────────┼────────┼────────┤ │141 │150 │李秋蘭1 │100 年9 月7 日│10萬元 │9月 │23萬500 元(見本院│23萬500 元(見本│15萬7,500元 │ │ ├──┼─────┼───────┼────────────┼───┤金訴卷二十九第225 │院金訴卷十九第 │ │ │ │241 │李秋蘭2 │100 年10月5 日│9 萬9,000 元(投資1 單位│10月 │頁) │172 頁) │ │ │ │ │ │ │即10萬元-扣抵1,000 元=│ │ │ │ │ │ │ │ │ │實際投資9 萬9,000 元) │ │ │ │ │ │ ├──┼─────┼───────┼────────────┤ │ │ │ │ │ │263 │李秋蘭3 │100年10月13日 │9 萬8,000 元(投資1 單位│ │ │ │ │ │ │ │ │ │即10萬元-扣抵2,000 元=│ │ │ │ │ │ │ │ │ │實際投資9 萬8,000 元) │ │ │ │ │ │ ├──┼─────┼───────┼────────────┼───┤ │ │ │ │ │375 │李秋蘭4 │100年11月30日 │9 萬1,000 元(投資1 單位│未在股│ │ │ │ │ │ │ │ │即10萬元-直推獎金9,000 │東名冊│ │ │ │ │ │ │ │ │元=實際投資9 萬1,000 元│ │ │ │ │ │ │ │ │ │) │ │ │ │ │ ├──┼──┼─────┼───────┼────────────┼───┼─────────┼────────┼────────┤ │142 │153 │方銘福 │100 年9 月8 日│10萬元 │9月 │6 萬5,000 元(見本│6 萬5,000 元(見│3萬5,000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十九第│ │ │ │ │ │ │ │ │225 頁) │177 、178 頁) │ │ ├──┼──┼─────┼───────┼────────────┤ ├─────────┼────────┼────────┤ │143 │154 │鞏瀛媞 │100 年9 月8 日│10萬元 │ │11萬1,500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11萬│ │ │ │ │ │ │ │ │225 頁) │1,500 元)(見本│ │ ├──┼──┼─────┼───────┼────────────┼───┤備註: │院金訴卷十九第 │ │ │144 │234 │邱金平 │100 年10月3 日│9 萬5,000 元(投資1 單位│10月 │序號154 號鞏瀛媞與│186 頁,卷二十九│ │ │ │ │ │ │即10萬元-中秋抽獎5,000 │ │234 邱金平合計。 │第45頁反面、87、│ │ │ │ │ │ │元=實際投資9 萬5,000 元│ │ │159 頁) │ │ │ │ │ │ │) │ │ │ │ │ ├──┼──┼─────┼───────┼────────────┼───┼─────────┼────────┼────────┤ │145 │160 │陳惠民1 │100 年9 月9 日│10萬元 │9月 │11萬1,833 元(見本│11萬1,833 元(見│8萬167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十九第│ │ │ ├──┼─────┼───────┼────────────┼───┤226 頁) │194 頁) │ │ │ │369 │陳惠民2 │100年11月26日 │9 萬2,000 元(投資1 單位│未在股│ │ │ │ │ │ │ │ │即10萬元-摸彩8,000 元=│東名冊│ │ │ │ │ │ │ │ │實際投資9 萬2,000 元) │ │ │ │ │ ├──┼──┼─────┼───────┼────────────┼───┼─────────┼────────┼────────┤ │146 │162 │戴嬌蘭15 │100 年9 月15日│10萬元 │9月 │10萬9,833 元(見本│0元 │20萬元 │ │ │ │〈轉讓詹彩│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備註: │ │ │ │ │雲1〉 │ │ │ │226 頁) │張優邦主張已於10│ │ │ ├──┼─────┼───────┼────────────┼───┤ │7 年7 月12日給付│ │ │ │278 │詹彩雲2 │100年10月15日 │10萬元 │10月 │ │和解金,然卷內並│ │ │ │ │ │ │ │ │ │無相關證據(見本│ │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 │ │ │ │ │ │ │ │226 頁)。 │ │ ├──┼──┼─────┼───────┼────────────┼───┼─────────┼────────┼────────┤ │147 │168 │邱張美櫻 │100 年9 月14日│8 萬9,000 元(投資1 單位│9月 │5 萬2,000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 │ │即10萬元-中秋抽彩1 萬元│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5 萬│ │ │ │ │ │ │-扣抵1,000 元=實際投資│ │226 頁) │2,000 元)(見本│ │ │ │ │ │ │8 萬9,000 元) │ │ │院金訴卷十九第 │ │ │ │ │ │ │ │ │ │202 、203 頁,卷│ │ │ │ │ │ │ │ │ │二十六第75頁) │ │ │ │ │ │ │ │ │ │備註: │ │ │ │ │ │ │ │ │ │被害人意見表之投│ │ │ │ │ │ │ │ │ │資金額記載為89萬│ │ │ │ │ │ │ │ │ │元,應係8 萬9000│ │ │ │ │ │ │ │ │ │元誤載(見本院卷│ │ │ │ │ │ │ │ │ │二十六第75頁)。│ │ ├──┼──┼─────┼───────┼────────────┤ ├─────────┼────────┼────────┤ │148 │169 │葉純佑 │100 年9 月15日│10萬元 │ │3 萬7,433 元(見本│3 萬7,433 元(見│6萬2,567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十九第│ │ │ │ │ │ │ │ │226 頁) │215 頁) │ │ ├──┼──┼─────┼───────┼────────────┤ ├─────────┼────────┼────────┤ │149 │171 │宋采樺 │100 年9 月15日│9 萬元(投資1 單位即10萬│ │4 萬6,000 元(見本│4 萬6,000 元(見│4萬4,000 元 │ │ │ │ │ │元-中秋摸彩1 萬元=實際│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十九第│ │ │ │ │ │ │投資9 萬元) │ │226 頁) │221 、222 、223 │ │ │ │ │ │ │ │ │ │頁) │ │ │ │ │ │ │ │ │ │備註: │ │ │ │ │ │ │ │ │ │其中5,000 元由劉│ │ │ │ │ │ │ │ │ │秀英代領〈無委託│ │ │ │ │ │ │ │ │ │書〉 │ │ ├──┼──┼─────┼───────┼────────────┤ ├─────────┼────────┼────────┤ │150 │174 │徐銀花 │100 年9 月15日│9 萬元(投資1 單位即10萬│ │4 萬9,333 元(見本│4 萬9,333 元(見│4萬667元 │ │ │ │ │ │元-中秋摸彩1 萬元=實際│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十九第│ │ │ │ │ │ │投資9 萬元) │ │226 頁) │230 、231 、232 │ │ │ │ │ │ │ │ │ │頁) │ │ │ │ │ │ │ │ │ │備註: │ │ │ │ │ │ │ │ │ │其中5,000 元由張│ │ │ │ │ │ │ │ │ │月香代領(見本院│ │ │ │ │ │ │ │ │ │金訴卷二十一第 │ │ │ │ │ │ │ │ │ │232 頁)。 │ │ ├──┼──┼─────┼───────┼────────────┤ ├─────────┼────────┼────────┤ │151 │175 │蘇鳳柔 │100 年9 月15日│9 萬5,000 元(投資1 單位│ │5 萬6,333 元(見本│5 萬6,333 元(見│3 萬8,667元 │ │ │ │ │ │即10萬元-中秋摸彩5,000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十九第│ │ │ │ │ │ │元=實際投資9 萬5,000 元│ │226 頁) │239 、240 頁) │ │ │ │ │ │ │) │ │ │備註: │ │ │ │ │ │ │ │ │ │蘇鳳柔陳報張優邦│ │ │ │ │ │ │ │ │ │有還款3 次,但未│ │ │ │ │ │ │ │ │ │陳報金額(見本院│ │ │ │ │ │ │ │ │ │卷二十九第54頁)│ │ │ │ │ │ │ │ │ │。 │ │ ├──┼──┼─────┼───────┼────────────┤ ├─────────┼────────┼────────┤ │152 │178 │呂金蓮 │100 年9 月15日│10萬元(含訂金1,000 元)│ │5 萬4,333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5 萬│ │ │ │ │ │ │ │ │226 頁) │4,333 元)(見本│ │ │ │ │ │ │ │ │ │院金訴卷十九第 │ │ │ │ │ │ │ │ │ │247 頁,卷二十六│ │ │ │ │ │ │ │ │ │第41頁) │ │ ├──┼──┼─────┼───────┼────────────┤ ├─────────┼────────┼────────┤ │153 │182 │張阿妹1 │100 年9 月16日│10萬元 │ │11萬6,000 元(見本│11萬5,000 元(見│8萬5,000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十九第│ │ │ │ │ │ │ │ │226 頁) │254 、255 頁) │ │ │ ├──┼─────┼───────┼────────────┤ │ │備註: │ │ │ │183 │張阿妹2 │100 年9 月17日│10萬元 │ │ │其中5,000 元由張│ │ │ │ │ │ │ │ │ │彥騰代領(見本院│ │ │ │ │ │ │ │ │ │卷二十一第219 頁│ │ │ │ │ │ │ │ │ │)。 │ │ ├──┼──┼─────┼───────┼────────────┤ ├─────────┼────────┼────────┤ │154 │185 │簡美玲 │100 年9 月17日│8 萬元(投資1 單位即10萬│ │4 萬元(見本院金訴│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 │ │元-中秋摸彩2 萬元=實際│ │卷二十九第226 頁)│償(含左列之4萬 │ │ │ │ │ │ │投資8 萬元) │ │ │元)(見本院金訴│ │ │ │ │ │ │ │ │ │卷十九第262 頁,│ │ │ │ │ │ │ │ │ │卷二十九第46、88│ │ │ │ │ │ │ │ │ │頁) │ │ ├──┼──┼─────┼───────┼────────────┤ ├─────────┼────────┼────────┤ │155 │186 │連菊紅 │100 年9 月17日│10萬元 │ │5 萬6,000 元(見本│5 萬6,000 元(見│4萬4,000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十九第│ │ │ │ │ │ │ │ │226 頁) │268 、269 頁) │ │ │ │ │ │ │ │ │ │備註: │ │ │ │ │ │ │ │ │ │其中5,000 元由徐│ │ │ │ │ │ │ │ │ │梓玲代領(見本院│ │ │ │ │ │ │ │ │ │卷二十一第233 頁│ │ │ │ │ │ │ │ │ │)。 │ │ ├──┼──┼─────┼───────┼────────────┤ ├─────────┼────────┼────────┤ │156 │188 │周芊妙 │100 年9 月19日│9 萬5,000 元(投資1 單位│ │3 萬2,667 元(見本│4 萬4,933 元(見│5 萬67元 │ │ │ │ │ │即10萬元-中秋摸彩5,000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二十六│ │ │ │ │ │ │元=實際投資9 萬5,000 元│ │226 頁) │第4 頁) │ │ │ │ │ │ │) │ │ │ │ │ ├──┼──┼─────┼───────┼────────────┤ ├─────────┼────────┼────────┤ │157 │177 │宋秋羚1 │100 年9 月15日│7 萬9,000 元(投資1 單位│ │24萬9,865 元(見本│5,000 元(見本院│86萬元 │ │ │ │ │ │即10萬元-中秋摸彩2 萬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金訴卷二十六第48│ │ │ │ │ │ │1,000 元=實際投資7 萬 │ │227 頁) │頁) │ │ │ │ │ │ │9,000 元) │ │備註: │ │ │ │ ├──┼─────┼───────┼────────────┤ │其中2 萬19865 元序│ │ │ │ │200 │宋秋羚2 │100 年9 月21日│9 萬9,000 元(投資1 單位│ │號號177 、200 、 │ │ │ │ │ │ │ │即10萬元-扣抵1,000 元=│ │232 、233 、237 、│ │ │ │ │ │ │ │實際投資9 萬9,000 元) │ │291 宋秋羚與238 、│ │ │ │ ├──┼─────┼───────┼────────────┼───┤239 、348 李世新合│ │ │ │ │232 │宋秋羚3 │100 年10月2 日│9 萬9,000 元(投資1 單位│10月 │計。 │ │ │ │ │ │ │ │即10萬元-扣抵1,000 元=│ │ │ │ │ │ │ │ │ │實際投資9 萬9,000 元) │ │ │ │ │ │ ├──┼─────┼───────┼────────────┤ │ │ │ │ │ │233 │宋秋羚4 │100 年10月3 日│9 萬9,000 元(投資1 單位│ │ │ │ │ │ │ │ │ │即10萬元-扣抵1,000 元=│ │ │ │ │ │ │ │ │ │實際投資9 萬9,000 元) │ │ │ │ │ │ ├──┼─────┼───────┼────────────┤ │ │ │ │ │ │237 │宋秋羚5 │100年10月04日 │10萬元 │ │ │ │ │ │ ├──┼─────┼───────┼────────────┤ │ │ │ │ │ │291 │宋秋羚6 │100年10月19日 │10萬元 │ │ │ │ │ ├──┼──┼─────┼───────┼────────────┤ │ │ │ │ │158 │238 │李子成 │100 年10月4 日│10萬元 │ │ │ │ │ │ │ │改為李世新│ │ │ │ │ │ │ │ │ │3 │ │ │ │ │ │ │ ├──┼──┼─────┼───────┼────────────┤ │ │ │ │ │159 │239 │李世新1 │100 年10月4 日│1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348 │李世新2 │100年11月18日 │8 萬9,000 元(投資1 單位│11月 │ │ │ │ │ │ │ │ │即10萬元-直推獎金9,000 │ │ │ │ │ │ │ │ │ │元-紅包2,000 元=實際投│ │ │ │ │ │ │ │ │ │資8 萬9,000 元) │ │ │ │ │ ├──┼──┼─────┼───────┼────────────┼───┼─────────┼────────┼────────┤ │160 │184 │周滿妹1 │100 年9 月17日│10萬元 │9月 │35萬4,501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35萬│ │ │ │217 │周滿妹2 │100 年9 月27日│10萬元 │ │227 頁) │4,501 元)(見本│ │ │ ├──┼─────┼───────┼────────────┼───┤ │院金訴卷十九第 │ │ │ │367 │葉春榮 │100年11月25日 │10萬元 │11月 │ │308 、309 頁,卷│ │ │ │ │改為周滿妹│ │ │ │ │二十六第55頁,卷│ │ │ │ │3 │ │ │ │ │二十九第70頁) │ │ │ ├──┼─────┼───────┼────────────┼───┤ │ │ │ │ │398 │周滿妹4 │100 年12月9 日│8 萬9,000 元(投資1 單位│未在股│ │ │ │ │ │ │ │ │即10萬元-直推獎金9,000 │東名冊│ │ │ │ │ │ │ │ │元-值日2,000 元=實際投│ │ │ │ │ │ │ │ │ │資8 萬9,000 元) │ │ │ │ │ │ ├──┼─────┼───────┼────────────┤ │ │ │ │ │ │400 │周滿妹5 │100 年12月12日│8 萬9,000 元(投資1 單位│ │ │ │ │ │ │ │ │ │即10萬元-直推獎金9,000 │ │ │ │ │ │ │ │ │ │元-值日2,000 元=實際投│ │ │ │ │ │ │ │ │ │資8 萬9,000 元) │ │ │ │ │ │ ├──┼─────┼───────┼────────────┼───┤ │ │ │ │ │366 │吳珠改為周│100年11月25日 │10萬元 │11月 │ │ │ │ │ │ │滿妹6 │ │ │ │ │ │ │ ├──┼──┼─────┼───────┼────────────┼───┼─────────┼────────┼────────┤ │161 │179 │范金妹1 │100 年9 月15日│10萬元 │9月 │73萬4,167 元(見本│73萬4,167 元(見│25萬4,833元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二十第│ │ │ │180 │范金妹2 │100 年9 月16日│10萬元 │ │228 頁) │10、11頁) │ │ │ ├──┼─────┼───────┼────────────┤ │ │ │ │ │ │181 │范金妹3 │100 年9 月17日│10萬元 │ │ │ │ │ │ ├──┼─────┼───────┼────────────┼───┤ │ │ │ │ │317 │范金妹4 │100年10月29日 │9 萬8,000 元(投資1 單位│10月 │ │ │ │ │ │ │ │ │即10萬元-獎勵2,000 元=│ │ │ │ │ │ │ │ │ │實際投資9 萬8,000 元) │ │ │ │ │ │ ├──┼─────┼───────┼────────────┤ │ │ │ │ │ │318 │范金妹5 │100年10月30日 │9 萬8,000 元(投資1 單位│ │ │ │ │ │ │ │ │ │即10萬元-獎勵2,000 元=│ │ │ │ │ │ │ │ │ │實際投資9 萬8,000 元) │ │ │ │ │ │ ├──┼─────┼───────┼────────────┤ │ │ │ │ │ │319 │范金妹6 │100年10月31日 │9 萬3,000 元(投資1 單位│ │ │ │ │ │ │ │ │ │即10萬元-獎勵7,000 元=│ │ │ │ │ │ │ │ │ │實際投資9 萬3,000 元) │ │ │ │ │ │ ├──┼─────┼───────┼────────────┼───┤ │ │ │ │ │391 │范金妹7 │100 年12月5 日│10萬元 │未在股│ │ │ │ │ ├──┼─────┼───────┼────────────┤東名冊│ │ │ │ │ │392 │范金妹8 │100 年12月6 日│10萬元 │ │ │ │ │ │ ├──┼─────┼───────┼────────────┤ │ │ │ │ │ │395 │范金妹9 │100 年12月7 日│10萬元 │ │ │ │ │ │ ├──┼─────┼───────┼────────────┤ │ │ │ │ │ │397 │范金妹10 │100 年12月8 日│10萬元 │ │ │ │ │ ├──┼──┼─────┼───────┼────────────┼───┼─────────┼────────┼────────┤ │162 │193 │劉岳泰 │100 年9 月20日│9 萬元(投資1 單位即10萬│9月 │5 萬7,000 元(見本│0 元主張。尚欠5 │9萬元 │ │ │ │ │ │元-扣抵1 萬元=實際投資│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萬7,000 元,即未│ │ │ │ │ │ │9 萬元) │ │228 頁) │給付和解金額(見│ │ │ │ │ │ │ │ │ │本院金訴卷二十九│ │ │ │ │ │ │ │ │ │第228 頁) │ │ ├──┼──┼─────┼───────┼────────────┤ ├─────────┼────────┼────────┤ │163 │194 │傅珍枝 │100 年9 月20日│9 萬5,000 元(投資1 單位│ │5 萬6,000 元(見本│5 萬6,000 元(見│3 萬9,000元 │ │ │ │ │ │即10萬元-中秋摸彩5,000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二十第│ │ │ │ │ │ │元=實際投資9 萬5,000 元│ │228 頁) │24、25頁) │ │ │ │ │ │ │) │ │ │備註: │ │ │ │ │ │ │ │ │ │其中5,000 元由張│ │ │ │ │ │ │ │ │ │月香代領(見本院│ │ │ │ │ │ │ │ │ │卷二十一第222 頁│ │ │ │ │ │ │ │ │ │)。 │ │ ├──┼──┼─────┼───────┼────────────┤ ├─────────┼────────┼────────┤ │164 │198 │姜義華1 │100 年9 月20日│10萬元 │ │12萬6,333 元(見本│12萬6,333 元(見│7萬3,667元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二十第│ │ │ │199 │姜義華2 │100 年9 月21日│10萬元 │ │228 頁) │31頁、卷二十六第│ │ │ │ │ │ │ │ │ │79頁) │ │ ├──┼──┼─────┼───────┼────────────┤ ├─────────┼────────┼────────┤ │165 │202 │黃碧姬 │100 年9 月22日│10萬元 │ │6 萬9,667 元(見本│0 元(見本院金訴│10萬元 │ │ │ │〈許慶亮〉│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卷二十九第228 頁│ │ │ │ │ │ │ │ │228 頁) │) │ │ ├──┼──┼─────┼───────┼────────────┤ ├─────────┼────────┼────────┤ │166 │197 │林沛姍1 │100 年9 月20日│8 萬元(投資1 單位即10萬│ │69萬2,833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 │ │元-中秋摸彩2 萬元=實際│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69萬│ │ │ │ │ │ │投資8 萬元) │ │229 頁) │2,833 元)(見本│ │ │ ├──┼─────┼───────┼────────────┤ │ │院金訴卷二十第53│ │ │ │201 │林沛姍2 │100 年9 月21日│9 萬5,000 元(投資1 單位│ │ │、54、55、56頁,│ │ │ │ │ │ │即10萬元-抽獎5,000 元=│ │ │卷二十六第53頁)│ │ │ │ │ │ │實際投資9 萬5,000 元) │ │ │ │ │ │ ├──┼─────┼───────┼────────────┼───┤ │ │ │ │ │308 │林沛姍3 │100年10月27日 │9 萬8,000 元(投資1 單位│10月 │ │ │ │ │ │ │ │ │即10萬元-獎勵2,000 元=│ │ │ │ │ │ │ │ │ │實際投資9 萬8,000 元) │ │ │ │ │ │ ├──┼─────┼───────┼────────────┤ │ │ │ │ │ │309 │林沛姍4 │100年10月28日 │9 萬8,000 元(投資1 單位│ │ │ │ │ │ │ │ │ │即10萬元-獎勵2,000 元=│ │ │ │ │ │ │ │ │ │實際投資9 萬8,000 元) │ │ │ │ │ │ ├──┼─────┼───────┼────────────┤ │ │ │ │ │ │310 │林沛姍5 │100年10月29日 │9 萬8,000 元(投資1 單位│ │ │ │ │ │ │ │ │ │即10萬元-獎勵2,000 元=│ │ │ │ │ │ │ │ │ │實際投資9 萬8,000 元) │ │ │ │ │ │ ├──┼─────┼───────┼────────────┼───┤ │ │ │ │ │406 │林沛姍6 │100年12月22日 │8 萬9,000 元(投資1 單位│未在股│ │ │ │ │ │ │ │ │即10萬元-直推獎金9,000 │東名冊│ │ │ │ │ │ │ │ │元-紅包2,000 元=實際投│ │ │ │ │ │ │ │ │ │資8 萬9,000 元) │ │ │ │ │ │ ├──┼─────┼───────┼────────────┤ │ │ │ │ │ │407 │林沛姍7 │100年12月23日 │8 萬9,000 元(投資1 單位│ │ │ │ │ │ │ │ │ │即10萬元-直推獎金9,000 │ │ │ │ │ │ │ │ │ │元-紅包2,000 元=實際投│ │ │ │ │ │ │ │ │ │資8 萬9,000 元) │ │ │ │ │ │ ├──┼─────┼───────┼────────────┤ │ │ │ │ │ │408 │林沛姍8 │100年12月24日 │8 萬9,000 元(投資1 單位│ │ │ │ │ │ │ │ │ │即10萬元-直推獎金9,000 │ │ │ │ │ │ │ │ │ │元-紅包2,000 元=實際投│ │ │ │ │ │ │ │ │ │資8 萬9,000 元) │ │ │ │ │ │ ├──┼─────┼───────┼────────────┤ │ │ │ │ │ │409 │林沛姍9 │100年12月25日 │8 萬9,000 元(投資1 單位│ │ │ │ │ │ │ │ │ │即10萬元-直推獎金9,000 │ │ │ │ │ │ │ │ │ │元-紅包2,000 元=實際投│ │ │ │ │ │ │ │ │ │資8 萬9,000 元) │ │ │ │ │ │ ├──┼─────┼───────┼────────────┤ │ │ │ │ │ │410 │林沛姍10 │100年12月26日 │8 萬9,000 元(投資1 單位│ │ │ │ │ │ │ │ │ │即10萬元-直推獎金9,000 │ │ │ │ │ │ │ │ │ │元-紅包2,000 元=實際投│ │ │ │ │ │ │ │ │ │資8 萬9,000 元) │ │ │ │ │ ├──┼──┼─────┼───────┼────────────┼───┼─────────┼────────┼────────┤ │167 │206 │劉瑞月 │100 年9 月24日│10萬元 │9月 │4 萬1,333 元(見本│4 萬1,333 元(見│5 萬8,667元 │ │ │ │ │ │ │ │院卷二十九第229 頁│本院卷二十第63頁│ │ │ │ │ │ │ │ │) │,卷二十六第54頁│ │ │ │ │ │ │ │ │ │) │ │ │ │ │ │ │ │ │ │備註: │ │ │ │ │ │ │ │ │ │被害人意見表陳述│ │ │ │ │ │ │ │ │ │:不記得投資金額│ │ │ │ │ │ │ │ │ │、給付金額,但表│ │ │ │ │ │ │ │ │ │示被告已依和解內│ │ │ │ │ │ │ │ │ │容履行完畢(見本│ │ │ │ │ │ │ │ │ │院卷二十六第54頁│ │ │ │ │ │ │ │ │ │)。 │ │ ├──┼──┼─────┼───────┼────────────┼───┼─────────┼────────┼────────┤ │168 │207 │江道宣 │100 年9 月24日│10萬元 │9月 │0 元(見本院金訴卷│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 │ │ │ │二十九第229 頁) │償(見本院金訴卷│ │ │ │ │ │ │ │ │ │二十九第83頁) │ │ ├──┼──┼─────┼───────┼────────────┤ ├─────────┼────────┼────────┤ │169 │208 │江道衛 │100 年9 月26日│10萬元 │ │6 萬7,000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6 萬│ │ │ │ │ │ │ │ │229 頁) │7,000 元)(見本│ │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第75│ │ │ │ │ │ │ │ │ │頁,卷二十九第69│ │ │ │ │ │ │ │ │ │頁) │ │ ├──┼──┼─────┼───────┼────────────┤ ├─────────┼────────┼────────┤ │170 │211 │陳送梅〈改│100 年9 月26日│9 萬5,000 元(投資1 單位│ │6 萬5,000 元(見本│6 萬5,000 元(見│3 萬元 │ │ │ │名為陳偉平│ │即10萬元-中秋獎金5,000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二十六│ │ │ │ │〉 │ │元=實際投資9 萬5,000 元│ │229 頁) │卷第46頁,卷二十│ │ │ │ │ │ │) │ │ │九第79頁) │ │ ├──┼──┼─────┼───────┼────────────┴───┴─────────┴────────┼────────┤ │171 │213 │劉春金 │100 年9 月19日│ 已退單100年10月5日 已退單〈退款10萬元〉 │0元 │ ├──┼──┼─────┼───────┼────────────┬───┬─────────┬────────┼────────┤ │172 │209 │黃芷薰1 │100 年9 月26日│10萬元 │9月 │28萬498 元(見本院│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金訴卷二十九第230 │償(含左列之28萬│ │ │ │371 │黃芷薰2 │100年11月28日 │10萬元 │未在股│頁) │498 元)(見本院│ │ │ ├──┼─────┼───────┼────────────┤東名冊│ │金訴卷二十第88至│ │ │ │374 │黃芷薰3 │100年11月29日 │10萬元 │ │ │90頁,卷二十六第│ │ │ ├──┼─────┼───────┼────────────┤ │ │63頁) │ │ │ │378 │黃芷薰4 │100年11月30日 │10萬元 │ │ │ │ │ ├──┼──┼─────┼───────┼────────────┼───┼─────────┼────────┼────────┤ │173 │215 │周淑蘭 │100 年9 月27日│10萬元 │9月 │7 萬4,667 元(見本│7 萬4,667 元(見│2萬5,333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二十第│ │ │ │ │ │ │ │ │230 頁) │95、96頁) │ │ │ │ │ │ │ │ │ │備註: │ │ │ │ │ │ │ │ │ │其中5,000 元由張│ │ │ │ │ │ │ │ │ │彥騰代領(見本院│ │ │ │ │ │ │ │ │ │金訴卷二十一第 │ │ │ │ │ │ │ │ │ │219 頁)。 │ │ ├──┼──┼─────┼───────┼────────────┤ ├─────────┼────────┼────────┤ │174 │216 │徐睿琝1 │100 年9 月27日│10萬元 │ │12萬6,134 元(見本│1萬1,480元 │18萬8,520元 │ │ │ │(原名徐珮│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備註: │ │ │ │ │甄) │ │ │ │230 頁) │5,000 元(見本院│ │ │ ├──┼─────┼───────┼────────────┤ │ │金訴卷二十第103 │ │ │ │218 │徐睿琝 2 │100 年9 月28日│10萬元 │ │ │頁);至清償還款│ │ │ │ │ │ │ │ │ │單據所載之12萬 │ │ │ │ │ │ │ │ │ │1134元(見本院金│ │ │ │ │ │ │ │ │ │訴卷二十第104 頁│ │ │ │ │ │ │ │ │ │),依被害人意見│ │ │ │ │ │ │ │ │ │表陳述僅給付 │ │ │ │ │ │ │ │ │ │6,480 元,尚欠11│ │ │ │ │ │ │ │ │ │萬4,654 元(見本│ │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六第│ │ │ │ │ │ │ │ │ │21頁)。 │ │ ├──┼──┼─────┼───────┼────────────┤ ├─────────┼────────┼────────┤ │175 │219 │胡張月雲1 │100 年9 月28日│9 萬元(投資1 單位即10萬│ │51萬8,833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 │ │元-中秋抽獎1 萬元=實際│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51萬│ │ │ │ │ │ │投資9 萬元) │ │230 頁) │8,833 元)(見本│ │ │ ├──┼─────┼───────┼────────────┤ │ │院金訴卷二十第 │ │ │ │223 │胡張月雲2 │100 年9 月29日│9 萬5,000 元(投資1 單位│ │ │116 、117 頁,卷│ │ │ │ │ │ │即10萬元-中秋抽獎5,000 │ │ │二十六第56頁,卷│ │ │ │ │ │ │元=實際投資9 萬5,000 元│ │ │二十九第67、165 │ │ │ │ │ │ │) │ │ │頁) │ │ │ ├──┼─────┼───────┼────────────┼───┤ │ │ │ │ │281 │胡張月雲3 │100年10月16日 │10萬元 │10月 │ │ │ │ │ ├──┼─────┼───────┼────────────┤ │ │ │ │ │ │326 │胡張月雲4 │100 年11月3 日│9 萬8,000 元(投資1 單位│ │ │ │ │ │ │ │ │ │即10萬元-獎勵2,000 元=│ │ │ │ │ │ │ │ │ │實際投資9 萬8,000 元) │ │ │ │ │ │ ├──┼─────┼───────┼────────────┤ │ │ │ │ │ │327 │胡張月雲5 │100 年11月3 日│9 萬8,000 元(投資1 單位│ │ │ │ │ │ │ │ │ │即10萬元-獎勵2,000 元=│ │ │ │ │ │ │ │ │ │實際投資9 萬8,000 元) │ │ │ │ │ │ ├──┼─────┼───────┼────────────┤ │ │ │ │ │ │328 │胡張月雲6 │100 年11月3 日│9 萬8,000 元(投資1 單位│ │ │ │ │ │ │ │ │ │即10萬元-獎勵2,000 元=│ │ │ │ │ │ │ │ │ │實際投資9 萬8,000 元) │ │ │ │ │ │ ├──┼─────┼───────┼────────────┤ │ │ │ │ │ │329 │胡張月雲7 │100 年11月3 日│9 萬8,000 元(投資1 單位│ │ │ │ │ │ │ │ │ │即10萬元-獎勵2,000 元=│ │ │ │ │ │ │ │ │ │實際投資9 萬8,000 元) │ │ │ │ │ │ ├──┼─────┼───────┼────────────┤ │ │ │ │ │ │330 │胡張月雲8 │100 年11月3 日│9 萬8,000 元(投資1 單位│ │ │ │ │ │ │ │ │ │即10萬元-獎勵2,000 元=│ │ │ │ │ │ │ │ │ │實際投資9 萬8,000 元) │ │ │ │ │ │ ├──┼─────┼───────┼────────────┤ │ │ │ │ │ │331 │胡張月雲9 │100 年11月3 日│9 萬8,000 元(投資1 單位│ │ │ │ │ │ │ │ │ │即10萬元-獎勵2,000 元=│ │ │ │ │ │ │ │ │ │實際投資9 萬8,000 元) │ │ │ │ │ │ ├──┼─────┼───────┼────────────┤ │ │ │ │ │ │332 │胡張月雲10│100 年11月3 日│9 萬8,000 元(投資1 單位│ │ │ │ │ │ │ │ │ │即10萬元-獎勵2,000 元=│ │ │ │ │ │ │ │ │ │實際投資9 萬8,000 元) │ │ │ │ │ ├──┼──┼─────┼───────┼────────────┼───┼─────────┼────────┼────────┤ │176 │220 │薛紹平 │100 年9 月28日│9萬5,000元 │9月 │6 萬4,667 元(見本│6 萬4,667 元(見│3萬333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二十第│ │ │ │ │ │ │ │ │231 頁) │124 、125 頁) │ │ ├──┼──┼─────┼───────┼────────────┤ ├─────────┼────────┼────────┤ │177 │230 │羅喜妹 │100 年9 月30日│9 萬元(投資1 單位即10萬│ │1 萬1,500 元(見本│1 萬1,500 元(見│7萬8,500 元 │ │ │ │ │ │元-中秋抽獎1 萬元=實際│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二十第│ │ │ │ │ │ │投資9 萬元) │ │231 頁) │133 、134 頁) │ │ │ │ │ │ │ │ │ │備註: │ │ │ │ │ │ │ │ │ │其中5,000 元由張│ │ │ │ │ │ │ │ │ │秀琴代領〈無委託│ │ │ │ │ │ │ │ │ │書〉。 │ │ ├──┼──┼─────┼───────┼────────────┤ ├─────────┼────────┼────────┤ │178 │231 │林麗凰 │100 年9 月30日│9 萬5,000 元(投資1 單位│ │10萬8,167 元(見本│10萬8,167 元(見│6 萬6,833元 │ │ │ │ │ │即10萬元-中秋抽獎5,000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二十第│ │ │ │ │ │ │元=實際投資9 萬5,000 元│ │231 頁) │143 、144 頁) │ │ │ │ │ │ │) │ │備註: │備註: │ │ │ │ │ │ │ │ │序號231 林麗凰與 │其中1 萬元張家榮│ │ │ │ │ │ │ │ │324 陳品蓉合計。 │代領(見本院金訴│ │ │ │ │ │ │ │ │ │卷二十一第236 、│ │ │ │ │ │ │ │ │ │237 頁);9 萬 │ │ ├──┼──┼─────┼───────┼────────────┼───┤ │8,167 元由林麗凰│ │ │179 │324 │陳品蓉 │100 年11月1 日│8萬元 │10月 │ │單獨領取〈無委託│ │ │ │ │〈林麗凰〉│ │ │ │ │書〉。 │ │ ├──┼──┼─────┼───────┼────────────┤ ├─────────┼────────┼────────┤ │180 │235 │黃素櫻 │100 年10月3 日│10萬元 │ │7 萬3,000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7 萬│ │ │ │ │ │ │ │ │231 頁) │3,000 元)(見本│ │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第 │ │ │ │ │ │ │ │ │ │149 、150 頁,卷│ │ │ │ │ │ │ │ │ │二十九第39頁反面│ │ │ │ │ │ │ │ │ │) │ │ ├──┼──┼─────┼───────┼────────────┤ ├─────────┼────────┼────────┤ │181 │236 │楊日梅 │100 年10月3 日│10萬元 │ │6 萬9,000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6 萬│ │ │ │ │ │ │ │ │231 頁) │9,000 元)(見本│ │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第 │ │ │ │ │ │ │ │ │ │155 、156 、157 │ │ │ │ │ │ │ │ │ │頁,卷二十九第44│ │ │ │ │ │ │ │ │ │、75頁) │ │ ├──┼──┼─────┼───────┼────────────┴───┴─────────┴────────┼────────┤ │182 │414 │李世新 │100年12月23日 │100 年11月30日已退單〈已退款本院金訴卷二十第159 、160 頁〉 │0元 │ ├──┼──┼─────┼───────┼────────────┬───┬─────────┬────────┼────────┤ │183 │242 │宋家美1 │100 年10月5 日│10萬元 │10月 │13萬5,000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13萬│ │ │ │316 │宋家美2 │100年10月31日 │9 萬1,000 元(投資1 單位│ │231 頁) │5,000 元)(見本│ │ │ │ │ │ │即10萬元-獎勵6,000 元-│ │ │院金訴卷二十第 │ │ │ │ │ │ │扣抵3,000 元=實際投資9 │ │ │167 頁,卷二十六│ │ │ │ │ │ │萬1,000 元) │ │ │第45頁,卷二十九│ │ │ │ │ │ │ │ │ │第89、167 頁) │ │ ├──┼──┼─────┼───────┼────────────┤ ├─────────┼────────┼────────┤ │184 │243 │原嘉生 │100 年10月6 日│10萬元 │ │6 萬8,000 元(見本│6 萬8,000 元(見│3萬2,000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二十第│ │ │ │ │ │ │ │ │231 頁) │173 、174 、175 │ │ │ │ │ │ │ │ │ │頁,卷二十六第40│ │ │ │ │ │ │ │ │ │頁) │ │ │ │ │ │ │ │ │ │備註: │ │ │ │ │ │ │ │ │ │其中5,000 元由王│ │ │ │ │ │ │ │ │ │麗卿代領(見本院│ │ │ │ │ │ │ │ │ │金訴卷二十一第 │ │ │ │ │ │ │ │ │ │238 頁)。 │ │ ├──┼──┼─────┼───────┼────────────┤ ├─────────┼────────┼────────┤ │185 │244 │李語姍1 │100 年10月6 日│10萬元 │ │13萬3,000 元(見本│13萬3,000 元(見│4 萬9,000元 │ │ ├──┼─────┼───────┼────────────┼───┤院卷二十九第231 頁│本院卷二十第182 │ │ │ │426 │李語姍2 │101 年1 月3 日│8 萬2,000 元(投資1 單位│未在股│) │、183 頁) │ │ │ │ │ │ │即10萬元-直推獎金9,000 │東名冊│ │ │ │ │ │ │ │ │元-抽獎8,000 元-扣抵 │ │ │ │ │ │ │ │ │ │1,000 元=實際投資8 萬 │ │ │ │ │ │ │ │ │ │2,000 元) │ │ │ │ │ ├──┼──┼─────┼───────┼────────────┼───┼─────────┼────────┼────────┤ │186 │245 │董碧雲 │100 年10月7 日│10萬元 │10月 │11萬5,166 元(見本│11萬5,166 元(見│8 萬1,834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二十第│ │ │ │ │ │ │ │ │231 頁) │191 、192 、193 │ │ │ │ │ │ │ │ │備註: │、194 頁) │ │ │ │ │ │ │ │ │其中9 萬5,166 元序│備註: │ │ │ │ │ │ │ │ │號245 董碧雲與380 │①二人各領1 萬元│ │ │ │ │ │ │ │ │李發旺合計。 │;其中1 萬元由李│ │ ├──┼──┼─────┼───────┼────────────┼───┤ │宜桓代領(見本院│ │ │187 │380 │李發旺 │100年11月30日 │9 萬7,000 元(投資1 單位│未在股│ │金訴卷二十一第 │ │ │ │ │ │ │即10萬元-摸彩3,000 元=│東名冊│ │239 頁);二人合│ │ │ │ │ │ │實際投資9 萬7,000 元) │ │ │領8萬5,166 元。 │ │ │ │ │ │ │ │ │ │②董碧雲部分 │ │ │ │ │ │ │ │ │ │被害人意見表陳述│ │ │ │ │ │ │ │ │ │:投資金額已全獲│ │ │ │ │ │ │ │ │ │清償(見本院金訴│ │ │ │ │ │ │ │ │ │卷二十六第80頁)│ │ │ │ │ │ │ │ │ │。 │ │ ├──┼──┼─────┼───────┼────────────┼───┼─────────┼────────┼────────┤ │188 │247 │李友竹 │100 年10月8 日│10萬元 │10月 │7 萬667 元(見本院│0元 │10萬元 │ │ │ │ │ │ │ │金訴卷二十九第231 │備註: │ │ │ │ │ │ │ │ │頁) │張優邦主張於107 │ │ │ │ │ │ │ │ │ │年7 月12日給付和│ │ │ │ │ │ │ │ │ │解金額,然內無證│ │ │ │ │ │ │ │ │ │據可資證明(見本│ │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 │ │ │ │ │ │ │ │231 頁)。 │ │ ├──┼──┼─────┼───────┼────────────┤ ├─────────┼────────┼────────┤ │189 │249 │蔡佩玲 │100 年10月8 日│10萬元 │ │6 萬8,667 元(見本│6 萬8,667 元(見│3萬1,333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二十第│ │ │ │ │ │ │ │ │232 頁) │204 頁) │ │ ├──┼──┼─────┼───────┼────────────┤ ├─────────┼────────┼────────┤ │190 │252 │王雅齡 │100年10月11日 │9 萬5,000 元(投資1 單位│ │7 萬667 元(見本院│7 萬667 元(見本│2 萬4,333元 │ │ │ │〈王昱晴〉│ │即10萬元-中秋抽獎5,000 │ │金訴卷二十九第232 │院金訴卷二十第 │ │ │ │ │ │ │元=實際投資9 萬5,000 元│ │頁) │210 、211 頁) │ │ │ │ │ │ │) │ │ │備註: │ │ │ │ │ │ │ │ │ │其中5,000 元由張│ │ │ │ │ │ │ │ │ │月香代領〈無委託│ │ │ │ │ │ │ │ │ │書〉。 │ │ ├──┼──┼─────┼───────┼────────────┤ ├─────────┼────────┼────────┤ │191 │253 │葉榮安1 │100年10月11日 │10萬元 │ │12萬167 元(見本院│12萬167 元(見本│7 萬4,833元 │ │ ├──┼─────┼───────┼────────────┤ │金訴卷二十九第232 │院金訴卷二十第 │ │ │ │292 │葉榮安2 │100年10月21日 │9 萬5,000 元(投資1 單位│ │頁) │219 、220 頁,卷│ │ │ │ │ │ │即10萬元-抽獎5,000 元=│ │ │二十六第43頁) │ │ │ │ │ │ │實際投資9 萬5,000 元) │ │ │ │ │ │ │ │ │ │ │ │ │ │ │ ├──┼──┼─────┼───────┼────────────┤ ├─────────┼────────┼────────┤ │192 │261 │陳蘭鳳1 │100年10月13日 │10萬元 │ │19萬9,333 元(見本│19萬9,333 元(見│39萬8,667 元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二十第│ │ │ │361 │陳蘭鳳2 │100年11月24日 │8 萬9,000 元(投資1 單位│11月 │232 頁) │227 頁) │ │ │ │ │ │ │即10萬元-直推獎金9,000 │ │ │ │ │ │ │ │ │ │元-值日2,000 元=實際投│ │ │ │ │ │ │ │ │ │資8 萬9,000 元) │ │ │ │ │ │ ├──┼─────┼───────┼────────────┤ │ │ │ │ │ │363 │陳蘭鳳3 │100年11月25日 │8 萬9,000 元(投資1 單位│ │ │ │ │ │ │ │ │ │即10萬元-直推獎金9,000 │ │ │ │ │ │ │ │ │ │元-值日2,000 元=實際投│ │ │ │ │ │ │ │ │ │資8 萬9,000 元) │ │ │ │ │ │ ├──┼─────┼───────┼────────────┼───┤ │ │ │ │ │ -- │陳蘭鳳 │101年2月21日 │10萬元(見本院金訴卷五第│未在股│ │ │ │ │ │ │ │ │121 頁) │東名冊│ │ │ │ │ │ ├─────┼───────┼────────────┤ │ │ │ │ │ │ │陳蘭鳳 │101年2月7日 │12萬元(見本院金訴卷五第│ │ │ │ │ │ │ │ │ │124 頁) │ │ │ │ │ │ │ ├─────┼───────┼────────────┤ │ │ │ │ │ │ │陳蘭鳳 │101年2月16日 │10萬元(見本院金訴卷五第│ │ │ │ │ │ │ │ │ │125 頁) │ │ │ │ │ ├──┼──┼─────┼───────┼────────────┴───┴─────────┴────────┼────────┤ │193 │262 │陳軒平 │100年10月13日 │ 100年11月9日已退件〈已退款本院金訴卷二十229頁〉 │0元 │ ├──┼──┼─────┼───────┼────────────┬───┬─────────┬────────┼────────┤ │194 │264 │林晏平 │100年10月13日 │10萬元 │10月 │7 萬2,333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7 萬│ │ │ │ │ │ │ │ │232 頁) │2,333 元)(見本│ │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第 │ │ │ │ │ │ │ │ │ │234 頁,卷二十九│ │ │ │ │ │ │ │ │ │第69頁) │ │ ├──┼──┼─────┼───────┼────────────┤ ├─────────┼────────┼────────┤ │195 │265 │李姲嬅1 │100年10月13日 │10萬元 │ │17萬6,000 元(見本│17萬6,000 元(見│12萬4,000元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二十第│ │ │ │266 │李姲嬅2 │100年10月14日 │10萬元 │ │232 頁) │241 頁) │ │ │ ├──┼─────┼───────┼────────────┤ │ │ │ │ │ │267 │李姲嬅3 │100年10月15日 │10萬元 │ │ │ │ │ ├──┼──┼─────┼───────┼────────────┤ ├─────────┼────────┼────────┤ │196 │268 │連己燕 │100年10月13日 │10萬元 │ │7 萬4,333 元(見本│7 萬4,333 元(見│2萬5,667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二十第│ │ │ │ │ │ │ │ │232 頁) │247 、248 頁) │ │ ├──┼──┼─────┼───────┼────────────┤ ├─────────┼────────┼────────┤ │197 │273 │吳香蘭 │100年10月14日 │10萬元 │ │6 萬1,167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6 萬│ │ │ │ │ │ │ │ │232 頁) │1,167 元)(見本│ │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第 │ │ │ │ │ │ │ │ │ │254 頁,卷二十六│ │ │ │ │ │ │ │ │ │第59頁) │ │ ├──┼──┼─────┼───────┼────────────┤ ├─────────┼────────┼────────┤ │198 │279 │鍾鉛來 │100年10月15日 │10萬元 │ │33萬6,666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33萬│ │ │199 │280 │鍾劉玉蘭1 │100年10月15日 │10萬元 │ │233 頁) │6,666 元)(見本│ │ │ ├──┼─────┼───────┼────────────┤ │ │院金訴卷二十第 │ │ │ │287 │鍾劉玉蘭2 │100年10月16日 │10萬元 │ │ │262 、263 頁,卷│ │ │ ├──┼─────┼───────┼────────────┤ │ │二十六第39、40頁│ │ │ │306 │鍾劉玉蘭3 │100年10月27日 │9 萬8,000 元(投資1 單位│ │ │) │ │ │ │ │ │ │即10萬元-獎勵2,000 元=│ │ │ │ │ │ │ │ │ │實際投資9 萬8,000 元) │ │ │ │ │ │ ├──┼─────┼───────┼────────────┤ │ │ │ │ │ │307 │鍾劉玉蘭4 │100年10月28日 │9 萬8,000 元(投資1 單位│ │ │ │ │ │ │ │ │ │即10萬元-獎勵2,000 元=│ │ │ │ │ │ │ │ │ │實際投資9 萬8,000 元) │ │ │ │ │ ├──┼──┼─────┼───────┼────────────┤ ├─────────┼────────┼────────┤ │200 │293 │鍾有鳳 │100年10月21日 │10萬元 │ │7 萬3,000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7 萬│ │ │ │ │ │ │ │ │233 頁) │3,000 元)(見本│ │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第 │ │ │ │ │ │ │ │ │ │268 頁,卷二十六│ │ │ │ │ │ │ │ │ │第60頁) │ │ ├──┼──┼─────┼───────┼────────────┤ ├─────────┼────────┼────────┤ │201 │297 │呂劉慎1 │100年10月25日 │9 萬8,000 元(投資1 單位│ │14萬6,333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 │ │即10萬元-紅包2,000 元=│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14萬│ │ │ │ │ │ │實際投資9 萬8,000 元) │ │233 頁) │6,333 元)(見本│ │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第 │ │ │ ├──┼─────┼───────┼────────────┼───┤ │276 頁,卷二十九│ │ │ │372 │呂劉慎2 │100年11月29日 │8 萬8,000 元(投資1 單位│未在股│ │第61、169 頁) │ │ │ │ │ │ │即10萬元-直推獎金9,000 │東名冊│ │ │ │ │ │ │ │ │元-摸彩3,000 元=實際投│ │ │ │ │ │ │ │ │ │資8 萬8,000 元) │ │ │ │ │ ├──┼──┼─────┼───────┼────────────┼───┼─────────┼────────┼────────┤ │202 │298 │鄭春蘭 │100年10月25日 │10萬元 │10月 │7 萬4,333 元(見本│0 元。尚欠7 萬 │10萬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4,333 元,即未給│ │ │ │ │ │ │ │ │233 頁) │付和解金額(見本│ │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 │ │ │ │ │ │ │ │233 頁) │ │ ├──┼──┼─────┼───────┼────────────┤ ├─────────┼────────┼────────┤ │203 │299 │江貴美 │100年10月25日 │10萬元 │ │7 萬6,333 元(見本│7 萬6,333 元(見│2萬3,667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二十第│ │ │ │ │ │ │ │ │233 頁) │287 頁,卷二十九│ │ │ │ │ │ │ │ │ │第52頁) │ │ ├──┼──┼─────┼───────┼────────────┤ ├─────────┼────────┼────────┤ │204 │302 │游彥松 │100年10月26日 │9 萬8,000 元(投資1 單位│ │0 元(見本院金訴卷│0 元(見本院金訴│9萬8,000元 │ │ │ │〈黃慧文〉│ │即10萬元-獎勵2,000 元=│ │二十九第233 頁) │卷二十九第233 頁│ │ │ │ │ │ │實際投資9 萬8,000 元) │ │〈備註:溢領33元〉│) │ │ ├──┼──┼─────┼───────┼────────────┤ ├─────────┼────────┼────────┤ │205 │303 │孫羅軍 │100年10月26日 │9 萬8,000 元(投資1 單位│ │7 萬4,667 元(見本│7 萬4,667 元(見│2 萬3,333元 │ │ │ │ │ │即10萬元-獎勵2,000 元=│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二十一│ │ │ │ │ │ │實際投資9 萬8,000 元) │ │233 頁) │第7 頁) │ │ ├──┼──┼─────┼───────┼────────────┤ ├─────────┼────────┼────────┤ │206 │304 │邱馨瑩 │100年10月26日 │9 萬8,000 元(投資1 單位│ │7 萬4,667 元(見本│0 元。尚欠7 萬 │9萬8,000元 │ │ │ │ │ │即10萬元-獎勵2,000 元=│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4,667 元,即未給│ │ │ │ │ │ │實際投資9 萬8,000 元)未│ │233 頁) │付和解金額(見本│ │ │ │ │ │ │附證據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 │ │ │ │ │ │ │ │233 頁) │ │ ├──┼──┼─────┼───────┼────────────┤ ├─────────┼────────┼────────┤ │207 │305 │陳帶妹 │100年10月27日 │9 萬8,000 元(投資1 單位│ │7 萬5,000 元(見本│7 萬5,000 元(見│2 萬3,000元 │ │ │ │ │ │即10萬元-獎勵2,000 元=│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二十一│ │ │ │ │ │ │實際投資9 萬8,000 元) │ │233 頁) │第18、19頁) │ │ ├──┼──┼─────┼───────┼────────────┤ ├─────────┼────────┼────────┤ │208 │314 │洪銘媛 │100年10月31日 │9 萬8,000 元(投資1 單位│ │5 萬2,333 元(見本│5 萬2,333 元(見│4 萬5,667元 │ │ │ │ │ │即10萬元-獎勵2,000 元=│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二十一│ │ │ │ │ │ │實際投資9 萬8,000 元) │ │233 頁) │第26、27頁) │ │ ├──┼──┼─────┼───────┼────────────┤ ├─────────┼────────┼────────┤ │209 │320 │呂惠娟 │100年10月31日 │9 萬8,000 元(投資1 單位│ │7 萬4,333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 │ │即10萬元-獎勵2,000 元=│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7 萬│ │ │ │ │ │ │實際投資9 萬8,000 元) │ │233 頁) │4,333 元)(見本│ │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一第│ │ │ │ │ │ │ │ │ │34頁,卷二十九第│ │ ├──┼──┼─────┼───────┼────────────┤ ├─────────┼────────┼────────┤ │210 │321 │邱鈺閔 │100年10月31日 │9 萬8,000 元(投資1 單位│ │7 萬333 元(見本院│7 萬333 元(見本│2 萬7,667元 │ │ │ │ │ │即10萬元-獎勵2,000 元=│ │金訴卷二十九第234 │院金訴卷二十一第│ │ │ │ │ │ │實際投資9 萬8,000 元) │ │頁) │40至42頁) │ │ │ │ │ │ │ │ │ │備註: │ │ │ │ │ │ │ │ │ │其中5,000 元由張│ │ │ │ │ │ │ │ │ │月香代領〈無委託│ │ │ │ │ │ │ │ │ │書〉。 │ │ ├──┼──┼─────┼───────┼────────────┼───┼─────────┼────────┼────────┤ │211 │334 │陳秋香 │100 年11月9 日│10萬元 │11月 │8 萬3,333 元(見本│0元 │10萬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備註: │ │ │ │ │ │ │ │ │234 頁) │張優邦主張於107 │ │ │ │ │ │ │ │ │ │年7 月12日給付和│ │ │ │ │ │ │ │ │ │解金,然卷內無證│ │ │ │ │ │ │ │ │ │據可資佐證(見本│ │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 │ │ │ │ │ │ │ │234 頁)。 │ │ ├──┼──┼─────┼───────┼────────────┤ ├─────────┼────────┼────────┤ │212 │336 │呂少敏 │100年11月12日 │10萬元 │ │8 萬333 元(見本院│8 萬333 元(見本│1萬9,667元 │ │ │ │ │ │ │ │金訴卷二十九第234 │院金訴卷二十一第│ │ │ │ │ │ │ │ │頁) │51頁,卷二十六第│ │ │ │ │ │ │ │ │ │44頁) │ │ ├──┼──┼─────┼───────┼────────────┤ ├─────────┼────────┼────────┤ │213 │337 │陳顏秀蓮 │100年11月14日 │10萬元 │ │6 萬7,000 元(見本│6 萬3,700 元(見│3萬6,300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二十一│ │ │ │ │ │ │ │ │234 頁) │第56至58頁) │ │ │ │ │ │ │ │ │ │備註: │ │ │ │ │ │ │ │ │ │其中3 萬元由范秀│ │ │ │ │ │ │ │ │ │玉代領(見本院卷│ │ │ │ │ │ │ │ │ │二十一第241 頁)│ │ │ │ │ │ │ │ │ │。 │ │ ├──┼──┼─────┼───────┼────────────┤ ├─────────┼────────┼────────┤ │214 │338 │邱桂蘭 │100年11月15日 │9 萬1,000 元(投資1 單位│ │6 萬6,333 元(見本│6 萬6,333 元(見│2 萬4,667元 │ │ │ │ │ │即10萬元-秒殺9,000 元=│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二十一│ │ │ │ │ │ │實際投資9 萬1,000 元) │ │234 頁) │第64、65頁) │ │ │ │ │ │ │ │ │ │備註: │ │ │ │ │ │ │ │ │ │其中5,000 元由張│ │ │ │ │ │ │ │ │ │月香代領(見本院│ │ │ │ │ │ │ │ │ │金訴卷二十一第 │ │ │ │ │ │ │ │ │ │222 頁)。 │ │ ├──┼──┼─────┼───────┼────────────┤ ├─────────┼────────┼────────┤ │215 │340 │張麗香 │100年11月16日 │9 萬1,000 元(投資1 單位│ │7 萬6,667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 │ │即10萬元-秒殺9,000 元=│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7 萬│ │ │ │ │ │ │實際投資9 萬1,000 元) │ │234 頁) │6,667 元)(見本│ │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一第│ │ │ │ │ │ │ │ │ │71頁,金訴卷二十│ │ │ │ │ │ │ │ │ │九第90、171 頁)│ │ ├──┼──┼─────┼───────┼────────────┤ ├─────────┼────────┼────────┤ │216 │342 │劉文榮 │100年11月16日 │9 萬1,000 元(投資1 單位│ │7 萬6,667 元(見本│7 萬6,667 元(見│1 萬4,333元 │ │ │ │ │ │即10萬元-秒殺9,000 元=│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二十一│ │ │ │ │ │ │實際投資9 萬1,000 元) │ │234 頁) │第77頁) │ │ ├──┼──┼─────┼───────┼────────────┴───┴─────────┴────────┼────────┤ │217 │344 │陳華娘1 │100年11月16日 │ 100年11月28日已退單〈已退款本院金訴卷二十一第79頁〉 │0元 │ │ ├──┼─────┼───────┤ │ │ │ │345 │陳華娘2 │100年11月17日 │ │ │ │ ├──┼─────┼───────┤ │ │ │ │347 │陳華娘3 │100年11月18日 │ │ │ ├──┼──┼─────┼───────┼────────────┬───┬─────────┬────────┼────────┤ │218 │346 │王桂花 │100年11月17日 │10萬元 │11月 │8 萬2,000 元(見本│8 萬2,000 元(見│1萬8,000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二十一│ │ │ │ │ │ │ │ │234 頁) │第84頁) │ │ ├──┼──┼─────┼───────┼────────────┤ ├─────────┼────────┼────────┤ │219 │349 │施美華 │100年11月21日 │9 萬1,000 元(投資1 單位│ │7 萬4,333 元(見本│7 萬4,333 元(見│1 萬6,667元 │ │ │ │ │ │即10萬元-秒殺9,000 元=│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二十一│ │ │ │ │ │ │實際投資9 萬1,000 元) │ │234 頁) │第90頁) │ │ ├──┼──┼─────┼───────┼────────────┴───┴─────────┴────────┼────────┤ │220 │351 │張秀英1 │100年11月22日 │ 101年2月17日已退單〈已退款本院金訴卷二十一第96頁〉 │0元 │ │ ├──┼─────┼───────┤ │ │ │ │354 │張秀英2 │100年11月23日 │ │ │ ├──┼──┼─────┼───────┼───────────────────────────────────┼────────┤ │221 │353 │劉勇延 │100年11月22日 │ 101年1月7日已退單〈已退款本院金訴卷二十一第98頁〉 │0元 │ ├──┼──┼─────┼───────┼────────────┬───┬─────────┬────────┼────────┤ │222 │355 │姚采瑄 │100年11月23日 │10萬元 │11月 │8 萬6,000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8 萬│ │ │ │ │ │ │ │ │234 頁) │6,000 元)(見本│ │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一第│ │ │ │ │ │ │ │ │ │104 、105 、106 │ │ │ │ │ │ │ │ │ │頁,卷二十六第76│ │ │ │ │ │ │ │ │ │頁) │ │ ├──┼──┼─────┼───────┼────────────┤ ├─────────┼────────┼────────┤ │223 │358 │李宜桓1 │100年11月23日 │9 萬8,000 元(投資1 單位│ │17萬2,333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 │ │即10萬元-值日2,000 元=│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17萬│ │ │ │ │ │ │實際投資9 萬8,000 元) │ │235 頁) │2,333 元)(見本│ │ │ ├──┼─────┼───────┼────────────┼───┤ │院金訴卷二十一第│ │ │ │379 │李宜桓2 │100年11月30日 │10萬元 │未在股│ │111 至113 頁,卷│ │ │ │ │ │ │ │東名冊│ │二十六第77頁) │ │ ├──┼──┼─────┼───────┼────────────┼───┼─────────┼────────┼────────┤ │224 │364 │黃文弄1 │100年11月25日 │9 萬5,000 元(投資1 單位│11月 │24萬5,334 元(見本│22萬4,334 元(見│55萬9,666元 │ │ │ │ │ │即10萬元-抽獎5,000 元=│ │院卷二十九第235 頁│本院卷二十一第12│ │ │ │ │ │ │實際投資9 萬5,000 元) │ │) │3 、124 頁) │ │ │ ├──┼─────┼───────┼────────────┼───┤ │ │ │ │ │403 │黃文弄2 │100年12月20日 │9 萬8,000 元(投資1 單位│未在股│ │ │ │ │ │ │ │ │即10萬元-紅包2,000 元=│東名冊│ │ │ │ │ │ │ │ │實際投資9 萬8,000 元) │ │ │ │ │ │ ├──┼─────┼───────┼────────────┤ │ │ │ │ │ │420 │黃文弄3 │100年12月29日 │9 萬7,000 元(投資1 單位│ │ │ │ │ │ │ │ │ │即10萬元-紅包3,000 元=│ │ │ │ │ │ │ │ │ │實際投資9 萬7,000 元) │ │ │ │ │ │ ├──┼─────┼───────┼────────────┤ │ │ │ │ │ │421 │黃文弄4 │100年12月30日 │9 萬7,000 元(投資1 單位│ │ │ │ │ │ │ │ │ │即10萬元-紅包3,000 元=│ │ │ │ │ │ │ │ │ │實際投資9 萬7,000 元) │ │ │ │ │ │ ├──┼─────┼───────┼────────────┤ │ │ │ │ │ │422 │黃文弄5 │100年12月31日 │9 萬7,000 元(投資1 單位│ │ │ │ │ │ │ │ │ │即10萬元-紅包3,000 元=│ │ │ │ │ │ │ │ │ │實際投資9 萬7,000 元) │ │ │ │ │ │ ├──┼─────┼───────┼────────────┼───┼─────────┤ │ │ │ │ - │黃雪花 │101年2月11日 │30萬(見102 年度偵字第 │ │ │ │ │ │ │ │(黃文弄之│ │2162號卷一第97頁反面) │ │ │ │ │ │ │ │女) │ │ │ │ │ │ │ ├──┼──┼─────┼───────┼────────────┼───┼─────────┼────────┼────────┤ │225 │365 │許武熾改為│100年11月25日 │8 萬9,000 元(投資1 單位│11月 │18萬8,167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鄭秀英1 │ │即10萬元-直推獎金9,000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18萬│ │ │ │ │ │ │元-紅包2,000 元=實際投│ │235 頁) │8,167 元)(見本│ │ │ │ │ │ │資8 萬9,000 元) │ │ │院金訴卷二十一第│ │ │ ├──┼─────┼───────┼────────────┼───┤ │133 頁,卷二十九│ │ │ │384 │許武熾改為│100年11月30日 │8 萬8,000 元(投資1 單位│未在股│ │第45、86、146 頁│ │ │ │ │鄭秀英2 │ │即10萬元-直推獎金9,000 │東名冊│ │) │ │ │ │ │ │ │元-摸彩3,000 元=實際投│ │ │ │ │ │ │ │ │ │資8 萬8,000 元) │ │ │ │ │ │ ├──┼─────┼───────┼────────────┤ │ │ │ │ │ │413 │許淑貞改為│100年12月23日 │8 萬6,000 元(投資1 單位│ │ │ │ │ │ │ │鄭秀英3 │ │即10萬元-直推獎金9,000 │ │ │ │ │ │ │ │ │ │元-抽獎5,000 元=實際投│ │ │ │ │ │ │ │ │ │資8 萬6,000 元) │ │ │ │ │ │ ├──┼─────┼───────┼────────────┤ │ │ │ │ │ │ -- │鄭秀英 │101年2月16日 │6 萬6,500 元(見本院金訴│ │ │ │ │ │ │ │ │ │卷五第112 頁) │ │ │ │ │ │ │ │ ├───────┼────────────┤ │ │ │ │ │ │ │ │101年2月13日 │6 萬6,500 元(見本院金訴│ │ │ │ │ │ │ │ │ │卷五第113 頁) │ │ │ │ │ │ │ │ ├───────┼────────────┤ │ │ │ │ │ │ │ │101年2月21日 │6 萬6,500 元(見本院金訴│ │ │ │ │ │ │ │ │ │卷五第114 頁) │ │ │ │ │ │ │ │ ├───────┼────────────┤ │ │ │ │ │ │ │ │不詳日期 │6 萬6,500 元(見本院金訴│ │ │ │ │ │ │ │ │ │卷五第115 頁) │ │ │ │ │ │ │ │ ├───────┼────────────┤ │ │ │ │ │ │ │ │不詳日期 │4 萬1,500 元(見本院金訴│ │ │ │ │ │ │ │ │ │卷五第116 、129 至135 頁│ │ │ │ │ │ │ │ │ │) │ │ │ │ │ │ │ │ │ │備註: │ │ │ │ │ │ │ │ │ │龍銀天下鑽石專案 │ │ │ │ │ ├──┼──┼─────┼───────┼────────────┤ ├─────────┼────────┼────────┤ │226 │373 │陳英海1 │100年11月29日 │8 萬8,000 