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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1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葉乃瑋廖建傑黃美綾

原告
聯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顏宏宇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律師
被告
洪文靜
被告
許文懷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洪文靜、許文懷被訴竊盜案件,已於民國104 年3 月17日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371 號判決被告2 人均無罪在案,從而,揆諸上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黃美綾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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