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4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146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周斌華
具 保 人 葉青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1 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與理由欄內關於具保人之姓名「葉清銘」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葉青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又裁判除本法規定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依同一法理,應可類推參照上揭規定,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如附表所示關於具保人「葉青銘」之記載,均誤寫為「葉清銘」,惟均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揭說明,皆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