元(投資1 單位│ │14萬8,666 元(見本│14萬8,666 元(見│2 萬7,334元 │ │ │ │ │ │即10萬元-直推獎金9,000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二十一│ │ │ │ │ │ │元-摸彩3,000 元=實際投│ │235 頁) │第140 頁) │ │ │ │ │ │ │資8 萬8,000 元) │ │ │ │ │ │ ├──┼─────┼───────┼────────────┤ │ │ │ │ │ │377 │陳英海2 │100年11月30日 │8 萬8,000 元(投資1 單位│ │ │ │ │ │ │ │ │ │即10萬元-直推獎金9,000 │ │ │ │ │ │ │ │ │ │元-摸彩3,000 元=實際投│ │ │ │ │ │ │ │ │ │資8 萬8,000 元) │ │ │ │ │ ├──┼──┼─────┼───────┼────────────┤ ├─────────┼────────┼────────┤ │227 │376 │黃詹秋凰 │100年11月30日 │9 萬1,000 元(投資1 單位│ │7 萬7,333 元(見本│7 萬7,333 元(見│1 萬3,667元 │ │ │ │ │ │即10萬元-直推獎金9,000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二十一│ │ │ │ │ │ │元=實際投資9 萬1,000 元│ │235 頁) │第146 頁) │ │ │ │ │ │ │) │ │ │ │ │ ├──┼──┼─────┼───────┼────────────┤ ├─────────┼────────┼────────┤ │228 │382 │謝王貴香 │100年11月30日 │9 萬7,000 元(投資1 單位│ │8 萬5,333 元(見本│8 萬5,333 元(見│1 萬1,667元 │ │ │ │ │ │即10萬元-抽獎3,000 元=│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二十一│ │ │ │ │ │ │實際投資9 萬7,000 元) │ │235 頁) │第152 、153 、 │ │ │ │ │ │ │ │ │ │154 頁) │ │ │ │ │ │ │ │ │ │備註: │ │ │ │ │ │ │ │ │ │其中5,000 元由劉│ │ │ │ │ │ │ │ │ │秀英代領〈無委託│ │ │ │ │ │ │ │ │ │書〉。 │ │ ├──┼──┼─────┼───────┼────────────┤ ├─────────┼────────┼────────┤ │229 │385 │林君郁 │100 年11月2 日│10萬元 │ │8 萬2,000 元(見本│0 元。尚欠8 萬 │10萬元 │ │ │ │ │ │ │ │院卷二十九第235 頁│2,000 元,即未給│ │ │ │ │ │ │ │ │) │付和解金額(見本│ │ │ │ │ │ │ │ │ │院卷二十九第235 │ │ │ │ │ │ │ │ │ │頁) │ │ ├──┼──┼─────┼───────┼────────────┤ ├─────────┼────────┼────────┤ │230 │387 │梅迺琦 │100 年11月2 日│9 萬元(投資1 單位即10萬│ │7 萬1,000 元(見本│7 萬1,000 元(見│1萬9,000 元 │ │ │ │〈蔡秀望〉│ │元-直推獎金1 萬元=實際│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二十一│ │ │ │ │ │ │投資9 萬元) │ │235 頁) │第163 頁) │ │ ├──┼──┼─────┼───────┼────────────┤ ├─────────┼────────┼────────┤ │231 │388 │張正雄1 │100年11月30日 │9 萬1,000 元(投資1 單位│ │16萬1,833 元(見本│16萬1,833 元(見│2 萬9,167元 │ │ │ │ │ │即10萬元-直推獎金9,000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二十一│ │ │ │ │ │ │元=實際投資9 萬1,000 元│ │236 頁) │第169 頁) │ │ │ │ │ │ │) │ │ │ │ │ │ ├──┼─────┼───────┼────────────┤ │ │ │ │ │ │415 │張正雄2 │100 年12月9 日│10萬元 │ │ │ │ │ ├──┼──┼─────┼───────┼────────────┤ ├─────────┼────────┼────────┤ │232 │389 │楊林春輝1 │100 年12月3 日│10萬元 │ │14萬8,833 元(見本│14萬8,833 元(見│5萬1,167元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二十一│ │ │ │390 │楊林春輝2 │100 年12月4 日│10萬元 │ │236 頁) │第174 頁) │ │ ├──┼──┼─────┼───────┼────────────┤ ├─────────┼────────┼────────┤ │233 │394 │林邱寶珠1 │100 年12月6 日│8 萬8,000 元(投資1 單位│ │14萬9,667 元(見本│14萬9,667 元(見│2 萬4,333元 │ │ │ │ │ │即10萬元-直推獎金9,000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二十一│ │ │ │ │ │ │元-抽獎3,000 元=實際投│ │236 頁) │第180 、181 頁)│ │ │ │ │ │ │資8 萬8,000 元) │ │ │備註: │ │ │ ├──┼─────┼───────┼────────────┤ │ │其中5,000 元由張│ │ │ │417 │林邱寶珠2 │100年12月29日 │8 萬6,000 元(投資1 單位│ │ │月香代領;14萬 │ │ │ │ │ │ │即10萬元-直推獎金9,000 │ │ │4,667 元由劉靜蓉│ │ │ │ │ │ │元-紅包5,000 元=實際投│ │ │代領〈皆無委託書│ │ │ │ │ │ │資8 萬6,000 元) │ │ │〉。 │ │ ├──┼──┼─────┼───────┼────────────┤ ├─────────┼────────┼────────┤ │234 │396 │紀金連 │100年12月17日 │10萬元 │ │9 萬2,000 元(見本│9 萬2,000 元(見│8,000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二十一│ │ │ │ │ │ │ │ │236 頁) │第185 頁) │ │ ├──┼──┼─────┼───────┼────────────┤ ├─────────┼────────┼────────┤ │235 │399 │張修雯 │100 年12月9 日│8 萬9,000 元(投資1 單位│ │8 萬1,000 元(見本│8 萬1,000 元(見│9,000 元 │ │ │ │ │ │即10萬元-直推獎金9,000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二十一│ │ │ │ │ │ │元-值日2,000 元=實際投│ │236 頁) │第189 頁) │ │ │ │ │ │ │資8 萬9,000 元) │ │ │ │ │ ├──┼──┼─────┼───────┼────────────┤ ├─────────┼────────┼────────┤ │236 │411 │宋葉秀英1 │100年12月23日 │8 萬9,000 元(投資1 單位│ │22萬5,667 元(見本│22萬5,667 元(見│3 萬5,333元 │ │ │ │ │ │即10萬元-直推獎金9,000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二十一│ │ │ │ │ │ │元-紅包2,000 元=實際投│ │236 頁) │第196 頁) │ │ │ │ │ │ │資8 萬9,000 元) │ │ │ │ │ │ ├──┼─────┼───────┼────────────┤ │ │ │ │ │ │412 │宋葉秀英2 │100年12月24日 │8 萬9,000 元(投資1 單位│ │ │ │ │ │ │ │ │ │即10萬元-直推獎金9,000 │ │ │ │ │ │ │ │ │ │元-紅包2,000 元=實際投│ │ │ │ │ │ │ │ │ │資8 萬9,000 元) │ │ │ │ │ │ ├──┼─────┼───────┼────────────┤ │ │ │ │ │ │427 │宋葉秀英3 │101 年1 月3 日│8 萬3,000 元(投資1 單位│ │ │ │ │ │ │ │ │ │即10萬元-直推獎金9,000 │ │ │ │ │ │ │ │ │ │元-抽獎8,000 元=實際投│ │ │ │ │ │ │ │ │ │資8 萬3,000 元) │ │ │ │ │ ├──┼──┼─────┼───────┼────────────┤ ├─────────┼────────┼────────┤ │237 │418 │曾美月 │100年12月29日 │9 萬7,000 元(投資1 單位│ │9 萬1,000 元(見本│9 萬1,000 元(見│6,000元 │ │ │ │ │ │即10萬元-紅包3,000 元=│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二十一│ │ │ │ │ │ │實際投資9 萬7,000 元) │ │236 頁) │第201 頁) │ │ ├──┼──┼─────┼───────┼────────────┤ ├─────────┼────────┼────────┤ │238 │424 │羅淑芬1 │101 年1 月2 日│8 萬5,000 元(投資1 單位│ │12萬8,167 元(見本│投資金額已全額清│0元 │ │ │ │ │ │即10萬元-直推獎金9,000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償(含左列之12萬│ │ │ │ │ │ │元-抽獎6,000 元=實際投│ │236 頁) │8,167 元)(見本│ │ │ │ │ │ │資8 萬5,000 元) │ │ │院金訴卷二十一第│ │ │ ├──┼─────┼───────┼────────────┤ │ │207 至209 頁,卷│ │ │ │425 │羅淑芬2 │101 年1 月3 日│8 萬5,000 元(投資1 單位│ │ │二十六第42頁,卷│ │ │ │ │ │ │即10萬元-直推獎金9,000 │ │ │二十九第39、73、│ │ │ │ │ │ │元-抽獎6,000 元=實際投│ │ │144 頁) │ │ │ │ │ │ │資8 萬5,000 元) │ │ │ │ │ │ │ ├─────┼───────┼────────────┼───┤ │ │ │ │ │ │羅淑芬 │101年2月間 │36萬元(見本院金訴卷五第│ │ │ │ │ │ │ │ │ │97頁及反面) │ │ │ │ │ │ │ │ │ │備註: │ │ │ │ │ │ │ │ │ │大中國龍銀天下開發案 │ │ │ │ │ ├──┼──┼─────┼───────┼────────────┤ ├─────────┼────────┼────────┤ │239 │428 │邱清雄 │101 年1 月4 日│10萬元 │ │8 萬7,333 元(見本│8 萬7,333 元(見│1萬2,667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二十一│ │ │ │ │ │ │ │ │236 頁) │第213 頁) │ │ ├──┼──┼─────┼───────┼────────────┤ ├─────────┼────────┼────────┤ │240 │429 │李鳳霞 │101 年1 月10日│10萬元 │ │8 萬7,333 元(見本│8 萬,7333 元(見│1萬2,667元 │ │ │ │ │ │ │ │院金訴卷二十九第 │本院金訴卷二十一│ │ │ │ │ │ │ │ │236 頁) │第217 頁) │ │ ├──┴──┴─────┴───────┼─────────┬──┴───┴─────────┼────────┼────────┤ │ 合計 │4,931萬7,500元 │ -- │3,444 萬8,946元 │1,486 萬8,554元 │ └───────────────────┴─────────┴────────────────┴────────┴────────┘ 【附表二】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卷證所在頁數 │ ├──┼────────────────────┼───┼───────┼───────────────────────────────┤ │1 │黃志遠等人名片 │11張 │扣押物編號2-1 │ │ ├──┼────────────────────┼───┼───────┼───────────────────────────────┤ │2 │黃志遠承攬契約書及簽收單 │2張 │扣押物編號2-2 │ │ ├──┼────────────────────┼───┼───────┼───────────────────────────────┤ │3 │匯款帳戶指示單 │1張 │扣押物編號2-3 │ │ ├──┼────────────────────┼───┼───────┼───────────────────────────────┤ │4 │獎金發放明細 │2張 │扣押物編號2-4 │ │ ├──┼────────────────────┼───┼───────┼───────────────────────────────┤ │5 │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組織章程大綱│1張 │扣押物編號2-5 │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二第154 頁 │ │ │ │ │ │ │ ├──┼────────────────────┼───┼───────┼───────────────────────────────┤ │6 │國際城市發佣等資料 │4張 │扣押物編號2-6 │ │ ├──┼────────────────────┼───┼───────┼───────────────────────────────┤ │7 │活頁資料 │17張 │扣押物編號2-7 │ │ ├──┼────────────────────┼───┼───────┼───────────────────────────────┤ │8 │七月業績明細 │7張 │扣押物編號2-8 │ │ ├──┼────────────────────┼───┼───────┼───────────────────────────────┤ │9 │八月股東總表 │15張 │扣押物編號2-9 │ │ ├──┼────────────────────┼───┼───────┼───────────────────────────────┤ │10 │國際城市開發公司宣傳資料 │1卷 │扣押物編號2-10│1、范弘霖(范晏菘)特殊不動產土地增值營利分配憑證(102 年度偵 │ │ │ │ │ │ 字第2162號卷一第70至71頁) │ │ │ │ │ │2、宣傳資料(102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二第72至84頁) │ │ │ │ │ │3、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證書(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二第150│ │ │ │ │ │ 頁) │ │ │ │ │ │4、國際城市開發公司-市場行銷制度手冊(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 │ │ │ │ │ │ 三第105 至109 頁) │ ├──┼────────────────────┼───┼───────┼───────────────────────────────┤ │11 │國際城市開發公司同意書等資料 │1卷 │扣押物編號2-11│ │ │ │ │ │ │ │ ├──┼────────────────────┼───┼───────┼───────────────────────────────┤ │12 │國際城市開發公司組織章程等資料 │1卷 │扣押物編號2-12│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台灣公司名稱塞席爾商國際城市發展公司組│ │ │ │ │ │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中文版)(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二第152 │ │ │ │ │ │至165 頁) │ ├──┼────────────────────┼───┼───────┼───────────────────────────────┤ │13 │國際城市開發公司支出傳票等 │1卷 │扣押物編號2-13│ │ ├──┼────────────────────┼───┼───────┼───────────────────────────────┤ │14 │國際城市開發公司紅利明細表 │1份 │扣押物編號2-14│ │ ├──┼────────────────────┼───┼───────┼───────────────────────────────┤ │15 │國際城市開發公司9 月股東名冊 │1份 │扣押物編號2-15│102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一第28至37頁反面 │ ├──┼────────────────────┼───┼───────┼───────────────────────────────┤ │16 │國際城市開發公司7 月股東總表 │1份 │扣押物編號2-16│ │ ├──┼────────────────────┼───┼───────┼───────────────────────────────┤ │17 │總監名片簿 │1卷 │扣押物編號2-17│ │ ├──┼────────────────────┼───┼───────┼───────────────────────────────┤ │18 │客戶名單及名片 │1卷 │扣押物編號2-18│ │ ├──┼────────────────────┼───┼───────┼───────────────────────────────┤ │19 │國際城市開發公司工作札記 │1卷 │扣押物編號2-19│ │ ├──┼────────────────────┼───┼───────┼───────────────────────────────┤ │20 │國際城市開發公司會議紀錄 │1冊 │扣押物編號2-20│ │ ├──┼────────────────────┼───┼───────┼───────────────────────────────┤ │21 │員工履歷表等資料 │1本 │扣押物編號2-21│ │ ├──┼────────────────────┼───┼───────┼───────────────────────────────┤ │22 │塞席爾商國際城市發展公司相關資料 │1卷 │扣押物編號2-22│1、成本分析紙張一張(102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三第160頁) │ │ │ │ │ │2、協議切結書(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三第161頁) │ ├──┼────────────────────┼───┼───────┼───────────────────────────────┤ │23 │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宣傳資料1 本 │1本 │扣押物編號2-23│國際城市開發投資計畫─中國特殊不動產投資管理事業系統(102 年度│ │ │ │ │ │偵字第2162號卷三第101 頁) │ ├──┼────────────────────┼───┼───────┼───────────────────────────────┤ │24 │國際城市開發公司宣傳DM │1袋 │扣押物編號2-24│ │ ├──┼────────────────────┼───┼───────┼───────────────────────────────┤ │25 │國際城市開發公司傳票及費用明細等 │1袋 │扣押物編號2-25│ │ ├──┼────────────────────┼───┼───────┼───────────────────────────────┤ │26 │筆記本 │1本 │扣押物編號2-26│ │ ├──┼────────────────────┼───┼───────┼───────────────────────────────┤ │27 │筆記本 │1本 │扣押物編號2-27│ │ ├──┼────────────────────┼───┼───────┼───────────────────────────────┤ │28 │筆記本 │1本 │扣押物編號2-28│ │ ├──┼────────────────────┼───┼───────┼───────────────────────────────┤ │29 │國際城市開發公司投資股東申請書及員工履歷│1卷 │扣押物編號2-29│空白投資股東申請書(101年度他字第6190號卷第186頁) │ │ │ │ │ │ │ ├──┼────────────────────┼───┼───────┼───────────────────────────────┤ │30 │國際城市開發公司內部管理資料 │1卷 │扣押物編號2-30│1、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台灣公司名稱賽席爾商國際城市發展公 │ │ │ │ │ │ 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英文版)(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 │ │ │ │ │ │ 二第167 至181 頁) │ │ │ │ │ │2、經濟部電子文件─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黃志遠) │ │ │ │ │ │ (本院金訴卷二第122頁) │ ├──┼────────────────────┼───┼───────┼───────────────────────────────┤ │31 │國際城市開發公司內部管理資料 │1卷 │扣押物編號2-31│國際城市開發公司11月薪資發放明細表(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三第│ │ │ │ │ │82頁) │ ├──┼────────────────────┼───┼───────┼───────────────────────────────┤ │32 │國際城市開發公司8 月股東總表 │1份 │扣押物編號2-32│和扣案物編號9 大多數重疊 │ ├──┼────────────────────┼───┼───────┼───────────────────────────────┤ │33 │國際城市開發公司徐春開組織表 │1份 │扣押物編號2-33│ │ ├──┼────────────────────┼───┼───────┼───────────────────────────────┤ │34 │賽席爾商國際城市發展公司宣傳資料 │1本 │扣押物編號1-1 │宣傳資料(照片部分)(102 年度偵字第2162號卷三第162 至165 、 │ │ │ │ │ │171 至174 頁) │ ├──┼────────────────────┼───┼───────┼───────────────────────────────┤ │35 │華夏(西藏布達拉宮)之旅組織獎金簡 │1張 │扣押物編號1-2 │ │ │ │介 │ │ │ │ ├──┼────────────────────┼───┼───────┼───────────────────────────────┤ │36 │宣傳單 │1份 │扣押物編號1-3 │ │ ├──┼────────────────────┼───┼───────┼───────────────────────────────┤ │37 │黃碧姬投資國際城市投資計畫及憑證 │1份 │扣押物編號1-4 │ │ ├──┼────────────────────┼───┼───────┼───────────────────────────────┤ │38 │空白切結同意書及會員旅遊申請書 │1本 │扣押物編號1-5 │ │ ├──┼────────────────────┼───┼───────┼───────────────────────────────┤ │39 │徐儷玲等10人國際城市開發投資控股公司投資│21張 │扣押物編號1-6 │ │ │ │憑證轉登記表(10人21份) │ │ │ │ ├──┼────────────────────┼───┼───────┼───────────────────────────────┤ │40 │國際城市開發公司內部資料 │1本 │張麗秋主動提供│1、國際城市開發公司(合作金庫)(101 年度他字第6190號卷第89至 │ │ │ │ │ │ 90頁) │ │ │ │ │ │2、國際城市開發公司8 、11月薪資發放明細表(102 年度偵字第2162 │ │ │ │ │ │ 號卷三第81至82頁) │ │ │ │ │ │3、租賃契約協議書、國泰人壽大樓租賃契約書(本院金訴卷一第128至│ │ │ │ │ │ 142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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