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16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3年度聲沒字第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CROCS 」商標圖樣之鞋子貳拾伍雙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明毅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 年2 月28日以101 年度偵字第21995 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爰就扣案之仿冒「CROCS 」商標圖樣之鞋子25雙,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1 年度偵字第21995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3 年4 月2 日緩起訴處分期間屆滿未經撤銷,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CROCS 」商標圖樣之鞋子25雙,經鑑定後確屬仿冒「CROCS 」商標圖樣之商品等情,有日商卡洛馳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侵權市值鑑價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台北關稅局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各1 份及照片4 張附卷可稽。準此,扣案之仿冒「CROCS 」商標圖樣之鞋子25雙,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佳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