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金簡字第2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商啟泰
- 被告張美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 年度金簡字第2 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美雲 選任辯護人 成介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853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主 文 張美雲共同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內含○○○○○○○○○○號之門號SIM卡壹枚)沒收。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拾小時之法治教育。 事 實 一、張美雲明知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且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交易法第15條所規定關於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行紀、居間、代理等證券業務,而達富資訊公司(下稱達富公司)未經許可,本不得經營包括證券交易法第15條規定之證券業務,且興櫃股票業於民國91年1 月2 日正式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交易已有合法管道,不得違規從事媒介客戶或自行買賣非屬興櫃之未上市(櫃)股票,詎張美雲竟於100 年12月間某不詳時間受尹長風(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另經檢察官起訴)之雇用而加入達富公司擔任電話行銷人員,其等協議由張美雲在址設臺北市○○○路0 段00號3 樓之2 達富公司辦公室內,以隨機撥打電話訪問等方式,向不特定投資人表示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輝公司)、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晶禾公司)前景看好,如購買該公司之未上市(櫃)股票,將來可獲利等語,探詢各該不特定投資人有無意願購買未上市(櫃)股票,如該投資人有購買意願,則併寄送前揭未上市(櫃)公司投資評估報告書等參考資料及電話行銷人員之名片予各該投資人參閱,嗣如經各該投資人同意購入該未上市(櫃)股票,便請客戶先傳真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至達富公司,並由電話行銷人員回報其主管張麗娜(未據檢察官起訴),另指定各該投資人將其等投資購買股票之價款,匯入張榮德所提供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淡水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榮德台新銀行帳戶),再由尹長風委託某不詳之證券公司將所銷售之未上市(櫃)股票過戶給投資人,而電話行銷人員則每成功賣出1000股晶禾公司或光輝公司未上市(櫃)股票,即可獲得新臺幣(下同)1 萬2,000 元之傭金。渠等謀議既定,張美雲與尹長風、張麗娜共同基於非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之集合犯意聯絡,由張美雲以其改名前之舊名「張沛涵」名義,於附表一銷售時間欄所示之時間,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附表一銷售股票欄所示公司之尚未上市(櫃)股票,以附表一每股價格欄所示之金額,推介予附表一購買客戶欄所示之客戶,且由該客戶購買附表一購入數量欄所示之股份,並將如附表一對價欄所示之金額匯入張榮德之台新銀行帳戶,張美雲則可自其中抽取約定之傭金,而經營證券業務。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規定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又依此簡易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張美雲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經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103 年度金易字第1 號),經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坦認犯行(見103 年度金易字第1 號卷第28頁反面、第31頁反面),參以卷內現存之證據,認被告係合於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依前述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103 年度金易字第1 號卷第28頁反面、第31頁反面),核與證人尹長風、張榮德、陳裕松、姜文男、莊進興、陳育昭、張清平於調查站詢問及檢察官訊問中之證述相符(見102 年度偵字第8538號卷一第3 至5 頁、第17至18頁、第34至35頁、第88至90頁、第110 至113 頁、第161 至162 頁、第230 至23 1頁;102 年度偵字第8538號卷二第161 至164 頁),復有「張沛涵」之名片影本1 紙(見102 年度偵字第8538號卷一第32頁)、張榮德台新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見102 年度偵字第8538號卷一第32頁)、陳育昭、陳裕松、姜文男、莊進興之匯款憑條(見102 年度偵字第8538號卷一第32頁、第16 2頁、第113 頁;102 年度偵字第8538號卷二第163 頁)、光輝公司之未上市股票影本1 紙(見102 年度偵字第8538號卷一第6 頁)、晶禾光電投資研究評估報告書(見102 年度偵字第8538號卷一第177 頁)、光輝公司投資評估報告書(見102 年度偵字第8538號卷一第178 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 年9 月6 日金管證券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102 年度偵字第8538號卷一第65頁)可資佐證,核與被告前開自白內容相符,自堪採認,而足認被告前開自白內容均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被告共同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規定之犯行,均事證明確,其等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證券商須經證券主管機關金管會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而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及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須經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准之相關業務,均屬證券交易法所規定之經營證券業務,此參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第15條之規定即明。