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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38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華澹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3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俊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俊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王俊傑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王俊傑前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2 年度桃交簡字第2105號、102 年度桃交簡字第1868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華澹寧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違背安全駕駛致交│
│          │通危險罪        │通危險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4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 元折算1 │幣1,000 元折算1 │
│          │日。            │日。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刑法第185 條之3 │
│          │第1項第1款      │第1項第1款      │
├─────┼────────┼────────┤
│犯罪日期  │102 年9 月7 日晚│102 年8 月10日上│
│          │間11 時許       │午9時50分許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機關年度│檢察署102 年度速│檢察署102 年度速│
│及案號    │偵字第4581號    │偵字第3840號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號│102 年度桃交簡字│102 年度桃交簡字│
│  事│    │第2105號        │第1868號        │
│  實├──┼────────┼────────┤
│  審│判決│102 年9 月30日  │103 年1 月21 日 │
│    │日期│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確│案號│102 年度桃交簡字│102 年度桃交簡字│
│  定│    │第2105號        │第1868號        │
│  判├──┼────────┼────────┤
│  決│確定│102 年10月29 日 │103 年2 月18日  │
│    │日期│                │                │
├──┴──┼────────┼────────┤
│   備     │                │                │
│   註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38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