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聲字第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原聲字第1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 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1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鳳因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件所示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