查達富公司未經主管機關金管會許可並發給許可執照准予經營證券業務,是核被告張美雲以前揭方式招攬不特定投資人購買晶禾公司、光輝公司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而經營證券業務之行為,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應依同法第175 條第1 項規定處罰。被告於前揭任職期間所為前揭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行為,均與尹長風、張麗娜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按證券交易法第175 條第1 項所規定違反同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所謂「業務」,乃立法者針對該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而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此種犯罪係以反覆實行為其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在刑法評價上應認為係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僅包括成立一罪,故被告雖分別出售晶禾公司、光輝公司未上市股票給如附表一所示之陳裕松、陳育昭、姜文男及江英傑等4 人,惟仍應僅成立一罪,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竟私自經營證券業務,所為足以損害金融市場正常發展,並已擾亂金融秩序,惟念其等僅係達富公司之基層電話行銷人員,且對於法律常識缺乏致誤觸法網,並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兼衡其等素行、智識程度、生活情狀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三月,及諭知以1,000 元折算一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被告前無犯罪科刑及執行前科,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經審酌被告於調查、偵查中均坦承客觀事實,另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認犯行,深表悔意,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之進行及罪刑宣告之教訓後,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宜給予其自新機會,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對被告予以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另被告所為上開犯行,顯係因法治觀念不足所致,本院認實有加強其法治教育之必要,引以為戒,進而慎行,日後能習得尊重法治之觀念,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有賦予被告相當程度負擔之必要,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8 款規定,命被告應接受10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以冀導正其法律觀念,並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法美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 ㈢、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被告自承: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係伊所申辦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公司的節費電話等語(見偵字卷一第29頁反面),且係供被告用以推銷晶禾公司、光輝公司未上市股票予陳裕松、陳育昭、姜文男及江英傑所用(見偵字卷第29頁反面),自屬被告及其共同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予沒收。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美雲與尹長風、張榮德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尹長風與某盤商業務員約定,由尹長風於100 年11月間為其找尋欲購買晶禾公司、光輝公司、老董牛肉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老董牛肉麵公司)未上市之股票之顧客,成交後由尹長風抽取每股5 元至9 元不等之佣金。