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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8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翁儀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 年7 月,於民國101 年11月2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⑴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78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⑵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95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⑶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192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⑴⑵⑶案件,復經本院以102 年度原聲字第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本件受刑人業於102 年12月2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為103 年6 月1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 年5 月1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2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佐,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翁儀齡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8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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