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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5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謝順輝陳柏嘉林莆晉

附民原告 廖芸滿

附民被告 亞洲時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瑋
法定代理人
附民被告 翔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長順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列原告對上列被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林莆晉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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