嗣尹長風自100 年11月28日至102 年1 月21日止,指示被告張美雲以未經設立登記之達富公司、富陽資訊有限公司(下稱富陽公司)等之金融資訊顧問或經理彭振國、張佩涵、胡家忻、薛宇宸、邱瑜珍、張棋惠、林翊涵、方南亞、范心琳、張沛晴、彭佳琪、杜明、蔡沛誼、楊寶琴、黃珍珠、陳渝晴、左化霈、丘月彤、李沛蓁、徐若秦等之化名,未經主管機關之核准,介紹晶禾公司、光輝公司及老董牛肉麵公司之營業狀況予如附表二姓名欄所示之不特定之人而推薦前開公司之股票,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並指示張榮德其台新銀行所開立之上開帳戶,用以收取顧客購買股票之價金,因認被告張美雲涉犯公司法第19條第2 項之擅自以未經登記之公司名義經營業務罪嫌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同法第175 條第1 項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罪嫌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檢察官就起訴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所提證據不足積極證明被告有罪,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諭知無罪判決;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訴為目的,其指訴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必被害人所述被害情形,無瑕疵可擊,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始足據為有罪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81年度台上字第3539號判決參照)。次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意旨參照)。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前揭違反公司法第19條第2 項擅自以未經登記之公司名義經營業務及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第175 條第1 項之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犯行,無非係以證人尹長風、張榮德、張清平、及附表二姓名欄所示之證人證述、張榮德之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附表二姓名欄所示之客戶匯款單、達富公司及富陽公司業務員名片、晶禾公司及光輝公司投資研究評估報告書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犯行,其辯稱:伊只有出售未上市股票給附表一的陳裕松、陳育昭、姜文男、江英傑等4 人,其餘客戶(即附表二姓名欄所示之人)所購買的未上市股票不是伊出售的。另伊沒有參與達富公司的經營,也沒有與尹長風、張榮德有違反公司法的犯意聯絡,伊也沒有聽過富陽公司等語(見103 年度金審易字第49頁反面、第75頁正面)。 ㈣、經查: ⒈就違反公司法第19條第2 項之擅自以未經登記之公司名義經營業務罪嫌部分: 查本件被告雖受雇於達富公司從事銷售光輝公司、晶禾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之工作,惟被告僅係達富公司之基層電話行銷人員,所為之業務係隨機撥打電話推銷光輝公司、晶禾公司之未上市(櫃)股票,此觀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陳稱:伊的工作內容是隨機撥打不特定人的行動電話,向客戶推銷光輝公司、晶禾公司的未上市股票,伊的主管是綽號Kally 的張麗娜,如果有客人對上開未上市股票有興趣,伊會先寄送相關文書資料給客人參考,如果客人表示想要購買,伊就將客人傳過來的身分證交給張麗娜,由張麗娜去處理等語(見102 年度偵字第8538號卷一第29頁正面至第30頁反面;本院103 年度金易字第1 號卷第28頁反面至第31頁反面)即可得而知,依此可知被告平日工作內容僅為推銷未上市(櫃)股票以賺取傭金,對於公司經營及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等節均非被告平日業務所接觸之範圍,故被告辯稱:伊僅係業務員,雖有販賣行為,但關於公司經營伊並沒有參與,故伊與尹長風、張榮德並沒有違反公司法第19條第2 項的犯意聯絡等語(見審金易字卷第75頁正面),尚非無據。況依卷內證據,檢察官就被告主觀上是否知悉達富公司未向主管機關辦理設立登記此節,全無提出相關佐證,本院自不能僅以被告確曾於達富公司擔任電話行銷人員,即率予推論被告主觀上知悉達富公司為未經主管機關登記之公司之情。至就檢察官起訴被告明知富陽公司未向主管機關登記,仍經營相關業務此犯行,查被告僅任職於達富公司,此觀被告於任職達富公司時所使用之名片上僅載明達富公司可得而知,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稱:伊沒有聽過富陽公司的名字等語(見本院金易字卷第29頁反面),另佐以富陽公司的營業地址與達富公司並不相同,故被告並未任職於富陽公司,亦不可能知悉富陽公司係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公司,且檢察官就富陽公司此部分全未舉證,徒以富陽公司及達富公司均係尹長風所設立,而逕認被告係受尹長風指揮於上開2 公司內經營行銷未上市股票之業務,此舉尚嫌率斷,基於有疑惟利被告,此部分自僅能做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⒉就附表二所示銷售未上市(櫃)股票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同法第175 條第1 項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罪嫌部分: 至檢察官另認被告有以「彭振國、張佩涵、胡家忻、薛宇宸、邱瑜珍、張棋惠、林翊涵、方南亞、范心琳、張沛晴、彭佳琪、杜明、蔡沛誼、楊寶琴、黃珍珠、陳渝晴、左化霈、丘月彤、李沛蓁、徐若秦」等之化名出售光輝公司、晶禾公司及老董牛肉麵公司之未上市股票,惟就此部分遍閱全卷均查無任何證據足資佐證被告有以「彭振國、張佩涵、胡家忻、薛宇宸、邱瑜珍、張棋惠、林翊涵、方南亞、范心琳、張沛晴、彭佳琪、杜明、蔡沛誼、楊寶琴、黃珍珠、陳渝晴、左化霈、丘月彤、李沛蓁、徐若秦」之化名推銷未上市(櫃)股票之情,且檢察官所指被告之化名「張沛晴」、「黃珍珠」分別係張淑莉、黃秋珍之化名,此經張淑莉、黃秋珍於103 年金易字第2 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審理中自陳在卷,且經本院調閱該卷宗後核閱無訛(見103 年度金易字第2 號卷第61頁),故此部分檢察官所稱已與事實不符。另觀附表二姓名欄所示購買未上市(櫃)股票之人等所提出之銷售未上市(櫃)股票電話行銷人員之名片,其聯絡電話均各有不同,且亦分屬富陽公司及達富公司兩家不同公司,倘上開化名實際上均為被告一人,又豈需使用如此眾多不同之聯絡電話而徒增麻煩?另縱被告之工作內容有使用化名之需求,亦可僅透過其中某一化名與客戶交流即可,何需以如此大量之化名為之?甚且,上開化名中「彭振國、薛宇宸、杜明」等又疑似係男性姓名,另依附表二姓名欄所示購買上開未上市(櫃)股票之證人於調查站中之證述,部分購買未上市(櫃)股票之人係透過男性業務員介紹而購入,故顯不可能係被告所為。