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24號 原 告 大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山 被 告 廖東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307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