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89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梁志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89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勇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2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勇良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勇良因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依刑法第53條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卷內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應認上開聲請為正當,是依上開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志偉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竊盜              │竊盜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如易│有期徒刑4 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000 元折算1 日  │1,000 元折算1 日  │
├───────┼─────────┼─────────┤
│犯  罪  日  期│103 年2 月19日    │103 年1 月14日    │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最  後├───┼─────────┼─────────┤
│      │案  號│  103年度桃簡字第 │  103年度桃簡字第 │
│事實審│      │       853號      │       451號      │
│      ├───┼─────────┼─────────┤
│      │判  決│   103年6月20日   │   103年7月1日    │
│      │日  期│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確  定├───┼─────────┼─────────┤
│      │案  號│  103年度桃簡字第 │  103年度桃簡字第 │
│判  決│      │       853號      │       451號      │
│      ├───┼─────────┼─────────┤
│      │確  定│   103年7月29日   │   103年8月5日    │
│      │日  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896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