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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5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謝順輝涂偉俊翁毓潔

原告
順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蓮
被告
賴仁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90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何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賴仁隆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翁毓潔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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