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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930號

毀損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謝枚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易字第193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添等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19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添等之羈押應予撤銷。

事實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鍾添等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4日起執行羈押,茲被告因另案傷害案件,被告已於103 年11月14日移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 紙在卷可按。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在監,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枚霏

書記官 陳郁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930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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