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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38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涂光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93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興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2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興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興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涂光慧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11月      │
├───────┼─────────┼─────────┤
│  犯罪日期    │102 年4 月5 日下午│103 年4 月3 日晚間│
│              │5 時許            │8 時許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關年度及案號  │察署102 年度毒偵字│察署103 年度毒偵字│
│              │第1804號          │第1461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3 年度審易緝字第│103 年度審易字第14│
│ 實 │        │32號              │40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3 年5 月28日    │103 年7 月31日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    號│103 年度審易緝字第│103 年度審易字第14│
│ 判 │        │32號              │40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3 年6 月23日    │103 年8 月25日    │
├──┴────┼─────────┼─────────┤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3 年度執字第│察署103 年度執字第│
│              │9838號            │13118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38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