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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聲減字第1 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商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 年度聲減字第1 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政基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1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 內最後事實審案號欄關於「102 年度易字第418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1 年度桃簡字第2495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 內關於受刑人最後事實審案號欄,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商泰

書記官 郭力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聲減字第1 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