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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7號

妨害風化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曾雨明張宏任呂如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宏隆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而容留以營利」之記載應更正為「而容留以營利,累犯」,據上論斷欄關於「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記載應更正為「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及第118 號分別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漏載「累犯」二字,且據上論斷欄漏載「第47條第1 項」,然已於理由欄三、論述構成累犯之事實及理由,故此一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呂如琦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7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風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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