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93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興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2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興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興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11月 │ ├───────┼─────────┼─────────┤ │ 犯罪日期 │102 年4 月5 日下午│103 年4 月3 日晚間│ │ │5 時許 │8 時許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關年度及案號 │察署102 年度毒偵字│察署103 年度毒偵字│ │ │第1804號 │第1461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3 年度審易緝字第│103 年度審易字第14│ │ 實 │ │32號 │40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3 年5 月28日 │103 年7 月31日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 號│103 年度審易緝字第│103 年度審易字第14│ │ 判 │ │32號 │40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3 年6 月23日 │103 年8 月25日 │ ├──┴────┼─────────┼─────────┤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3 年度執字第│察署103 年度執字第│ │ │9838號 │13118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