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22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蘇進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進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進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蘇進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03 年6 月9 日,附表編號2 至5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103 年6 月9 日之前,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示各刑之外部限制、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1日 │1日 │1日 │ │ │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 │ │ │ │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102年11月11日 │103年1月7日 │103年2月9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57號 │103 年度毒偵字第657 、│103 年度毒偵字第657 、│ │ │ │ │1458號 │1458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3年度桃簡字第651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1083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1083號 │ │事├──┼───────────┼───────────┼───────────┤ │實│判決│103年4月23日 │103年6月25日 │103年6月25日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3年度桃簡字第651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1083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1083號 │ │判├──┼───────────┼───────────┼───────────┤ │決│確定│103年6月9日 │103年7月28日 │103年7月28日 │ │ │日期│ │ │ │ └─┴──┴───────────┴───────────┴───────────┘ ┌────┬───────────┬───────────┬───────────┐ │編 號│ 4 │ 5 │ 以下空白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1日 │1日 │ │ ├────┼───────────┼───────────┼───────────┤ │犯罪日期│102年11月23日 │102年12月8日 │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30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308號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900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531號 │ │ │事├──┼───────────┼───────────┼───────────┤ │實│判決│103年6月25日 │103年8月6日 │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900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531號 │ │ │判├──┼───────────┼───────────┼───────────┤ │決│確定│103年7月28日 │103年9月8日 │ │ │ │日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