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285號
- 原告
- 嘉承地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裕璋
- 訴訟代理人
- 劉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信律師
- 被告
- 陳欣甲
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易字第673 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欣甲被訴103 年度易字第673 號背信案件,業經本院於104 年3 月23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假執行之聲請因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