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23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致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聲沒字第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致誠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82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茲因扣案之醫療器材「BioTECK 」膠原蛋白再生膜2 盒(共12片),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偵查結果,認被告犯藥事法第84條第2 項之販賣未經核准輸入之醫療器材罪,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業已於102 年8 月2 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82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 ㈡扣案之「BioTECK 」2 盒,係藥事法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醫療器材一節,為被告所承認,並有扣案物可資佐證,然上開扣案物品業於101 年8 月7 日出售予創世美國際有限公司,有登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產品別交易明細表1 份在卷可稽。上開扣案物品既經被告出售交付予他人,已非被告所有,自無從於本案單獨宣告沒收,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