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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智易字第12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楊廼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智易字第1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旭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1725 號、第22647 號、第22774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黃旭輝明知他人所為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品而意圖販賣而輸入,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仿冒商標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又明知他人所為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品而意圖販賣而輸入,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仿冒商標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又明知他人所為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品而意圖販賣而輸入,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仿冒商標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三「仿冒商標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黃旭輝明知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其圖樣,分別經德商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下稱萬寶龍公司)、瑞士商佛朗西龍隆吉那鐘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佛朗西龍隆吉那公司)、瑞士商亞米茄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米茄公司)、瑞士商勞力士公司(下稱勞力士公司)、瑞士商雷達鐘錶有限公司(下稱雷達公司)、美商節拍電子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節拍電子公司)向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附件「商品名稱」欄所示之商品,現均仍於商標權期間(商標註冊證號及商標權期限,均依序詳如附件一至八所示),且使用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內市場行銷甚廣,為業界及一般消費大眾所共知,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明知為前開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詎黃旭輝竟未經萬寶龍公司、佛朗西龍隆吉那公司、亞米茄公司、勞力士公司、雷達公司、節拍電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仍基於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仿冒如附件一至八所示商標商品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於102 年5 月初某日某時,在其臺中市○區○○路000 號7 樓之3 號居所內,利用個人電腦連線上網連結至大陸淘寶網,以新臺幣(下同)每隻3,000 元或5,000 元不等之代價,訂購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與商標權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之相同或類似商品,並將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之手錶共計9 隻,委由清盛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以「黃興祥」為收件人名義,申報進口貨物,而於102 年5 月15日,由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CI-5822 次班機運送回臺,輸入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欲轉售予不特定之人,以此方式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公司之商標權。

(二)於102 年5 月20日某時,在其上址居所內,利用個人電腦連線上網連結至大陸淘寶網,以每隻3,000 元或3,500 元不等之代價,訂購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與商標權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之相同或類似商品,並將仿冒如附表二所示商標圖樣之手錶共計6 隻,委由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以「黃星翔」為收件人名義,申報進口貨物,而於102 年5 月30日,藉由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CA-195次班機運送回臺,輸入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欲轉售予不特定之人,以此方式侵害如附表二所示公司之商標權。

(三)於102 年9 月10日某時,在其上址居所內,利用個人電腦連線上網連結至向大陸淘寶網,分別以手錶每隻約4,000元、耳機每個約200 元之代價,訂購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與商標權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之相同或類似商品,並將仿冒如附表三所示商標圖樣之手錶共計16隻及耳機共計339 副,以「黃星翔」為收件人名義,申報進口貨物,而於102 年9 月29日、30日,輸入如附表三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而持有之,欲轉售予不特定之人。嗣於102 年10月1 日,為警在黃旭輝上址居所內查獲,並扣得仿冒如附表三所示之商品。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黃旭輝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二)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複代理人賴志銘、證人即清盛貨運承攬有限公司負責人洪義清、證人即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桃園機場進口報關主任曾彥斌、證人即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辦事員李依蔚分別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證述。

(三)被告於網路上經營之「新加坡咖內旭商店」列印資料、被告以「k00000000 」仿冒Beats 耳機畫面截取、被告露天拍賣帳號halo3 仿冒MONTBLANC 、LONGINES、OMEGA 等手錶網頁畫面、扣案之仿冒物品照片、理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薈萃商標協會台灣聯絡處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影本、署名「黃星翔」之露天網拍資料、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102 年8 月13日(102 )南宗營字第018 號函檢送00000000000 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明細查詢、清盛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合約書、X 光檢查儀注檢貨物報告表、臺北關稅局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新日通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送貨單、黑貓宅即便貨運簽收單、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機放進口貨物暫存申請書、SJL 快遞貨運單。

(四)扣案如附表一至三「仿冒商標商品」欄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三、論罪科刑:

