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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簡字第655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鄧鈞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65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家溱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賭資「新臺幣伍仟壹佰肆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伍仟肆佰壹拾捌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亦有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 號判例可參。

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扣案賭資「新臺幣伍仟肆佰壹拾捌元」之記載,誤寫為「新臺幣伍仟壹佰肆拾捌元」,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鈞豪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簡字第655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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