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易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重易字第1號財產所有人 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國鋒 本院103 年度重易字第1 號被告等因詐欺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康國鋒、吳串根、康智量、楊柏春、鄭江任(下稱被告康國鋒等人)涉犯詐欺案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24933 號、103 年度偵字第1326號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一記載,環泰企業股份公司(下稱環泰公司)將更改包裝後之麥芽糊精,送交予佳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鈺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家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北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味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益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黑松股份有限公司、聯合利華股份有限公司、義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佳信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好帝一食品有限公司、詮亞股份有限公司、億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由上開公司再將販入之麥芽糊精製作成冰品、糖果等食品予以販賣,被告康國鋒等人即以此方式共計詐得新臺幣1 億4,236 萬0,851.5 元(嗣後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更正為1 億2,714 萬8,137 元),而該筆款項恐屬被告康國鋒等人為環泰公司實行違法行為,環泰公司因而取得上開犯罪所得,是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第3 款規定而有沒收上開犯罪所得之虞,本院認為環泰公司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環泰公司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3 年度重易字第1 號詐欺案件,日前對被告康國鋒等人完成準備程序,且另於民國105 年6 月15日、105 年6 月16日已進行審理程序,爰將於105 年10月19日下午2 時20分、105 年10月20日上午9 時20分、105 年11月23日下午2 時20分、105 年11月24日上午9 時20分、105 年12月21日下午2 時20分、105 年12月22日上午9 時20分續行審理程序,請環泰公司屆時到庭參與上開程序。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4規定,參與人即環泰公司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