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 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原 告 張阿妹 被 告 徐聖凱 嘉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秀春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3 年度交易字第21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徐聖凱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經原告張阿妹對被告徐聖凱及嘉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