(一)按大陸地區目前在法理上雖仍屬中華民國領土,然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第1 項規定「輸入或攜帶進入台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本條例第40條所稱有關法令,指商品檢驗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藥事法、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係指大陸地區輸入或攜帶進入台灣地區物品之「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通關程序,並未將商標法排除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第1項所稱「相關法令」適用範圍之外。且「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係在國家統一前,基於兩岸現實政治情勢考量,為確保台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相關衍生法律事件之基本法律。參酌自大陸地區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非原藥廠生產製造之藥品,進入台灣地區,應構成藥事法第82條「輸入」禁藥罪之同一法理,自大陸地區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亦應認構成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8 號判決參照)。

(二)核被告黃旭輝就犯罪事實(一)、(二)、(三)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就犯罪事實(三)意圖販賣而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意圖販賣而輸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公訴意旨認犯罪事實(三)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罪,容有誤會,惟起訴法條相同,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二)(三),分別以一輸入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二、三「商標權人」欄所示之商標權人之權利,分別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處斷。被告犯上開3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破壞市場公平競爭之秩序,損及商標權人之權益,原不宜寬縱,並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後坦承態度、扣案仿冒商品數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仿冒商品,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均應依同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應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錢明婉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廼伶

書記官 陳郁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仿冒商標商品│侵害之商標名稱、商標圖│商標權人          │
│    │            │案及註冊審定號        │                  │
├──┼──────┼───────────┼─────────┤
│1   │手錶3隻     │MONTBLANC             │德商萬寶龍文具有限│
│    │            │審定號:00000000號    │公司              │
├──┼──────┼───────────┼─────────┤
│2   │手錶1隻     │LONGINES(浪琴)      │瑞士商佛朗西龍隆吉│
│    │            │審定號:00000000號    │那鐘錶股份有限公司│
├──┼──────┼───────────┼─────────┤
│3   │手錶5隻     │OMEGA                 │瑞士商亞米茄股份有│
│    │            │審定號:00000000號    │限公司            │
├──┼──────┴───────────┴─────────┤
│總計│手錶共9隻                                               │
└──┴────────────────────────────┘
附表二:
┌──┬──────┬───────────┬─────────┐
│編號│仿冒商標商品│侵害之商標名稱、商標圖│商標權人          │
│    │            │案及註冊審定號        │                  │
├──┼──────┼───────────┼─────────┤
│1   │手錶2隻     │MONTBLANC             │德商萬寶龍文具有限│
│    │            │審定號:00000000號    │公司              │
├──┼──────┼───────────┼─────────┤
│2   │手錶4隻     │OMEGA                 │瑞士商亞米茄股份有│
│    │            │審定號:00000000號    │限公司            │
├──┼──────┴───────────┴─────────┤
│總計│手錶共6隻                                               │
└──┴────────────────────────────┘
附表三:
┌──┬──────┬───────────┬─────────┐
│編號│仿冒商標商品│侵害之商標名稱、商標圖│商標權人          │
│    │            │案及註冊審定號        │                  │
├──┼──────┼───────────┼─────────┤
│1   │手錶2隻     │MONTBLANC             │德商萬寶龍文具有限│
│    │            │審定號:00000000號    │公司              │
├──┼──────┼───────────┼─────────┤
│2   │手錶6隻     │LONGINES(浪琴)      │瑞士商佛朗西龍隆吉│
│    │            │審定號:00000000號    │那鐘錶股份有限公司│
├──┼──────┼───────────┼─────────┤
│3   │手錶6隻     │OMEGA                 │瑞士商亞米茄股份有│
│    │            │審定號:00000000號    │限公司            │
├──┼──────┼───────────┼─────────┤
│4   │手錶1隻     │ROLEX                 │瑞士商勞力士公司  │
│    │            │審定號:00000000號    │                  │
├──┼──────┼───────────┼─────────┤
│5   │手錶1隻     │RODO                  │瑞士商雷達鐘錶有限│
│    │            │審定號:00000000號    │公司              │
├──┼──────┼───────────┼─────────┤
│6   │耳機339 副  │BEATS                 │美商節拍電子有限責│
│    │            │審定號:00000000號、01│任公司            │
│    │            │462748號、00000000號  │                  │
├──┼──────┴───────────┴─────────┤
│總計│手錶共16隻、耳機共339 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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