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簡字第120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120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黎耀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6211號),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持用第二級毒品」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持有第二級毒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判決得參照上開規定,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亦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黎耀中所犯罪名誤載為「持用第二級毒品」,應予更正為「持有第二級毒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