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號原 告 李維容 被 告 許朝欽 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長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簡上字第2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