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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黃俊華張宏明李麗珍

原告
燁利電機廠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正和
被告
劉育麟
被告
律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

人之代表人 何正揚

上列被告因被告劉育麟偽造文書案件(103 年度簡字第23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俊華

                  法 官 張宏明

                  法 官 李麗珍

                  書記官 陳旎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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