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28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游紅桃劉淑玲林蕙芳

原告
嘉承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裕璋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明信律師
被告
陳欣甲

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易字第673 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欣甲被訴103 年度易字第673 號背信案件,業經本院於104 年3 月23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假執行之聲請因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林蕙芳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