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345號
附民原告 陳珮綺
- 送達代收人
- 王義雄
- 送達代收人
- 附民被告 亞洲時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書瑋
- 法定代理人
- 附民被告 翔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長順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聲明:被告賠償原告新臺幣5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原告雖主張被告應負賠償責任,然本件被告於刑事案件並未被列為被告,而刑事案件之自然人被告被訴部分,因檢察官舉證不足,無法證明本件原告為被害人,經本院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是本件原告對於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於法不合,依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