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4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湯勝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湯勝雄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勝雄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 │險罪 │險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 年。 │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6月27日 │102 年8月18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2 年度偵字第1442│署102 年度偵字第1823│ │ │5 號 │5 號 │ ├───┬────┼──────────┼──────────┤ │ │法 院│ 桃園地方法院 │ 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2 年度審交易字第51│102 年度審交易字第75│ │事實審│ │2 號 │4 號 │ │ ├────┼──────────┼──────────┤ │ │判決日期│ 102 年12月6日 │ 103年1月3日 │ ├───┼────┼──────────┼──────────┤ │ │法 院│ 桃園地方法院 │ 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2 年度審交易字第51│102 年度審交易字第75│ │判 決│ │2 號 │4 號 │ │ ├────┼──────────┼──────────┤ │ │判 決│ 103年1月6日 │ 103 年1 月27日 │ │ │確定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