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37號
- 原告
- 劉永田
- 被告
- 銓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清潔
- 法定代理人
- 萬其正
- 被告
- 林廣珅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3 年度訴字第45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廣珅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劉永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