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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8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謝順輝翁毓潔涂偉俊

原告
哲宇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明康
被告
田志強

      沈俞妏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103 年度易字第25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田志強、沈俞妏被訴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田志強、沈俞妏被訴背信案件,經原告哲宇光電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不易認定,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涂偉俊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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