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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2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江德民王秀慧曾名阜

原告
永立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原名永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博彰
法定代理人
訟訟代理人 林鈺雄律師
被告
美的生國際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盧冠甫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簡字第9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曾名阜

                   書記官 張宸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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