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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18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謝枚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1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瀚陽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 年度

執聲字第1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瀚陽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瀚陽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2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刑法第50條固業經修正而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公布,於同年月25日施行,然查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犯行經量處之刑,並無該條第1 項但書所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而純屬有關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之適用,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既均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即無有利或不利可言,復別無其他應綜合比較之情形,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旨,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枚霏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一                    │二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算1 日。              │算1 日。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11 月7日         │102 年9 月5 日為警採尿│
│            │                      │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偵 查 機 關 │臺北地檢102 年度撤緩毒│桃園地檢103 年度毒偵字│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12號           │第179號               │
├───┬──┼───────────┼───────────┤
│最  後│法院│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
│      ├──┼───────────┼───────────┤
│事實審│案號│102 年度審簡字第1717號│103 年度壢簡字第194號 │
│      ├──┼───────────┼───────────┤
│判決  │日期│102年11月29日         │103年3月20日          │
├───┼──┼───────────┼───────────┤
│      │法院│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
│確  定├──┼───────────┼───────────┤
│      │案號│102 年度審簡字第1717號│103 年度壢簡字第194 號│
│判  決├──┼───────────┼───────────┤
│      │日期│102年12月31日         │103年4月14日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2項                 │第2項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18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