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83號
- 原告
- 哲宇光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明康
- 被告
- 游昱陽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103 年度易字第25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對被告游昱陽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哲宇光電有限公司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游昱陽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游昱陽被訴背信罪之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原告哲宇光電有限公司對被告游昱陽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應予駁回。又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