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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7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蔡榮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47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政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0228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當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陳政義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合先敘明。

二、本件除如下補充及更正之部分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胥同於附件起訴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一)被告陳政義之前科應補充為前因①於民國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71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③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99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4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上開①、②、③所示之各罪,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425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於100 年11月22日縮刑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迄101 年1 月28日縮刑暨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於本件構成累犯)。

(二)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6 行原載「上午9 時47分,侵入桃園縣龜山鄉○○路0 段00巷0 號1 樓」,應更正為「上午9 時47分前之是日上午9 時許,持此前借住同後址另間友人居住之套房時經該友人提供之大門鑰匙1 支,以之啟門侵入桃園縣龜山鄉○○路0 段00巷0 號1 樓董永旺住用之套房」。

(二)附件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名稱編號3 第1 行原載「監視器畫面翻照片」,應更正為「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三)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陳政義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三、核被告陳政義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侵入住宅竊盜罪。次查,其曾有如事實部分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因之,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任意侵入他人住宅竊取財物,所為不僅侵及他人合法財產權利,更妨害他人居住安寧,手段之非價及可責性較高,復酌其犯罪動機端係意在牟得非分之財供己花用,不具任何值憫可宥之處,又前已曾屢因竊盜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且經執行完畢,此同有前揭卷存前案紀錄表為據,詎尚不知省惕,未能記取教訓,竟復萌貪圖非分財物之故態而再犯本件竊盜罪,惡性甚重,本應秉其一再觸犯同罪之情從嚴懲處,惟念其竊得財物之總值僅為新台幣3,640 元(參偵卷第65頁刑事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所載),對被害人所生之危害相對較輕,復其事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至被告持供以行竊之鑰匙1 支,係被告友人所有,此據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承明,既非屬之所有,亦非違禁物,於法自不得諭知沒收,末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洪敏超到庭執行職務。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477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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