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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3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許雅婷何宇宸葉韋廷

原告
楊恭仁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明信律師
被告
元氣鑽孔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鍾嘉鴻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鍾嘉鴻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 年度壢交簡字第14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葉韋廷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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