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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95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劉家祥游紅桃林蕙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9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百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廖隆田
共同選任辯護人
袁健峰律師
被告
宏逸科技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梁國鐘
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辰彥律師
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淑怡律師
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豐緒律師
被告
太基商業社
被告
世峰科技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二 之
代表人
徐櫻芷
被告
百歐微生科技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陳春裕
共同選任辯護人
莊文玉律師
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正椈律師
共同選任辯護人
蘇家宏律師
被告
王瑞珍
被告
心齊實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張嘉祥
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威駿律師
被告
明聳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游景明
共同選任辯護人
胡峰賓律師
共同選任辯護人
曾郁榮律師
被告
常圓科技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余嘉兆
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珪嬪律師
被告
金球發科技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張書木
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正穆律師
共同選任辯護人
戴一帆律師
被告
通氧國際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劉振華
被告
稻草人科技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龍月英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楊益松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共同選任辯護人楊益松律師」係誤載,應更正為「上一人選任辯護人楊益松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依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茲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林蕙芳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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