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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鍾雅蘭華奕超謝枚霏

原告
呂巧玲
被告
廖志峰
被告
共和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錫彬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謝枚霏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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