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宏隆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而容留以營利」之記載應更正為「而容留以營利,累犯」,據上論斷欄關於「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記載應更正為「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及第118 號分別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漏載「累犯」二字,且據上論斷欄漏載「第47條第1 項」,然已於理由欄三、論述構成累犯之事實及理由,故此一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