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陳佳宏、吳芙蓉、涂光慧
- 原告李宗懋
- 被告陳原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13號原 告 李宗懋 被 告 陳原暉 華安木業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被告陳原暉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吳芙蓉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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