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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3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陳佳宏張英尉楊祐庭

原告
劉永田
被告
銓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清潔
法定代理人
萬其正
被告
林廣珅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3 年度訴字第45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廣珅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劉永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楊祐庭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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