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謝順輝、陳柏嘉、林莆晉
- 當事人鄭言睿、翔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50號 附民原告 鄭言睿 附民被告 翔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長順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列原告對上列被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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