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259號
- 原告
- 林婉玉
- 訴訟代理人
- 曾翊翔律師
- 被告
- 巨揚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慶貴
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易字第675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 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惟該條項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是項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最高法院88年度台附字第2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巨揚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於本件詐欺案件中,並未經本院認定為共同向原告為詐欺取財犯行之人,非屬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揆諸上揭說明意旨,原告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原告之訴既均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皆失所附麗,應均併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