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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潘怡華林涵雯商啟泰

                 103 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

原告
張阿妹
被告
徐聖凱
被告
嘉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秀春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3 年度交易字第21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徐聖凱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經原告張阿妹對被告徐聖凱及嘉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商啟泰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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