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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
    陳佳宏吳芙蓉涂光慧

  • 原告
    李宗懋
  • 被告
    陳原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13號原  告 李宗懋 被  告 陳原暉 華安木業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被告陳原暉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吳芙蓉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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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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