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更陳稱:達富公司裡大約有10個人左右,人員來來去去、流動頻繁等語(見103 年度金易字第1 號卷第30頁正、反面),由此足資懷疑上開「彭振國、胡家忻、薛宇宸、邱瑜珍、張棋惠、林翊涵、方南亞、范心琳、彭佳琪、杜明、蔡沛誼、楊寶琴、陳渝晴、左化霈、丘月彤、李沛蓁、徐若秦」人等均有其人,而非係被告一人之化名。是檢察官自不應籠統將全部電話行銷業務員之銷售行為均歸責給被告一人。另各電話行銷人員均係各自推銷未上市股票以賺取報酬,此業據證人尹長風於調查站詢問中證述明確,並與被告所述相符。故雖各電話行銷人員與尹長風間具有共同正犯關係,然各電話行銷人員之間就各自出售之行為主觀上應不具有「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之意思,客觀上亦難認就各自販售未上市股票之行為有何行為分工,反應係彼此競爭業績、賺取傭金較符合實情,故自不能將被告以外電話行銷人員所出售之未上市股票,歸責於被告且命被告負共同正犯之責。 ㈤、綜上所述,公訴人就被告有出售未上市(櫃)股票給附表二姓名欄所示之人此節全無舉證,另就被告主觀上知悉達富公司、富陽公司為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此節亦無舉證,且就被告有參與富陽公司之營業行為部分更無證據,故此部分即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就被告出售附表二部分之未上市(櫃)股票犯行與前述本院認定有罪之部分為集合犯關係,另就違反公司法部分與前述本院認定有罪之部分為想像競合關係,屬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第175 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廖榮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44條 (營業之許可及分支機構設立之許可等)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商分支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 證券商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條件、經營業務種類、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等事項之設置標準與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規則有關外匯業務經營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行意見。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 違反第 18 條第 1 項、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第 43 條第 1 項、第 43 條之 1 第 3 項、第 43 條之 5 第 2 項、第 3 項 、第 43 條之 6 第 1 項、第 44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第 60 條第 1 項、第 62 條第 1 項、第 93 條、第 96 條至第 98 條、第 116 條、第 120 條或第 160 條之規定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80 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 165 條之 1 或第 165 條之 2 準用第 43 條第 1 項、 第 43 條之 1 第 3 項、第 43 條之 5 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或違反第 165 條之 1 準用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第 43 條之 6 第 1 項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違反第 43 條之 1 第 2 項未經公告而為公開收購、第 165 條 之 1 或第 165 條之 2 準用第 43 條之 1 第 2 項未經公告而 為公開收購者,依第 1 項規定處罰。 附表一: ┌──┬─────┬─────┬────┬────┬────┬──────┐ │編號│銷售時間 │銷售股票 │購入數量│每股價格│購買客戶│購買對價 │ ├──┼─────┼─────┼────┼────┼────┼──────┤ │1. │101 年1 月│晶禾光電股│4000股 │58元 │陳裕松 │23萬2,000 元│ │ │6 日前某不│份有限公司│ │ │ │ │ │ │詳時間 │ │ │ │ │ │ ├──┼─────┼─────┼────┼────┼────┼──────┤ │2. │101 年3 月│晶禾光電股│10000 股│58元 │姜文男 │58萬元 │ │ │6 日前某不│份有限公司│ │ │ │ │ │ │詳時間 │ │ │ │ │ │ ├──┼─────┼─────┼────┼────┼────┼──────┤ │3. │101 年4 月│晶禾光電股│1000股 │58元 │江英傑 │5 萬8,000 元│ │ │19日前某不│份有限公司│ │ │ │ │ │ │詳時間 │ │ │ │ │ │ ├──┼─────┼─────┼────┼────┼────┼──────┤ │4. │101 年4 月│光輝生命醫│5000股 │53元 │陳育昭 │26萬5,000 元│ │ │19日前某不│學股份有限│ │ │ │ │ │ │詳時間 │公司 │ │ │ │ │ └──┴─────┴─────┴────┴────┴────┴──────┘ 附表二: ┌──┬───┬───────┬──────────┬───┬───┐ │編號│姓名 │購買時間 │股票名稱 │股價 │股份數│ ├──┼───┼───────┼──────────┼───┼───┤ │ 1 │謝福安│100年11月28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8元 │3000股│ ├──┼───┼───────┼──────────┼───┼───┤ │ 2 │陳明像│100年12月4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8元 │2000股│ ├──┼───┼───────┼──────────┼───┼───┤ │ 3 │王明麗│100年12月4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8元 │4000股│ ├──┼───┼───────┼──────────┼───┼───┤ │ 4 │劉增祥│100年12月13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8元 │1000股│ ├──┼───┼───────┼──────────┼───┼───┤ │ 5 │徐麗雲│100年12月16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8元 │2000股│ ├──┼───┼───────┼──────────┼───┼───┤ │ 6 │吳安淳│100年12月27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8元 │1000股│ ├──┼───┼───────┼──────────┼───┼───┤ │ 7 │謝福安│100年12月29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8 │2000股│ ├──┼───┼───────┼──────────┼───┼───┤ │ 8 │奚惠如│100年12月30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8元 │2000股│ ├──┼───┼───────┼──────────┼───┼───┤ │ 9 │古惠蓉│101年1月2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8元 │6000股│ ├──┼───┼───────┼──────────┼───┼───┤ │ 10 │沈子卿│101年1月5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5元 │2000股│ ├──┼───┼───────┼──────────┼───┼───┤ │ 11 │沈子卿│101年1月11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5元 │2000股│ ├──┼───┼───────┼──────────┼───┼───┤ │ 12 │劉秀蘭│101年1月16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5元 │1萬股 │ ├──┼───┼───────┼──────────┼───┼───┤ │ 13 │張瑞峰│101年2月14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8元 │2000股│ ├──┼───┼───────┼──────────┼───┼───┤ │ 14 │吳沛軫│101年2月6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8元 │1萬股 │ ├──┼───┼───────┼──────────┼───┼───┤ │ 15 │簡清陽│101年2月9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8元 │4000股│ ├──┼───┼───────┼──────────┼───┼───┤ │ 16 │簡清陽│101年2月10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8元 │6000股│ ├──┼───┼───────┼──────────┼───┼───┤ │ 17 │江銀 │101年2月15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5元 │1萬股 │ ├──┼───┼───────┼──────────┼───┼───┤ │ 18 │黃聖雄│101年2月16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8元 │2000股│ ├──┼───┼───────┼──────────┼───┼───┤ │ 19 │謝中天│101年2月20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5元 │6000股│ ├──┼───┼───────┼──────────┼───┼───┤ │ 20 │吳沛軫│101年2月22至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5元 │1萬股 │ ├──┼───┼───────┼──────────┼───┼───┤ │ 21 │范廷全│101年2月23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8元 │6000股│ ├──┼───┼───────┼──────────┼───┼───┤ │ 22 │李素珍│101年2月23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8元 │1萬股 │ ├──┼───┼───────┼──────────┼───┼───┤ │ 23 │高麗娟│101年3月1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8元 │2000股│ ├──┼───┼───────┼──────────┼───┼───┤ │ 24 │施秀月│101年3月2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8元 │2000股│ ├──┼───┼───────┼──────────┼───┼───┤ │ 25 │石宜承│101年3月5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8元 │2000股│ ├──┼───┼───────┼──────────┼───┼───┤ │ 26 │吳銘祥│101年3月7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8元 │2000股│ ├──┼───┼───────┼──────────┼───┼───┤ │ 27 │簡清陽│101年3月12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5元 │5000股│ ├──┼───┼───────┼──────────┼───┼───┤ │ 28 │李素珍│101年3月12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8元 │2萬股 │ ├──┼───┼───────┼──────────┼───┼───┤ │ 29 │古文兆│101年3月13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8元 │1萬股 │ ├──┼───┼───────┼──────────┼───┼───┤ │ 30 │劉佳典│101年3月16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8元 │2萬股 │ ├──┼───┼───────┼──────────┼───┼───┤ │ 31 │陳福順│101年3月16日 │老董牛肉麵股份有限公│68.5元│5000股│ │ │ │ │司 │ │ │ ├──┼───┼───────┼──────────┼───┼───┤ │ 32 │薛發元│101年3月26日 │老董牛肉麵股份有限公│68元 │1萬股 │ │ │ │ │司 │ │ │ ├──┼───┼───────┼──────────┼───┼───┤ │ 33 │古文兆│101年3月26日 │老董牛肉麵股份有限公│68元 │5000股│ │ │ │ │司 │ │ │ ├──┼───┼───────┼──────────┼───┼───┤ │ 34 │吳東憲│101年3月28日 │老董牛肉麵股份有限公│68元 │5000股│ │ │ │ │司 │ │ │ ├──┼───┼───────┼──────────┼───┼───┤ │ 35 │洪秀銀│101年3月28日 │老董牛肉麵股份有限公│68元 │1萬股 │ │ │ │ │司 │ │ │ ├──┼───┼───────┼──────────┼───┼───┤ │ 36 │蔡欣凱│101年3月29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5元 │5000股│ ├──┼───┼───────┼──────────┼───┼───┤ │ 37 │張毓芳│101年4月16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8元 │1000股│ ├──┼───┼───────┼──────────┼───┼───┤ │ 38 │邱智鈴│101年4月19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8元 │2萬股 │ ├──┼───┼───────┼──────────┼───┼───┤ │ 39 │林民宗│101年4月19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8元 │4000股│ ├──┼───┼───────┼──────────┼───┼───┤ │ 40 │王秀麗│101年4月20日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55元 │5000股│ │ │ │ │公司 │ │ │ ├──┼───┼───────┼──────────┼───┼───┤ │ 41 │蕭建智│101年4月20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8元 │5000股│ ├──┼───┼───────┼──────────┼───┼───┤ │ 42 │洪景鑫│101年4月23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8元 │5000股│ ├──┼───┼───────┼──────────┼───┼───┤ │ 43 │游美雲│101年4月23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8元 │2000股│ ├──┼───┼───────┼──────────┼───┼───┤ │ 44 │黃獻宏│101年4月27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8元 │5000股│ ├──┼───┼───────┼──────────┼───┼───┤ │ 45 │鄭素蘭│101年5月3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5元 │1000股│ ├──┼───┼───────┼──────────┼───┼───┤ │ 46 │黃俊銘│101年5月8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9元 │1萬股 │ ├──┼───┼───────┼──────────┼───┼───┤ │ 47 │張崑倫│101年5月10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8元 │2000股│ ├──┼───┼───────┼──────────┼───┼───┤ │ 48 │林民宗│101年5月10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9元 │8000股│ ├──┼───┼───────┼──────────┼───┼───┤ │ 49 │謝中天│101年5月14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5元 │6000股│ ├──┼───┼───────┼──────────┼───┼───┤ │ 50 │林育珊│101年5月15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9元 │2000股│ ├──┼───┼───────┼──────────┼───┼───┤ │ 51 │劉奕鑫│101年5月21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9元 │5000股│ ├──┼───┼───────┼──────────┼───┼───┤ │ 52 │林志賢│101年5月22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9元 │1萬股 │ ├──┼───┼───────┼──────────┼───┼───┤ │ 53 │楊建洲│101年5月23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9元 │2000股│ ├──┼───┼───────┼──────────┼───┼───┤ │ 54 │張崑倫│101年5月25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8元 │5000股│ ├──┼───┼───────┼──────────┼───┼───┤ │ 55 │邱智鈴│101年5月29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8元 │3萬股 │ ├──┼───┼───────┼──────────┼───┼───┤ │ 56 │林艷昭│101年5月29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9元 │2000股│ ├──┼───┼───────┼──────────┼───┼───┤ │ 57 │賈明蕙│101年5月30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6元 │1萬元 │ ├──┼───┼───────┼──────────┼───┼───┤ │ 58 │陳曉菁│101年5月31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9元 │1萬股 │ ├──┼───┼───────┼──────────┼───┼───┤ │ 59 │卓韋佳│101年5月31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9元 │2000股│ ├──┼───┼───────┼──────────┼───┼───┤ │ 60 │徐大宇│101年6月7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3元 │2萬股 │ ├──┼───┼───────┼──────────┼───┼───┤ │ 61 │劉奕鑫│101年6月21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9元 │4000股│ ├──┼───┼───────┼──────────┼───┼───┤ │ 62 │韓思耀│101年6月21日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53元 │5000股│ │ │ │ │公司 │ │ │ ├──┼───┼───────┼──────────┼───┼───┤ │ 63 │陳篤林│101年6月26日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53元 │5000股│ │ │ │ │公司 │ │ │ ├──┼───┼───────┼──────────┼───┼───┤ │ 64 │陳士皓│101年6月27日 │老董牛肉麵股份有限公│68元 │1萬股 │ │ │ │ │司 │ │ │ ├──┼───┼───────┼──────────┼───┼───┤ │ 65 │林春滿│101年6月29日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53元 │5000股│ │ │ │ │公司 │ │ │ ├──┼───┼───────┼──────────┼───┼───┤ │ 66 │王新棋│101年6月29日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53元 │5000股│ │ │ │ │公司 │ │ │ ├──┼───┼───────┼──────────┼───┼───┤ │ 67 │黃俊銘│101年7月2日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53元 │5000股│ │ │ │ │公司 │ │ │ ├──┼───┼───────┼──────────┼───┼───┤ │ 68 │張春子│101年7月2日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59元 │1000股│ │ │ │ │公司 │ │ │ ├──┼───┼───────┼──────────┼───┼───┤ │ 69 │徐大宇│101年7月3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9元 │3萬股 │ ├──┼───┼───────┼──────────┼───┼───┤ │ 70 │劉之文│101年7月5日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53元 │3萬股 │ │ │ │ │公司 │ │ │ ├──┼───┼───────┼──────────┼───┼───┤ │ 71 │陳慧嘉│101年7月5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9元 │5000股│ ├──┼───┼───────┼──────────┼───┼───┤ │ 72 │魏炎輝│101年7月5日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53元 │5000股│ │ │ │ │公司 │ │ │ ├──┼───┼───────┼──────────┼───┼───┤ │ 73 │林文雄│101年7月11日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59元 │5000股│ │ │ │ │公司 │ │ │ ├──┼───┼───────┼──────────┼───┼───┤ │ 74 │簡順旺│101年7月12日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59元 │1000股│ │ │ │ │公司 │ │ │ ├──┼───┼───────┼──────────┼───┼───┤ │ 75 │劉冠宏│101年7月12日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53元 │5000股│ │ │ │ │公司 │ │ │ ├──┼───┼───────┼──────────┼───┼───┤ │ 76 │謝福安│101年7月26日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53元 │5000股│ │ │ │ │公司 │ │ │ ├──┼───┼───────┼──────────┼───┼───┤ │ 77 │李坤山│101年8月3日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50元 │2000股│ │ │ │ │公司 │ │ │ ├──┼───┼───────┼──────────┼───┼───┤ │ 78 │張賢敦│101年8月6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5元 │1萬股 │ ├──┼───┼───────┼──────────┼───┼───┤ │ 79 │簡靜瑜│101年8月7日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59元 │2000股│ │ │ │ │公司 │ │ │ ├──┼───┼───────┼──────────┼───┼───┤ │ 80 │劉冠宏│101年8月15日 │晶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59元 │5000股│ ├──┼───┼───────┼──────────┼───┼───┤ │ 81 │張春子│102年1月21日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59元 │2000股│ │ │ │ │公司 │ │ │ ├──┼───┼───────┼──────────┼───┼───┤ │ 82 │魏炎輝│102年1月21日 │光輝生命醫學股份有限│25元 │3855股│ │ │ │ │公司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金簡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