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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572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廖珮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57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彥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2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彥君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彥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影本1 份附卷可稽,茲因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如附表編號1 號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3 年4 月28日,而附表編號2 號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係在103 年4 月28日之前,兼考量受刑人附表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以及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珮伶

書記官 蕭尹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              │例                │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如易│有期徒刑6 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科罰金,以新臺幣1 │
│              │千元折算1 日      │千元折算1 日      │
├───────┼─────────┼─────────┤
│犯  罪  日  期│102年11月16日     │103年4月5日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2 年度毒偵字│察署103 年度毒偵字│
│              │第4884號          │第2282號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號 │103 年度桃簡字第  │103 年度桃簡字第  │
│      │      │102 號            │1254號            │
│      ├───┼─────────┼─────────┤
│事實審│ 判決 │103年1月29日      │103年9月12日      │
│      │ 日期 │                  │                  │
├───┼───┼─────────┼─────────┤
│      │ 法院 │同上              │同上              │
│確  定├───┼─────────┼─────────┤
│      │ 案號 │同上              │同上              │
│      ├───┼─────────┼─────────┤
│判  決│ 確定 │103年4月28日      │103年10月6日      │
│      │ 日期 │                  │                  │
│      │      │                  │                  │
├───┴───┼─────────┼─────────┤
│   備   註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572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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