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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86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華奕超華奕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審易字第186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温勇利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28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温勇利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温勇利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377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繼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23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強制戒治成效評定合格,於97年7月9 日釋放出所,該案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27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95、96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867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10月、7 月、4 月、5 月,分別減為有期徒刑3 月、5 月、3 月15日、2 月、2 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復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易字第53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各罪刑,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7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經入監執行,於99年2 月7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3 年5 月15日上午11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街00號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3 年5月17日2 時50分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0 號前為警盤查,發現其為毒品列管人口,經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檢體送驗,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0第1 項但書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法 官 華奕超

     書記官 許婉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華奕超

書記官 許婉茹

書記官 許婉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869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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