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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9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謝順輝涂偉俊翁毓潔

原告
凱思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釧
送達代收人
陳秋月
被告
莊詠傑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翁毓潔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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