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01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壬股
- 受刑人
- 鄧政宏
上列被告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6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內編號拾參罪名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記載應更正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附表正本編號13罪名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記載,顯係「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誤寫,而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參照前開規定及解釋要旨,自應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