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5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57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呂彥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2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彥君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彥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影本1 份附卷可稽,茲因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如附表編號1 號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3 年4 月28日,而附表編號2 號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係在103 年4 月28日之前,兼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以及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 │例 │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如易│有期徒刑6 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科罰金,以新臺幣1 │ │ │千元折算1 日 │千元折算1 日 │ ├───────┼─────────┼─────────┤ │犯 罪 日 期│102年11月16日 │103年4月5日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2 年度毒偵字│察署103 年度毒偵字│ │ │第4884號 │第2282號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號 │103 年度桃簡字第 │103 年度桃簡字第 │ │ │ │102 號 │1254號 │ │ ├───┼─────────┼─────────┤ │事實審│ 判決 │103年1月29日 │103年9月12日 │ │ │ 日期 │ │ │ ├───┼───┼─────────┼─────────┤ │ │ 法院 │同上 │同上 │ │確 定├───┼─────────┼─────────┤ │ │ 案號 │同上 │同上 │ │ ├───┼─────────┼─────────┤ │判 決│ 確定 │103年4月28日 │103年10月6日 │ │ │ 日期 │ │ │ │ │ │ │ │ ├───┴───┼─────────┼─────────┤ │ 備 註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