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12號
- 原告
- 聯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顏宏宇
- 訴訟代理人
- 鄭勵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佳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泓勝律師
- 被告
- 洪文靜
- 被告
- 許文懷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洪文靜、許文懷被訴竊盜案件,已於民國104 年3 月17日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371 號判決被告2 人均無罪在案,從而,揆諸上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